宋德明:母法与子法的矛盾

宋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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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4日讯】创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消除不和谐的因素,但是,反腐为何前腐后继?打假为何形成假打?农民为何老是受歧视?这些突出的不和谐因素,就像农民割野草一样,今天割它一寸,过几天它又长出两寸来,要想真正消灭野草,不但要连根拔,还要改变适合它生长发育的气候和土壤。我的意见就是建议用这种方法:

首先把法律搞正确,因母法子法不和谐。众所周知,如果国家宪法为母法,那么,宪法以外的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为子法,且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三十三条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现行有的“法律”则公然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不“一律平等”,这哪里是什么和谐呢?

远的就不去说了,就以曾几何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来说,就是一例最鲜明的例证。该法在第十二条、十四条和十六条中分别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当笔者仔细读完上述这些令人愤愤不平的法律条文后,心中不禁漾起一丝疑问的涟漪:中国成年农民作为公民,为什么他们就不能与城里人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公民权利?难道只要身份是农民,他们的政治行为能力就只能四个才能顶一个城里人?作为最能体现公民政治权利的《选举法》居然规定这样的“四比一”根据何在?它和宪法所承诺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岂不是唱对台戏吗?

堂堂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选举法》竟然如此这般的歧视农民,而实际操作又是怎样的一种情形呢?几乎所有的党政高级官员,都是当然的全国人大代表。在两千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中,所占的名额比例最大。难怪有人曰:与其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如说是“全国官员代表大会”。其次是军队、企业、知识界、民主党派、港澳台同胞、少数民族的代表。而真正属于“最广大人民”这一农民群体的代表名额所占的比例则最小。对此,但凡有点社会良知者,谁能认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诚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最后一个“代表”是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说这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然而,到了选举人大代表时,《选举法》则作做出“四比一”的规定,让农民群体的代表名额最少,所谓“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岂不成了一句空话?因为政治常识告诉人们,一个群体如果没有相应数量的代表进入立法机构谈何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谈何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作为九亿农民的“三级”(县、省、全国)人大代表,与其他阶层相比,名额少得可怜。这就是为什么国家屡屡出台歧视农民的法律法规的根源了;这就是农民在享有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沦为“二等公民”、在经济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在文化教育上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根源了;这就是为什么会有剪刀差、统购统销、收容审查、劳教、农民无公伤无工龄无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新年铁路提价、拖欠农民工资、户籍分离、暂住审批、“截访”、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农业户口的人死去比非农业户口的人赔偿金要少数倍……这些明显属于恶政的根源了!

《选举法》本是《宪法》的“子法”,如今它却“小反上”,居然敢掴“母法”的“嘴巴子”。而诸多法律专家对此却睁只眼闭只眼,站在局外旁观,任“母法”被“子法”“殴打”受“辱”,还有什么资格当国人的“法律专家”?不知这种“立法公然违法”、法律专家“袖手旁观”现象几时“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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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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