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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公司设立取消最低资本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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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1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公司法,取消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的规定。经济部认为,此项修法有助于在目前全球经济景气不佳情形下,让业者可以迅速设立公司,避免闲置资金问题。

行政院在提案说明中指出,公司法中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是要求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最低资本须达一定标准,才可设立;但资本额多寡应由个别公司因应开办成本自行决定,不宜由中央主管机关统一订定。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为新台币50万元、一般公司为25万元;修正条文删除公司法第100条、156条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规定。

经济部常务次长林圣忠日前表示,据世界银行于2008年公布的“2009全球经商环境报告”,其中有关“最低资本额”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台湾,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占国人平均所得(GNI per capita)100%以上,在世界排名第157名。

他说,公司资本额应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认定资本额足敷设立成本即可。尤其目前经济环境欠佳,业者若以基本开办成本迅速设立公司,不仅多余资金无庸闲置,也有助民众创业。

经委会召委、国民党籍立委丁守中指出,“许多先进国家只要1块钱就可以成立公司”,加上当前台湾面临全球金融风暴,许多公司资本筹措困难,此案不仅能体现世界潮流,也能扩展企业营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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