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父母不孝 5亿遗产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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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对父母不孝,法官判决一位豪门长子,丧失对其母五亿元遗产的继承权!

新竹金祥发铜版公司负责人叶俊麟,被妹妹叶美华指控不孝,侵吞父母股票、在父亲过世后要求管理叶家所有财产,否则拒办父亲丧事,又未探视重病母亲,叶母遂在生前立下遗嘱,拒绝让叶俊麟分家产;高等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确有不孝行为,叶母可立遗嘱剥夺其继承权,判叶某丧失继承权。

*老母立遗嘱 剥夺继承权*

叶俊麟妻表示,丈夫已七十四岁,原经营的铜版公司,因相关产业出走中国而停业,还欠逾亿元债务,住处面临被法拍,目前已卧病在床,无法出门。“我先生是最孝顺的!要和律师研究上诉。”

叶俊麟妻说,婆婆生前名下还有一块地及台北、新竹等地房产,价值大约三到五亿元,他和先生没有不孝,当然有权分遗产,以解决财务困境。对于被五十八岁的妹妹叶美华指控不孝,叶妻说,“就是为钱啦!”

叶俊麟是父亲叶发的长子,叶家共有五名子女,叶俊麟妻说,父亲生前已将大部分的财产赠予婆婆及各子女,所以八十二年父亲过世时无甚遗产。

叶美华是小女儿,她主张,叶俊麟在父亲过世后,私自将父母名下的铜版公司五万四千股股票移转给朋友,且要求取得叶家金库钥匙,母亲生病住院时,身为长子的他也未探视。

叶美华主张,母亲叶高罔市八十三年委由“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见证,立下代笔遗嘱指“吾儿乖违伦常,痛心疾首,甚有为分产而将本人弃置养老院之议…经本人预立遗嘱,剥夺其继承权”、“吾儿不知悔改、罔顾亲情,实令本人痛心”。

叶母九十四年过世之后,叶美华拿着母亲的遗嘱,向法院诉请确认叶俊麟无继承权。

叶俊麟主张,父亲生前的照顾及死后墓地均是由他处理,且他是长子,股票本来就是父亲要给他的,遗嘱是妹妹趁母亲中风意识不清时所立,且违反民法“特留分”规定,应属无效。

叶俊麟还拿出母亲插鼻管的照片,欲证明有探视母亲。

高院判决书则指出,依据遗嘱见证人等证人供述,叶母是在自由意识下立遗嘱,叶某确有不孝行为,不得享特留分,叶母可立遗嘱完全剥夺儿子继承权。

叶美华另指控叶俊麟未付父母医疗及丧葬费,今年4月间新竹地院已判决叶俊麟应付给叶美华五百七十六万余元。

*《法律辞典》防不孝条款及特留分*

依民法第1223条“特留分”规定,保障继承人权益,除非子女不孝,否则一定能分到遗产,以本案为例,若叶母真有五亿元遗产,五名子女每个人“应继分”为一亿元,依法“特留分”为“应继分”一半,则为五千万元,叶母可以给某儿女较多遗产,但不可以侵害到其他子女的“特留分”。

也就是说,除非叶母的子女有人不孝,否则每人最少可分得五千万元。

但民法第1145条也设有“防不孝”条款,若对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经被继承人表示不得继承者”,即丧失继承权,此条文实行至今已有七十九年历史。

至于何谓“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1870号判例,如以身体或精神上痛苦加诸被继承人、殴打、恶意不扶养,均属不孝,叶俊麟被法官认定,在母亲重病甚至死亡均未予探视,造成母亲精神上痛苦,已属不孝之“重大虐待”,母亲即可立遗嘱排除其继承权,不必受“特留分”规范。(记者刘志原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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