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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费案绝对机密卷证 包含陈水扁供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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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瑞弘台北六日电)国务机要费案中经前总统陈水扁核定为“绝对机密”的卷证,总统府决定全部注销机密,经注销机密的内容包括所有支出单据,以及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侦查国务机要费过程中,陈水扁及其他人员的供述证据等。

总统府注销国家机密核定的物件和档案如下:

一、总统府前提供民国九十年至九十四年度以“丰隆股份有限公司”(即君悦饭店)名义开立的统一发票报支国务机要费的明细表:明细表记载统一发票号 码、发票日期、发票开立的公司、金额等资料。

二、总统府前提供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支领国务机要费检具的全部支出单据:单据包含两类,第一类为支领国务机要费所检具的发票类凭证,记载统一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发票开立的公司、金额等资料;第二类为支领国务机要费所检具的收据类凭证,记载收据出具人姓名、出具日期、收受款项金额等资料。

三、总统府前提供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国务机要费相关资料,包括预算书七本、国务机要费各月份分配表七份、国务机要费收支报告表影本 。

四、总统府提供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经领款人签收用印的支出传票影本:为总统府于支出公务经费时的支出传票,其上记载支出用途并经相关支出审核的承办人员用印,部分并由实际支领人签名或盖章。

五、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侦查国务机要费过程中,陈水扁及其他人员所为的供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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