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移民侯焕成:一份发自牢狱里的控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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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0日讯】尊敬的各新闻媒体的领导、编辑和记者同志:

我叫侯焕成,男,现年60岁,系陕西三门峡库区移民。我于1959年迁移到陕西渭北的澄城县冯原镇,1970年入伍在西藏服役,1975年退伍返乡,1988年由澄城县冯原镇返迁到大荔县平民乡严通村八组定居。

移民返库20多年来,因移民政策不能落实到位,我们应该得到的却得不到,而不应该得到的人却得到了,这是一个很不公平的现实,加之土地差,受生态自然环境侵袭,以致于移民开成一个特大的贫困群体。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移民到省、地、县上访无数次,集体赴京上访八次,但一直得不到解决。相反,移民的上访却受到了当地政府的歧视和制裁,政府经常对移民采取打压政策,轻则围、追、堵、截,重则劳教或判刑。

2007年3月2日,我围绕库区10万亩富余土地被私吞及国家扶持移民的资金被挪用等问题赴京上访,而被大荔县公安局将我从北京押解回陕,在大荔县建平招待所监视居住20天,后又关押在县看守所长达一年。我因给赵渡乡富民村跑通村道路工程,经该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大会协商,同意拿出3万元作为付给我跑工程的劳务费。围绕此事,大荔县法院便给我认定为受贿罪。试想,有谁会给我这个无权无势的农民行贿呀?实在是荒唐。后来,法院又给我改为诈骗罪,而判处我有期徒刑3年。我现将此事的详细经过向媒体陈述如下:

(一)事情的起因

2005年3月,赵渡乡富民村村民窦金山找到我,求我为他村跑一跑进村道路硬化工程,并说:“我村的巷道是土路,群众因道路问题在收获季节每年损失20余万元。多年来,历任村干部想修路却无能为力,乡政府不予上报,你在渭南市移民局人熟,给我村跑跑修路的事吧。请相信,村上不会亏待你,将拿出一定资金酬谢你的。”我不敢相信我能办成此事,但为了该村移民群众的利益,我答应了窦金山的请求。

同年3月,我去渭南市移民局找到库区科科长刘兴发并说明了来意,当时刘向我提出了一个交换条件,即只要我不去北京上访,他就可以将此事办成。此后我又跑了多次,市移民局便批准了富民村的道路硬化工程。道路全长1.86公里、总造价94万元。

(二)工程费用及口头协议

2005年4月,我来到富民村,中间人窦金山叫来村长张友启,张村长对我说:“我村给你3万元,作为你跑工程的费用和酬金。只要将我村的路修成,村上不管这3万元你如何花费。”事后,他们到邻村的一个饭馆请我吃饭,在场的有:窦金山、张友启、乡上的下派支书张学亭和我。其时,张友启当着在场人的面又将情况重说了一遍,并要我尽快把工程设计图纸拿到手。我表示可以办到。张友启又说,村上当时经济紧张,先给你5000元用着,随后我再想办法给你支付下欠的钱。

(三)乡上和村上干部曾3次确认工程属实

达成协议之后,我带他们到渭南市移民局确认该项工程的虚实。第一次是村长张友启、窦金山和我,由现任村长安首林开车来到市局。刘兴发科长说:“老侯跑了多次,我局领导同意了。你们村上写个申请报告,加盖乡上的公章,叫老侯拿来,你们就不用管了,等待市局的批复。”

第二次确认是因上次村支书没去,又去了第二次。这次人员有张友启、村支书、张学亭、4个垫资户和我。因市局当时没有这笔款,需等到下年3月份资金才能到位,于是便由4个垫资户先出资50万元修路。到市局后,刘兴发又说了一遍并让村上写出申请尽快办理。这时,出现了原则性的问题,即乡政府不盖公章,就公章一项一拖就是三个多月,村民多次找乡政府都办不到,村长几次叫我去合协。我见赵渡乡陈乡长说,我给你们把事说好了,成绩是你们赵渡乡政府的,受益是赵渡乡富民村的。乡上只盖个公章,你为什么不给盖呢?陈乡长说是县局不让盖。我找到县局潘局长。潘局长让陈乡长接电话,乡长不接。这时双方又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因此又产生了第三次确认工程。

陈乡长说:老侯,今天咱别闹事。如果工程属实,我带上公章,当时盖章行不行。大家都同意,于是又一次来到渭南市移民局。 这一次有赵渡乡陈乡长、乡副书记,富民村村长张友启、村下派支书张学亭,窦金山、四个垫资户和我共11人。

我们又见了刘科长。刘科长很生气,说:“你们也太不识抬举了,本来就没有你们村的指标。人家老侯跑了多次,市局研究,老侯又答应条件,才给你们的,就个公章乡政府都不给盖。”当时气氛很不好。

这时大荔县移民局潘局长来市局汇报赵渡乡雨林五村的水塔项目。刘兴发就说:“富民村的道路工程要逐级上报审批。”

