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金男:看两岸宪法对人权之保障

古金男

人气 5
标签:

【大纪元12月25日讯】宪法乃规范国家基本组织、政府权利运作、人民权利义务之基本法,是国家体制的根本大法,也是基本人权的保障书。台湾现行宪法于60年前的今天颁布施行,所以将每年的12月25日定为行宪纪念日。

人权标准 举世皆然

所谓基本人权,泛指所有自然人固有的权利,这权利是人与生俱来所应拥有并应受他人所尊重之权利。联合国大会于1948.12.10决议通过之《世界人权宣言》序言揭示:人人都应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且应受法治之尊重及保护。

在其条文中则有:

──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一律平等;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人人有权享受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任何人不得使人为奴隶或奴役;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受任何歧视;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还有应受公正审判、名誉应受保护、通信自由、迁徙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思想及宗教信仰自由、财产不被任意剥夺、参政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等规定。从这宣言当中,即可界定基本人权所应涵括的项目范围。

中华民国宪法服膺普世价值

台湾现行宪法就人民之权利义务规定于第2章,自第7-24条,除其中第19条之纳税义务、第20条之服兵役义务外,明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等等,与《世界人权宣言》合节。

惟行宪后因国共严重分裂,为应付紧急情势之需要,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便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冻结若干宪法条文,赋予总统紧急处分权。国民政府迁台后,为稳定政局,防止共产党的渗透,更实施戒严及动员戡乱,而对言论讲学、集会结社、游行请愿等自由加以若干约束限制。

然自公元1987年宣布解严、公元1991年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后,业已全面回归宪政,宪法及相关法律对于人权保障之规定,在台澎金马自由地区都能完全落实执行。

中共宪法 纸上谈兵

中共于1931年建党后,在其革命初期,曾陆续制定“十大政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政纲。而自中共建政后,正式制定的成文宪法共有四部,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1982 年宪法是在邓小平掌握政治实权后,为了调整毛泽东思想路线,重新确立马克斯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经济路线而制定。虽然调整了经济政策,但政治方面仍坚持要走社会主义的道路、要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要采马列毛的思想路线、国家要由共产党领导的“四项基本原则”。

这部1982年宪法制定后一直沿用迄今,但其间为了因应开放私营经济、采行市场经济制度、实现四个现代化、保护有财产等,曾四度修正。

列宁: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中共现行宪法于第2章公民之基本权利义务,自第33-41条规定公民之基本权利内容:

──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之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等等。

这些文字内容,几乎与一般民主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规定完全相同。

宪法沦为中共政党的装饰品

由于中共宪法在序言中,即强调四个坚持──坚持马列毛邓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以及共产党之领导。

马克斯认为法律是由统治者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表现;列宁也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尚且进一步强调专政就是无所限制,不受任何法律、任何条规所约束,而直接凭借强力的政权。可见在坚持马列思想的共产党独裁专政体制下,宪法、法律完全是由掌权者所控制,沦为统治天下的工具而已。观之中共宪政发展之历程、演变,其历次宪法之制定修改,都是在体现其统治阶段的意志,以保障统治阶级利益为目的,宪法随时都在更易、变动,缺乏隐定性,而且没有实现有关基本人权之机制,所以宪法关于基本人权保障之条文,纯粹是在装饰民主,欺骗世人。

人民基本权利之保障,需靠独立公正之司法来实现。中共司法体制,在宪法上虽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却不包括不受党的干涉。

审判员仍须服从庭长、院长,还有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则要服从党,党更要服从党中央,毫无独立审判可言。人民根本就不可能期待公正之司法来维护其基本人权。

虽然中共宪法明文规定:一切法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但在中共以党领导一切的中心思想前提下,共产党居于领导者之地位,既可以随时依党意制宪、修宪、立法,还可以任意滥发行政命令,完全不受宪法的拘束。

近年来中共最高法院为配合当权者对人民的掠夺,不断下达阻绝公民维权的指令,强制拆迁案、失地农民案、经租房案、复转军人案、国企下岗职工改制纷争案、法轮功案,各级法院都不得受理,更见其法治观念之荒谬。所以在中共统治之下的中国大陆,对人权的迫害,对媒体的控管,都成为理所当然。

结语

中共宪法虽然就人民基本权利定有保障条文,但在共产党独裁专政体制下,其当权者随时都可假藉党意,为所欲为,根本不受宪法及法律之制约。

宪法及法律,对党、对领导阶级有利的,就会选择性的贯彻执行,而关于人权保障之规定,从来都没有落实执行。同样行宪,两岸对人权之保障却有天壤之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大陆“南涝北旱” 天为何不照甲子循序?
古金男:歹戏拖棚
古金男:也谈司法人员的操守
首长特别费不宜南北不同调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