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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降低劳保滞纳金费率与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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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五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条文,降低劳工保险费滞纳金费率,比照健康保险费滞纳金费率,从应纳费额百分之零点二调降为百分之零点一,滞纳金上限也从应纳费额一倍,降低为应纳费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

现行劳保条例第十七条条文规定,投保单位对应缴纳的保险费,未依规定限期缴纳者,得宽限十五日;若在宽限期间仍未向保险人缴纳者,自宽限期满翌日起到完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征其应纳费额百分之零点二滞纳金,但其加征滞纳金额,以到应纳费额一倍为限。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张显耀于提案说明指出,对入不敷出的劳工而言,不能稳定缴交劳保费已是常态,应纳费额百分之零点二的滞纳金是沉重负担,为保障劳工权益,应下修劳保费滞纳金费率与上限。

条文初审时,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芳煜表示,滞纳金上限应修正为应纳费额的百分之三十;国民党籍立委徐少萍、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伟哲则认为,对真正缴不出劳保费的劳工,应降低滞纳金,但对恶意不缴滞纳金的企业雇主还是要罚,不能调太低。

国民党籍立委侯彩凤提出折衷版本,将劳保滞纳金上限,调降为应纳费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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