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鸭山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凭感觉办案

被刺重伤致残 嫌疑人却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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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7日讯】11时深夜,被害人李玺忠(精神病人)进入被告人甄广洋在宝清镇(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利民街开的军工服务社,被告人甄广洋听到卷帘门响便携带一把军刺从二层铺下到店内,见到被害人李玺忠在店内,问干什么的,被害人说买军大衣,被告人甄广洋让其离开,李玺忠没有离开,被告人甄广洋用军刺将李玺忠身体多处砍伤,胃破裂、肝破裂、 肠破裂,左上肢刀伤、正中神经、尺神经离断,属重伤。(鉴定8级伤残)(详细请看黑龙江省宝清县法院判决书确定事实)(后面附有判决书的复印件和全文文档)

判决结果:

一 被告人甄广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7月19日至2009年7月18日止)

二 被告人甄广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玺忠经济损失62,331.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予给付。
没有不法侵害何来正当防卫,更不要说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一、存在事实的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被告人已知被害人入室是买军大衣(法院认定被告人及其妻子供词),更何况被害还是精神病患者,就算不卖,被告人完全有理由报警,依法请其离开。却采用非法手段向被害人连刺十几刀,是故意杀人也不为过,所幸的是被害人抢救及时得以保住一命。不是来偷不是来抢,是来买,又何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一说,没有不法侵害的前提就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更不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可耻说法。

非法闯入是如何认定的呢?

既然军工用品店,卖军服那也是情理中的事情,卷帘门虽有被撬痕迹,但现场没有任何工具,(公安机关认为无法确定是否是伪造现场还是被撬),法官又是怎么认定的非法闯入的呢?!仅凭被告人和他妻子的证词吗?还是从时间来判断呢(姑且不去追究具体时间是否被人为的故意推后了,就算在推后一个小时也一样,实际上报警电话和入院时间都能推出案发具体时间)?

手无寸铁的弱男子怎样和一个手持军刺的人厮打呢?作案工具军刺,大家平常说的三棱刮刀类这种虽是平的但刀长50多公分,是军用的,带有放血槽,属管制刀具。大家随便想想也可以想到一个手无寸铁的弱男子怎样和一个手持军刺的人厮打呀?!十几刀(军刺)刀刀致命,难到还不是情节严重吗,手段还不残忍吗?本来可以使用正当手段,但明知可能砍死人,还任意而为,连砍十几刀,刀刀致命这根本就是故意杀人,只能说被害人好彩,捡回一条命回来。这也不算情节严重,不算手段残忍,那怎么才算情节严重、手段残忍呢?!

刑罚是否过轻?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入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为私情,不为私利,为啥啊?

有法官私下里同被害人家属说:“要是没收钱谁惯着他”。可惜没有录到音,也没有证据。公道自在人心!我国刑法第399条对徇私枉法也是有很重的刑罚的,严重的可以判十年以上呢!法官可都是懂法的!冒这么大的风险和有自己一辈子的前程,为什么呀?不为私情,不为私利,为啥啊?我想不说大家也心里清楚了!难道这就是法院人认为的公正吗?

不认罪,不赔偿医药费,凭什么一直取保候审?

被告人为什么能一直取保候审呢?案发2006年11月18日晚,于11月19日就被宝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这么严重的刑事案件,就这么轻易取保候审吗?被害人还在宝请县人民医院抢救,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取保的理由依据什么,值得深思!!判决书说明2007年7月11日被逮捕,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逮捕是真实的吗? 那为什么又能立即再次取保候审?? 这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吗? 取保候审的条件就不注明了大家网上一查也就知道了!想来法官们应该比我等更清楚才对!

被害人住院四个月,被告人及其家属始终没有露过一次面,医药费用至尽也没有支付一分,,被害人因此刺激,在县医院就医时精神病复发,自己寒冬单衣跑出医院,差点冻死街头,被高速公路管理人员救回,由于被害人害怕而无法进行继续治疗,后经宝清县公安局及宝清人民医院同意,转入农垦第二医院(综合科)继续治疗医疗费用等已经累计花费10万多元和高额的维权费用,使一个原本并不宽裕的家庭陷入困顿。

当庭气焰嚣张为哪般?

说来你也许不相信,庭审时,辩护律师满嘴没有证据的乱说不算,还在法庭大骂公诉人,被告人嚣张的当庭要殴打代理人和叫嚣要打被害人。法庭视而不见,到底什么来头?在厅审中,被告的家属辱骂原告代理人,法庭也没有进行制止,难道还没有王法了,他家开的法院不成?因临时更改开庭时间,也没能通知到媒体采访。要是能把他们丑恶的嘴脸公之于众就好了!

2007年7月31日,被害人及其母亲要调庭审记录,法院主管齐副院长态度蛮横,竟然骂人,大喊叫保安把被害人及母亲轰出法院。胡锦涛主席说过,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而齐副院长的行为,反映出宝清人民法院对待平常百姓的一贯态度。玷污了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的形象,恳请主管部门,给予严处,来维护国家机关形象,向受害人及母亲赔礼道歉,人民的利益在那里?

据法院相关人员说法院某领导甄X荣是被告家亲属,不只是否真有其人,也不知道他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赔偿费用是怎么确定的?

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还是以关系为根据,领导为准绳呢?!

就是着判赔的可怜的六万的救命款,为什么也不给付呢?!据办案法官孙中伟讲,赔款就在法院账上,那么为什么到至今一分也没给那??? 咨询北京杨律师,回答说,没有理由不给赔付款,那宝清法院的理由是什么那? 孙中伟讲,你要上诉就不给.不然现在就可以拿走.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予给付的含义是什么? 判决什么时候才能生效呀/请问法官大人. 受害人正生活在痛苦中,家庭窘迫,负债累累,没钱正常进行第二次手术呀?还要买米买盐那,油可以不吃.法院为什么不给一审判决的赔付款?

遭遇司法不公正,你我将如何?

也许您或您的亲人也正在遭遇这样的不公平的痛苦或者更甚,也许您暂时没有这种切肤之痛,但是以后谁也无法保证不会有类似的经历,那我们这些平头百姓,是否还可以相信法律的尊严,是否还可以相信法院的公信呢?!

我们有什么办法可想呢?!本以为司法徇私怎么也不能这么明目张胆的,总要给个基本的公平吧?!当我们对法制失去最后一点幻想的时候,我们能怎么办呢?

扪心自问,法制能还给我们基本公平吗?

遭遇不公人们,联合起来成立“自救互助会”,向司法不公要说法,想徇私枉法要说法!???
法律援助、采访等及了解其他详情请访问http://www.lovelaw.com.cn

遭遇一: 善良的记者退给了我3000元钱!!! (报社记者趁火打劫)

最新进展:目前此案 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限,但仍在黑龙江双鸭山中级法院拖着,未做任何的合理解释. 2007.10.28

最新进展:中院说已经做来裁决,给宝清法院,但宝清法院到现在还没有通知! 受害人因受不了刺激和生活严厉精神病发作,已经住院,但无钱交医药费!

中华申正网站站长:孔强

2008年6月6日
电话:0537-4985159
手机:15963062157
skype:renshangyan786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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