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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审议若无共识 应提交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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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邹景雯/特稿

二次江陈会所签署的四项协议,已列本周五立院院会报告事项,在相关协议监督立法尚未完备之际,为示充分尊重民意,并建构朝野讨论重要公共政策平台,四项协议应全数交各委员会“审议”,而非迳交“决议”与“备查”;同时,四项协议若经此获各政党共识,将有助于化解社会疑虑,反之若出现严重争议、无法弭平歧见,则应交付公民投票决定,以防止行政权独断而行。

江陈四项协议经国共密会、两会签署后,相关内容引起社会不同评价,即便如最无政治性的“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亦被消基会指为“安全进口、流向管理、检验、通报和赔偿”五项机制尽付阙如,因而评为“签署着好看,实际帮助有限”,政府谈判水平公开受到专业挑战。

故而,立院程委会建议院会将“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及“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交付审查、“海峡两岸邮政协议”与“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送交备查,不仅意图便宜行事,且与民间预期落差太大,应当四项全数摊在阳光下,让公民详细检视。

立法与行政两院目前就“空运协议”与“海运协议”的协议内容,是否违反两岸关系条例与商港法出现争执,基于国会做为立法与民意机关的双重地位,何况立法部门数月前早已提醒应立法、修法警告再三,然行政院置若罔闻,现在实无再自行定义以为挑战的正当性,否则国会沦为立法局,证实议会路线已宣告休克,引起的社会猜忌将动荡体制内的稳定。

除协议内容应送立法院“审议”,违反法律部分应提修法草案完成修法工作,同时在两岸直接通航前,还应经立法院决议,相关法律程序全部完备后,行政部门才得实施;在审议与决议过程中,若顺利取得各主要政党共识,殆无疑义,否则,以国会当前的席次,囿于立委选制使然,并未真实反映选民结构,为求政治安定,不宜迳以表决解决纷争。

若在国会经过朝野理性协商沟通仍无法取得交集,基于相关决议皆属国家重大政策,应依公投法,在公投案公告成立一个月至六个月内举行公投,诉诸人民决定。唯有如此,才不会为体制外蓄积能量,耗费更大的社会成本。倘若马刘政府仅思送立法院决议、备查,或一个月内未决议视同通过,不让多元声音呈现,则恶性循环的后果将可以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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