就这样总体时间就拖了四个多月。2万元的费用就在这里花费了,还不包括我提前垫出的4000多元。村上还欠我5000元没有给我。

三次均确认工程属实,我没有虚构事实。

(四)开工典礼的隆重与热闹情景

2005年9月开工典礼。村长张友启让我约来刘科长。有县局干部、乡长、村干部、群众代表数百人,我也是主席台上就坐,礼炮锣鼓,当天有两部摄像机摄像。我侯焕成有多大本事能用这种方式诈骗富民村的工程,从村、乡、县、市人人皆知,这是我的错吗?如果是我的错也是大家构成的,从根本上来说是赵渡乡乡长造成的,我没有错。

(五)通村道路工程竣工了

经过紧张的施工后,1.86公里的通村道路工程竣工了,继而投入使用了,款也到位了,造福了富民村广大群众,提前修路为该村创造经济效益约50万元。我的作为既没有危害社会,也有益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当时一些村民还提出要给我赠送锦旗,这些都意味着什么?自己使出了大量的精力、时间,并垫付了我本人的资金,名利是大荔县的,受益是农民的,而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起码不至于是个罪人吧?但现在得到的回报却是判刑坐牢。

(六)工程的实际情况足以表明

1、工程是富民村窦金山、村长张友启二人主动找的我,求我为该村跑工程,而不是我找他们的,也不属于接手代替。

2、我垫资为富民村跑的工程是经村长、村支书、乡长、村代表等人同意的,并先后3次去渭南市移民局确认了工程属实,我没有虚构事实,当然就不属于诈骗。

3、三万元是经窦金山、村长张友启,乡下派支书张学亭同我协议好应付给我的劳务费。

4、三万元有村长张友启亲笔出具的证明,并有窦金山、张学亭及四个垫资户为人证

5、三万元资金是包干制费用,证据证明,村上不管我怎么花费,只求我将工程跑成为止,否则,村上将告我诈骗。

6、三万元是富民村为村民建设公益事业的一笔正常合理开支,符合村民委员会四大民主、两个公开,是合法的。

7、三万元协议金,村上只给了我25000元,还欠我5000元未给,这笔资金我全部用于跑工程,不包括我提前垫资4000余元。

8、工程竣工了,路修成了,款到位了,路投入使用了,造福了富民村广大村民,这一伟大的工程,活生生的事实,是历史永远也不可否认的现实,提前修路为该村挽回经济损失约50万元,我何罪之有?

9、我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骗取集体钱财。跑路费用是富民村村长张有启主动送来,请求我不管怎样都要为他村争取到工程。我的所做所为没有危害社会,并且有益于大荔县的发展,我不是罪人。

10、我为富民村广大村民的利益,形成了现在富民村百家富,而我侯焕成一家贫的局面,我应该是这样的下场吗?这究竟是为什么?

(七)关于3次开庭的情况

第一次开庭2007年11月12日,旁听者18人,因公诉人回避形成休庭:第二次11月21日,旁听者80余名,律师的辩护和我的陈述证明我是无罪的,得到了旁听者的热烈掌声,公诉人无言发问,无奈的说了一声,“审判长,想不到案情会是这样的,翻过来了!”第三次开庭是12月14日,旁听者100余名,等待着法庭的公正判决。律师的无罪辩护得到了旁听人士的多次掌声。由于证人张有启当庭否认了自己的证明,仅凭他的证言,大荔县法院在12月18日判处我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证人问题

证人张有启在前两次开庭时均未到场,而在第三次开庭时到庭并当场否认了自己的证明,是预谋的。第三次开庭过程中,律师向证人张有启发问时,证人承认了证明是真实的。审判长问他“你的证言与公安局的笔录是不是一致的”时,张有启说不一致。公诉人也暗示证人。证人说以当庭证言为主,合议庭确认,这也就成了对我认定诈骗罪的依据。

2、公诉人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次开庭时坚决要求回避,态度强硬,不服从法庭审判长的调解。在第二次开庭时公诉人曾说要重证据轻口供,但第三次开庭时又成了重口供轻证据了。

3、审判长问题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在前两次开庭时证人均未到庭。第三次开庭时,当事人抗议要求与证人当庭对质时,审判长不同意并让证人退庭。引起了旁听人士的不满。由于法院确认证人当庭证言,

从2007年3月2日,大荔县公安局从北京将我抓回监视居住在本县某招待所到现在一年多了。监视居住也不是正常的“监视居住”,而是非法的监视在招待所。在3次开庭中,法院唯独只取决于口供,不注重证据,公诉人又编造谎言,否认客观事实,以至于法庭仅凭一个证人的证言就强行定罪了。

各新闻媒体的记者同志,你们是国家的政治喉舌和舆论窗口,一贯敢于为人民抨击邪恶、揭露真相,现只有乞求你们能为我伸张正义。

陕西省大荔县平民乡严通村:侯焕成
二00八年四月写于大荔县看守所

(侯焕成现被公安局关押在看守所,其儿子侯建斌电话是13772723881)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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