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 三门峡库区移民代表侯焕成因上访遭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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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7日讯】陕西省委、陕西省人大、陕西省政府领导:

侯焕成,男,1949年11月17日出生,系大荔县平民乡严通村八组村民。因移民土地问题多次进京上访,引起《中国新闻周刊》注意,该刊专篇对移民土地问题进行了调查报导,引起了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然而,大荔县地方党委、政府并没有解决该问题的勇气,反而在2007年3月2日,将进京上访的侯焕成带回后,非法关押在大荔县建平招待所20天,公安、检察、法院联合,制造了一起侯焕成涉嫌诈骗罪案的“莫须有”材料,将侯焕成于2007年3月23日逮捕,一直至今长达近一年零六个月,历经一审、二审至今没有定案。

一起简单的涉嫌诈骗罪案,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式,公、检、法最长各一个半月的办案期限,加起来也不过四个半月的期限,而该案从侯焕成被公安机关2007年3月2日关押至2007年12月8日才由一审大荔县法院作出判处三年有限徒刑的判决,却长达九个半月,超出上述正常期限5个月,说明此案在检察与公安机关至少被来回退查二回。

即使如此,该案在被大荔法院判决后,侯焕成上诉后,仍被渭南市中院以(2008)渭中法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侯焕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裁定发回重审。这本身即说明了侯焕成不构成诈骗犯罪。

然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该案发回重审后,大荔县检察院仍然以原起诉书、证据再次指控侯焕成犯诈骗罪,这不明摆的是要强加于侯焕成之罪吗?在辩护律师的指出下,大荔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检察又联合办案,又把原来的证人询问了一遍,在没有任何实质性突破的情况下,作为补充侦查证据,再次提起公诉,大荔县法院以内部请示的方式,向渭南市中院书面提出“关于侯焕成是否涉嫌构成诈骗罪的请示”,后重审又判侯焕成三年有期徒刑.这难道是公、检、法三机关独立办案?这分明是用强大的国家机器要制侯焕成于死地!

多次上访,身陷于罪,这不但不能解决侯焕成反映的60万余名移民的土地问题,必将引起这一移民群体的极大不满,引起社会的不安全。到那时,大荔县地方党委、政府、政法机关能逃脱其责吗?贵州翁安事件、陕西府谷事件还不能引起我们地方党委、政府为戒吗!

侯焕成的所谓犯罪事实,纯粹是大荔县公、检、法三机关在大荔县委、政府的示意下,人为制造的。侯焕成受富民村的委托,为富民村跑提前修通村硬化道路一事,双方有口头协定,由富民村拨付三万元的费用,由侯焕成包干使用,将提前修路一事办妥。上级允许提前修路一事后,开工前,富民村原村长张友启、乡下派副支书张学廷、村治保主任侯鹏举、垫资户代表陈存立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付给侯焕成给村跑路贰万陆仟元正”并挂帐,这一书证清清楚楚,怎么就成了诈骗?开工时,侯焕成作为贵宾被邀请参加了乡、县、市领导参加的开工典礼,这本身是对侯焕成受托办理这一事务的肯定,怎么就成了诈骗?

试看大荔县公、检、法炮制这一罪案的手法,原村长张友启的口供变化:从张友启讲,侯焕成说从渭南市移民局把路的规划图,准予提前修路的批复及后期工程款全部办到位元,需要花3万元,诱导成就是要进贡,再诱导是上面要钱。而侯焕成当时说需要花3万元,张友启答应了,说明双方己达成协定,而此时侯焕成并非讲要进贡、公安机关引导的张友启主观推断的意思,能是侯焕成的意思吗?怎能就这样为侯焕成定诈骗罪呢?如此说,只要某人说给某某领导行贿了,某某领导否认,即能定某领导构成犯罪,这也太荒唐了!

公、检、法三机关强加给侯焕成头上的诈骗犯罪,引起了《中国新闻周刊》的重视并做了报导,也引起了多数旁听移民群众的不满,其中一次开庭,移民群众冲动,险于造成将侯焕成当庭劫走的局面。特此我们作为移民代表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主要领导反映此事,请求引起领导重视,尽快制止这一事态的扩大,尽快释放侯焕成,还移民代表侯焕成一个公道。

反映人:三门峡库区移民代表
联系人: 侯建斌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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