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麦塔斯:江泽民必须承担迫害法轮功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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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史迪悉尼采访报导)正在澳洲参加学术讨论的著名加拿大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就西班牙国家法庭刑事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中共前党魁江泽民等五名中共高官的决定表示﹕西班牙国家法庭运用普遍管辖权起诉是具有历史性的决定,(司法程序)已经到了对江泽民一伙的罪行进行直接调查的阶段了,江泽民必须承担迫害法轮功的罪责。

大卫‧麦塔斯应澳洲国立大学和悉尼大学邀请,来澳参加有关的法律学术研讨会,就亚太地区人权问题发表演讲。到达澳洲的当天,在澳洲首都堪培拉国会大厦,大卫‧麦塔斯先生接受了大纪元记者的采访。

运用普遍管辖权具有历史意义

就最近西班牙国家法庭决定运用普遍管辖权原则,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对包括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在内的五名中共高官提起刑事起诉这项具有历史性的决定,大卫‧麦塔斯先生认为,西班牙法庭的决定明确表示,(司法程序)已经到了对江泽民一伙的罪行进行直接调查的阶段了。也就是说,法庭是有充份的证据从而作出这样的决定的。

他分析道﹕对江泽民、薄熙来、罗干等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在中国起诉他们。当然这不可能发生,因为犯罪者在掌控政权。其次是在国际刑事法庭起诉他们。但中国不是国际刑事法庭的签约国。另外,中国有自己的司法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在没有当地公正(正义、司法),没有起诉的可能,也没有可能上国际刑事法庭的情况下,动用普遍管辖权是合适的,普遍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就具有意义了。英国对智利前独裁者皮诺切特行使普遍管辖权就是一个这样的例子。

国家豁免权不能滥用

就江泽民和中共利用国家豁免权来躲避澳洲、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民事法庭诉讼,大卫‧麦塔斯先生认为,江泽民必须承担(以群体灭绝的形式迫害法轮功的)罪责。他说﹕“我不认为一个违反了联合国人权法的人可以享有豁免权。因为外交豁免权是联合国国际法的一部分,你不能依据同一法律的一个部分去反对它的另一部分。在我看来,国家豁免权,只适用于那些在行使国家职能的人。酷刑、虐杀是对国际准则的违反,不是国家职能,而是对国家职能的滥用。因此我认为(江泽民)没有理由享用国家豁免权。

就澳洲政府行政干预法轮功学员在澳洲纽省高等法院的诉江案,大卫‧麦塔斯先生说﹕“我认为澳洲政府不应该介入。如果中国要寻求豁免权,他们应该自己进入法庭的官司(自己出庭),而不应该让澳洲政府(去做)。我认为澳洲应该把这件事留给中国自己去做,而不是去替它做。”

中共利用经济与贸易向海外渗透

在提到中共利用经济与贸易向海外渗透,将迫害输出到海外这一问题时,大卫‧麦塔斯先生证实说﹕“我觉得的确如此。我见到了大学、孔子学院的许多这种情况。中国给大学、给孔子学院钱,用学院作为杠杆,不允许演讲者谈论法轮功,不允许展览法轮功的东西,并且对法轮功采取间谍活动。同样在一些地方政府,这些城市是中国某城市的姐妹市,中国用这种伙伴关系来阻止外国的城市上演神韵。他们写信、打电话。中使领馆要求中国商人不要散发大纪元,不要在大纪元上做广告。很显然中国用经济作为杠杆来达到其(输出迫害)目的。

大卫‧麦塔斯先生认为:当一个人对一个群体以种族灭绝和酷刑进行迫害时,它不仅是针对了中国人民,而是针对着整个国际社会在犯罪。

背景资料:

西班牙国家法庭刑事起诉案的五名被告是﹕前中共党魁江泽民,“六一零”办公室头目罗干,前辽宁省省长和前商务部长薄熙来,前北京市委书记贾庆林和前山东省委书记吴官正。

西班牙国家法庭是依照十五名法轮功学员的书写证词,以及七人的亲口证词做出的裁定。这些证人,部分是曾在中国劳教所遭受虐待的被害人,有些则是遭到虐待致死的受害者亲属。法官还参考“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协会,以及联合国的“人权委员会”(U.N.Human Rights Commission)等国际团体所做的调查报告,做出了这一项突破西班牙法庭历史的决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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