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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日訊】據《揚子晚報》6月29日報道﹐日前﹐四川大邑縣法院一紙判決使四川省首例因生育權問題產生的糾紛案審結﹕誤將他人之子視為己出且撫養了6年的丈夫向“紅杏出牆”的妻子討回了“生育權”損失的賠償。而判決的意義超出了案子本身﹐因為中國現行法律中并無“生育權”這一條文。
同在某廠工作的楊宏與李群1989年結婚后感情一直不錯。1994年4月﹐兒子曉風的降生令做了父親的楊宏欣喜不已。然而﹐周圍人的風言風語在楊宏心中投下了陰影───妻子與副廠長木為的親密程度顯然超出了正常的同事關系。他多次規勸妻子﹐妻子依然我行我素。夫妻感情的裂痕越來越深。1998年8月﹐兩人協議離婚﹐兒子由母親撫養。
割舍不下父子情的楊宏常常去看望兒子。而此時流言再一次傳開﹕曉風長得像木為。2000年5月19日﹐楊宏與前妻帶著曉風去做親子鑒定﹐華西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的結論証實楊宏不是曉風的親生父親。6月30日﹐楊宏與李群達成賠償協議﹐李群承認“木為是曉風的親生父親”。后李群反悔﹐將原件撕毀﹐又簽訂了第二份賠償協議﹐約定李群賠償楊宏精神損失1﹒5萬元。
始終不甘心的楊宏當年7月3日一紙訴狀將前妻和木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與曉風無父子關系﹐要求木為賠償撫育費3﹒3萬元﹐要求前妻和木為賠償精神損失及延誤生育期導致增加的費用3萬元等損失。
審理此案的法官王世偉兩天前接受采訪時表示﹐從《婚姻法》規定的“實行計划生育”原則﹐到一些法規如《四川省計划生育條例》對“不得非婚生育”等的規定可以看出﹐生育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權利﹐同時也要履行一定的義務。法定的生育行為應當以婚姻關系為前提。生育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行為﹐若一方違背“互相忠實”的義務﹐在婚內與他人生育﹐顯然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利。楊宏23歲結婚﹐32歲離婚﹐在9年的婚史中沒有生育自己的孩子﹐他的生育被延誤。而導致這一結果出現的過錯在二被告。故法院支持了楊宏的請求。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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