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遭遇尷尬﹕妻子捉奸舉証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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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7月2日訊】6月27日上午8時40分﹐嘉興市桐鄉法院民事庭開庭審理了國內首例舉証“第三者”的離婚案。丈夫在外包了“二奶”并在庭上提出離婚﹐而妻子當庭出示了丈夫與“二奶”非法同居的証據﹐對丈夫提出了索賠反訴。而法庭對妻子出示的証據的合法性尚沒有予以認定。丈夫提出申請﹐法庭沒有公開審理此案。

   丈夫成了“陳世美” 有了“二奶”想休妻

   生活時報報導,今年39歲的桐鄉市靈安鎮建福村村民錢玲秋﹐1986年與同鄉的退伍軍人許某結婚﹐1987年生下兒子許某某。婚后的十余年里﹐一家人和和睦睦﹐感情很好﹐還被村鎮評為“五好家庭”。然而﹐這樣幸福的日子隨著前年許某的工作調動而終結了。

   據錢玲秋介紹﹐從1999年開始﹐許某根據領導安排去該市南日鎮負責廣播站工作。自從許某擔任南日廣播站站長以后﹐就飄飄然起來﹐生活作風開始腐化﹐經常外出吃喝玩樂﹐不回家過夜。“但我也沒有覺得意外﹐因為他是站長嘛。可就在去年3月份﹐許某突然提出要我和他離婚﹐他說在振興西路佳磁飯店有一服務員已跟他同居一年﹐是桐鄉河山鎮八泉村人﹐叫廖某。他說和那女人已到了如膠似漆的地步﹐已無法分開。他請求我幫他的忙﹐讓我和他離婚﹐并且跪在地上來求我。當時我沒有答應﹐我要許某冷靜考慮不要沖動﹔并規勸他﹐我們已是15年的夫妻﹐又有一個14歲的兒子﹐如果真的離婚﹐不就是害了兒子嗎﹖我沒有答應和他離婚。此后﹐許就串通廖某多次打電話恐嚇我﹐說如果不離婚﹐就要殺死我和我兒子﹐還要我拿出20萬元錢來處理此事。有一次那個女人還在電話里罵我﹐說我連自己的男人都管不了﹐不要活在世上了﹐你老公的短褲都在我這里﹐我有証據等等。但我還是忍著求她﹐請她網開一面﹐不要拆散我們的家庭﹐放了我的丈夫。可她不答應﹐非要我拿出20萬元錢。”

   去年10月﹐許某向桐鄉市法院起訴﹐要求與錢玲秋離婚。起訴狀稱﹐自2000年4月份以來﹐被告多次糾集娘家人在公共場合謾罵原告及誣告原告在外嫖娼﹑找妓女等﹐使原告的名譽受到了極壞的影響﹐在精神上和心靈上都受到了極大傷害﹐“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及兒子的利益﹐現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為了給兒子一個完整的家庭﹐也為了保住自己與許某搖搖欲墜的感情﹐錢玲秋向桐鄉市紀委及桐鄉市廣電局紀委﹑南日鎮政府檢舉了許某的作風問題。在行政部門的壓力下﹐許某不得不于去年11月2日撤訴﹐并向兒子寫下保証書﹕“保証勿離開兒子與妻子﹐以后如再發生類似事情﹐我寧可吃毒藥死。”

但事情并沒有就此結束。從此﹐許某几乎不回家了。同時﹐錢玲秋與許的父母也發生了多次爭執。去年11月29日﹐許的父母將錢玲秋打傷﹐錢在靈安衛生院掛了3天吊瓶。

   今年1月27日﹐因為長期受精神折磨﹐頭暈眼花﹑精神恍惚的錢玲秋在村里公路旁的溝渠里摔傷了﹐當晚被送往桐鄉市第一人民醫院﹐并診斷為嚴重的皮膚軟組織撕裂傷﹐需住院植皮﹐要高額的醫療費。由于無力承擔﹐錢玲秋通知了許某﹐但許某沒有理睬。今年學校開學﹐作為父親的許某也沒有給兒子繳納學費。只是一個家庭婦女的錢玲秋只得到處向人借錢﹐為兒子繳納學費。

   在這種情況下﹐錢玲秋又找到了南日鎮政府﹐向領導反映許某長期不回家﹐在外包“二奶”等情況。南日鎮的有關領導同志告訴她﹕“你說人家在外面有了女人﹐是要有証據的。”

   今年6月﹐許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桐鄉市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准許其與錢玲秋離婚。

