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民李淑春致中央领导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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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1日讯】中央领导:

您好!

我叫李淑春,1943年出生,我是烈士家属,我父亲是1948年参加革命的,为了保家卫国,于1950年奉命支援朝鲜,1951年在朝鲜谷山战斗中壮烈牺牲。1953年由中国人民志愿军总政治部批准为烈士。

我是1958年参加工作的,1976年调入天津市果品公司冷库工作。1979年,我与公司职工发生矛盾,冷库负责人徐志刚不做调解工作,粗暴地用绳子把我捆绑吊打,使我肉体和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至精神分裂症,因此十余年来,组织上不许我上班。患病六个月后,每月只发给我28.5元生活费。

我的住房在天津市河东区李公楼新东胡同88号,这是天津市果品公司领导在1992年分配给我的,共38平米,我在这里居住了十二年之久。

在平房改造拆迁时,2003年4月下旬,果品公司党委乘我家中无人,撬开我家的门锁,把亲友寄存在我家中的商品:三百多双高档皮鞋、洗衣机、电视机、衣服、毛毯、被子及自行车等全部生活用品遭洗劫一空,亲友得知我的遭遇后鼎力相助,帮我重新购置生活用品,我吸取了这次惨痛的教训,当我昼夜不离的坚守家园10个月后,2004年4月17日,单位领导施诡计把我骗出去至深夜,朋友担心我的人身安全劝我天亮后再回家,天亮后我回家一看,整个家变成一片废墟,我的全部财产又一次被洗劫一空。

遗失的财务包括“光荣烈属”铜牌一块,烈士遗像一张,现金39000元,7000元欠条一张,医药费单据25800多元,铂金钻戒一枚(这是别人欠我钱的抵押物)工资存册,残疾证,退休证以及全部生活用品。

从此我无家可归,被迫上访,因维权多次被关押在看守所、精神病院,至今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恳请中央领导还百姓一法制的蓝天,为我讨还公道。

冤民:李淑春
2008年2月21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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