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9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肖见编译)根据最近通过的2008年住房和经济恢复法案(Housing and Economic Recovery Act),美国国税局为2008年4月8日至2009年7月1日期间的购房者,主要是首次买房者,提供最高为7,500美元的抵税金额(Tax Credit),要注意的是﹕这种抵税实质形同无息贷款,分15年还清。
根据美国国税局近日公布的消息,首次买房者符合条件的可填写IRS表格5405(Form 5405)来要求此抵税金额。2008年税表及其说明中包括了5405表及其填写说明,并在今年晚些时候于国税局网站IRS.gov公布。
抵税金额是房价的10%或最高7,500美元。不论是单独的纳税人或夫妇联合报税,所获抵税金额最高不超过7,500美元。夫妻分别报税,各自可获抵税金额的上限为3,750美元。无论获得多少抵税金额,必须在15年期间还清,因此平均每月最多还贷500美元。偿还期从申报贷款后的第二个报税年开始。如在2008年的税表中申报这笔抵税金额,可从2010年开始还贷。
如想获得此抵税金额(贷款),此房应是纳税人在美国的主要住房。如果是自己建造的房子,购买日期以你入住的第一天为准。
以下几种情况“不能”获得此抵税金额(贷款)﹕
1. 在2008年4月8日至2009年7月1日这段期间的购房者,在购房日的3年前内的任何时间内拥有过主要住房。
2. 假期住房(Vacation homes )和出租住房的购买者。
3. 夫妻调整后的收入及额外收入在170,000美元及以上,个人调整后的收入及额外收入在95,000美元及以上的购房者。
4. 从近亲,包括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或孙子处购房者。
5. 停止使用目前的主要住房。
6. 在今年年底前卖房者。
7. 税务上符合外国人身份(nonresident alien)。
8. 在任何纳税年度中,申请过哥伦比亚特区首次购房者信贷。
9. 家庭资助来自免税收入抵押贷款债券(tax-exempt mortgage revenue bonds)。
如果申请此贷款者15年偿还期间不幸过世,剩余的年度分期付款不必偿还。如果是联合报税获得贷款的夫妻一方过世,未亡配偶须偿还他或她的剩下的还款金额。
如果停止使用此房作为主要住房,所有剩余的年度分期付款需在停止使用的当年报税中还清。这种情况包括,主要住房转为度假住房或转化为商业或租赁财产。对于一些特殊的非自愿转换情况,纳税人应向专业人士请教以确定转换后的纳税后果。
如果15年偿还期间销售您的住房,所有剩余的年度分期付款需在销售的当年报税中还清。根据售房的盈亏纳税人应向专业人士请教,以确定调整后的还贷。如果房屋转给配偶,或作为离婚协议转给前配偶,则由此人负责偿还所有后续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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