   “捉奸舉証”合不合法﹖ 被告反訴索賠15萬元

   今年4月﹐新《婚姻法》的頒布給了錢玲秋很大的鼓舞。她想到南日鎮領導跟她說的話﹐決心找出許某與他人同居的証據。從去年開始﹐她與兄弟姐妹一起跟蹤許某﹐終于在今年6月3日晚11時許﹐在佳磁賓館〔廖某承包了該賓館的餐廳〕將許某與廖某捉奸在床﹐并拍下了不堪入目的照片。

   在法庭上﹐錢玲秋向法庭出示了這些照片。許某對這些照片的來源給予了否認。他說﹐這些照片是錢玲秋等人強行將其脫去衣服拍下的﹐不能作為証據。他說﹐如果這樣的照片可以作証據的話﹐我也可以給她拍下同樣的照片。

   錢玲秋認為﹐許某作為一個黨員﹑干部﹐已經完全喪失了一個共產黨員的基本原則﹐違反了社會公德﹐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同時﹐許某作為一個丈夫﹑父親﹐已經沒有了家庭的責任。所以﹐她表示同意離婚。同時﹐根據新《婚姻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錢玲秋當庭向法庭遞交了反訴狀﹐向許某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共計152251.4元。

   經過近4個小時的調查取証﹐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再審。

   當地司法界有關人士告訴記者﹐錢玲秋出示的照片是否能作為有效証據被法庭采納﹐目前還不能確定。但是新《婚姻法》頒布以來﹐我們就擔心﹐如果私人取証可以作為証據的話﹐那么以后必然會導致“捉奸成風”的情況﹐很多人會用不合法的手段來取証。這樣﹐一方面是在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另一方面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權益。

記者還看到了一份桐鄉市靈安鎮建福村的50多位村民們為錢玲秋出示的聲明﹕請求法院懲罰許某這種違反法律和道德的行為﹐以伸張正義。他們還紛紛在自己的簽名上按下自己的手印。而許某則僅僅表示﹕“這么一個離婚案﹐搞成這樣麻煩﹐實在是沒有必要的。”他拒絕了新聞記者的進一步采訪。

   法律不提倡“捉奸舉証”  但不“捉奸”又如何舉証﹖

   據了解﹐浙江省婦聯每年都有大量的婦女投訴﹐反映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不幸﹐但許多都因為缺乏証據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無形之中﹐促使了“捉奸”風氣的形成。

   杭州六和律師事務所陳志遠律師認為﹐新《婚姻法》對相關証據的采集和使用無配套規定﹐立法上還存在空白點﹐取証難的老問題依然存在﹔新法對離婚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亦無明確規定﹐執行起來有一定難度。他說﹐“捉奸”本身就是一種情緒化的﹑對抗性的行為﹐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受害者若要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最難的就是缺乏証據。法律不提倡“捉奸”﹐但不“捉奸”又很難得到証據。陳律師希望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能夠對新《婚姻法》存在的一些問題予以完善。

   一位呂姓律師則認為﹐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既是一種懲罰﹐也是一種保護。但就此規定而言﹐若進入司法程序﹐一方必須有足夠的証據指証另一方有過錯行為﹐而有過錯方的行為往往是比較隱秘的。無過錯方為掌握証據﹐一般只能采取跟蹤﹑“捉奸”的方法﹐現在也有些人聘用所謂的“私家偵探”﹐以至這個未得到法律認同的行業悄然升溫。

   然而也有律師同時指出﹐雖然新《婚姻法》規定了過錯賠償﹐但要証明對方有過錯﹐必須拿出証據。不少人為拿到配偶“通奸”的証據﹐跟蹤﹑偷拍﹐無所不用其極﹐但這樣的証據是否有效﹖而且某種程度上﹐這還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對于法院來說﹐如果因為保護一方的利益而損害了另一方﹐有違司法公正。

   某法官認為﹐由于這些案件多涉及婚姻中的隱私﹐尤其是舉証時把性問題擺上了桌面﹐隨著這種情況的增多﹐有可能在法庭上上演隱私大戰。那么離婚將注定不會是“好離好散”﹐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可能會在法庭上大揭隱私﹐人們一向諱莫如深的“性”將成為離婚案件的一大重頭戲。

   由于此案是新《婚姻法》頒布后國內首例舉証“第三者”的離婚案﹐私人舉証的合法與否在法律上還沒有先例﹐所以桐鄉市法院對本案的審判將會較為謹慎。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說﹐如果采納私人取証﹐有可能導致“捉奸成風”﹔如果不能采納﹐也會提出一個很深刻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証”﹐那么不“捉奸”靠什么手段才能取得証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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