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侨海外所得课税疑义解答

人气 2
标签: ,

【大纪元11月13日讯】中华民国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7项规定,核定个人海外所得课征基本税额,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保障国人及相关侨民之权益,政府已草拟个人海外所得课征基本税额疑义解答一份,送交各地华侨文教服务中心,供相关侨民参考。有兴趣者,可与侨教中心联络,或自网上下载,网址为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59971&ctNode=10708。

根据规定,海外所得须计入基本所得额的人士,必须符合下列两项要件:(一)是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二)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100万元。

个人海外所得之项目或类别包括─海外之1.营利所得;2.执行业务所得;3.薪资所得;4.利息所得;5.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6.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7.财产交易所得;8.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9.退职所得;10.其他所得。

至于所谓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或2.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侨教中心电话: 617-965-8801,地址: 90 Lincoln St.,Newton Highlands,MA 02461。◇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改变世界的一张餐巾纸: 拉弗曲线(3)
植牙脉冲光逃漏税 北区国税局要驻查
报税以获取税务奖金人数创记录
IBM联合服务  网路便民报税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