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宗孕婦告雇主歧視胜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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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訊】一名怀孕的藥厂公司產品經理,被強迫自動离職或降職,她投訴后更獲不公平對待。去年十一月,鄭婦入稟區域法院指公司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成為首宗因怀孕歧視興訟獲判胜訴的個案。 

据苹果日報報導,法官在判詞中指被告公司獲悉女事主怀孕后,便強迫她离職或降職,女事主向平等机會委員會投訴后又不獲加薪及無理增加工作量,明顯是歧視行為。有關原告人提出一百六十万元索償押后另定日子審理。

原告人鄭映群案發時任職于被告美國惠氏藥厂(香港)有限公司產品經理,負責產品市場推廣業務。

法官辛達誠在判詞中指出,被告公司獲悉原告人于九七年怀孕后,便要求她离職或降職為市場助理,是歧視的行為。原告人向平等机會委員會投訴遭歧視后,不獲公司加薪,但公司其他職員或同級經理則獲加薪;原告人拒絕离職后,其上級又要求她撰寫無謂的工作報告,但其他同級職員則并無此必要,亦屬歧視行為。

被告公司并非基于原告人的工作表現欠佳而提出自動离職或降職的提議,而有關提議亦從未獲得适當的審核處理,故裁定被告公司因原告人怀孕而向她作出歧視及不合理對待。

鄭映群于九五年入職被告公司,于九七年九月通知其上級她已怀孕,翌月二十三日,原告人的上級与她開會,指稱她工作表現欠佳,要求她自動离職或降職為市場助理,她拒絕有關要求,因從沒有人投訴她的工作表現欠佳。

其后她向平机會投訴有關事件,結果不獲公司加薪,又遭其上級諸多挑剔為難,在六名同級的產品經理中,只要求她撰寫無謂的工作報告,增加工作量,結果她留守崗位逾半年后,終忍無可忍下請辭。

去年十一月,鄭婦入稟區域法院指被告公司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中的怀孕歧視,提出一百六十万元的索償。
案件編號:DCEO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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