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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债务限定继承 父债不须子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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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晓宜、李靓慧、项程镇/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昨初审通过“民法继承编及其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债务继承全面改采限定继承,一旦三读通过,未来不会再有“父债子还”的情况。

立委主张溯及既往 法务部保留协商

立委主张全面溯及既往,但法务部认为将影响法律安定性,对过去依法偿债的继承人不公平,因此溯及既往条款保留协商。

银行业者闻讯表示,未来将采取增加保人、增加担保品、要求授信客户加买保险等方式因应。有银行业者私下预测,未来法院业务量将暴增,因为如果未来全面改为限定继承,亲人过世后,子女首要工作将是到法院申请“财产清册”,即使家庭没有负债,也得在遗产完成清算后才能分家,最快要一年后,恐怕将会造成许多纠纷。

法律事务司长张青云则表示,如毫无遗产或债务,或继承人愿意清偿所有债务,实务上继承人有时选择完全不清算,财产清册申报相关作业程序,通常半年内可完成清算,相关申报费用都在千百元内。

现行民法继承编规范,继承人继承之债务高于财产时,继承人必须在知悉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办理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由于很多人不知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期限,经常发生“父债子还”拖累后代的情形。

继承债务高于财产 只须还所得遗产

全面改为限定继承后,继承人不必到法院办理任何手续,可只清偿不超过所继承财产的债务,也就是继承财产若只有一百万元,而继承债务有三百万元,就只要还一百万元。

为免债务人刻意在过世前二年脱产,草案也规定,在继承开始前二年内所接受的赠与也视为遗产。如果财产移转或灭失,价额依赠与时的价值计算。

此外,现行法令规定采限定继承者呈报遗产清册给法院,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相关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而继承人对相关债权都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

修正草案规定可不必办理上述事项,为免债权人权益受损,另规定若继承人违反规定,导致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受损害时,应依现行法律负赔偿责任,未来偿债范围将不能以所得遗产为限。

继承人若隐匿遗产情节重大、在遗产清册作虚伪记载情节重大,或意图诈害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权利而处分遗产者,不得主张限定继承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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