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濺雪:「對現實不滿」是罪狀嗎?

讀周聲華先生:如此「對現實不滿」罪有感

一真濺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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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02日訊】建國以來,當局一直把「對現實不滿」當作一種不可饒恕的罪行看待,對哪些對種種不良社會現象、當局的不完善甚至錯誤的政策在口頭上或文字上稍稍流露出不滿的人,輕則大會小會批判鬥爭、隔離反省;重則處以重刑,甚至極刑也屢見不鮮。

殊不知人類不滿足於現狀,力圖不斷予以改進是人類一種區別於動物的十分寶貴的天性,而且這也是民主社會賦與人的基本權利之一,這也是每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對社會應盡的責任之一。人類之所以能在幾千年的時間內從極其原始的狀態達到今天這樣高度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正是人類這種十分寶貴的不滿足於現狀、力圖改善現狀、不斷進取的天性不斷推動社會、政治、科學、技術、文化和生產進步帶來的結果。

試想如果我們的原始祖先一開始就安於現狀不圖進取,也如當局者一樣把那些不安於現狀、不滿於現狀力圖改進現狀的先驅(按現代中國的罪名叫做「對現實不滿」者)當作犯有不可饒恕的嚴重罪行的人而加以無情的打擊,使人類這種十分寶貴的天性被扼殺於襁褓之中,那麼我敢斷言:如果是這樣,也就沒有今天的人類、也就不可能有今天這樣高度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我和讀者諸君恐怕還是長著一條尾巴、披著一身長毛在莽莽原始森林裡蹦來跳去,在樹上尋找野果充飢,當局者也不能例外。

時至今日改革開放已二十餘年,各項保障公民的生存、民主權益的法律、法規也已陸續建立,我國最高領導人也在各種公開場合、記者招待會上一再向國內外宣稱:中國是一個法治、民主的國家。確實公民的基本權利較之1978年之前已不可同日而語(否則我在寫這篇文章的同時,便要先收拾好日常用品作好飽嚐鐵窗風味的準備),近年人們很少因針砭時弊而招致「對現實不滿」的罪名並由此引來牢獄之災、殺身之禍。

然而看了今年八月二十四日的《雜文報》周聲華先生的文章:《如此「對現實不滿」罪》之後,我才發現自己實在是高興得太早。對現實不滿罪不僅沒有銷聲匿跡,反而大有捲土重來之勢。

1993年接任福建省莆田縣梧塘鄉黨委書記的林國奮,於1996年12月27日被莆田縣檢察院以對現實不滿、誹謗縣市領導人、貪污受賄、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提起公訴,林國奮因此被判刑六年。在莆田縣檢察院羅織的罪名中,貪污受賄經三年查無實據,不能成立。所謂誹謗縣市領導人,也因林國奮在寫給中央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的材料中所列舉的事實並非無中生有,況且據目前仍在職的當地許多廳、處、科級幹部稱:「那裡的有些問題比林國奮的材料中所反映的問題更嚴重」。既然如此,誹謗縣市領導人之罪名也就不能成立了。林國奮出於自己的良知和社會責任感置個人、家庭的安危於不顧(以林國奮觀察問題的能力可以斷定,他完全能夠預料到他向中央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所寫的這些材料將對他和他的家庭可能帶來的風險),寫出了《福建莆田圈地炒賣土地嚴重》、《莆田工程與買官交易》、《莆田農民負擔問題透視》等材料,與市、縣、鄉鎮各級貪污腐敗份子和現象作堅決鬥爭,他擾亂的是貪污腐敗份子們進行貪污腐敗、買官賣官、權錢交易的黑社會秩序,而不是社會秩序。由此可見,所謂「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當然也無從成立。那麼林國奮剩下的唯一能沾上邊的罪名就是「對現實不滿」了。

林國奮在材料中對當地普遍存在的各種貪污腐敗現象與人物表現出理所當然的強烈不滿,不僅是人類那種不滿於現狀、力圖不斷改善現狀、力圖進取的寶貴天性在他身上的體現,而且他也是正在履行一個公民的基本義務和責任,也是在行使憲法賦與公民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林國奮的行為本應受到公眾和各級政府的支持與表彰,本應受到公安與司法部門的保護。然而林國奮卻因這唯一可以成立的事實「對現實不滿」被當作一種罪行而蒙受6年牢獄之災。嗚呼!天理何在?法制何在?此風一開,此後全國各地各級腐敗份子如群起效尤則後果不堪設想,「對現實不滿」將成為各級腐敗份子手中一件可以隨心所欲,並且無往而不勝的利器,輕而易舉地置各地反腐人士於死地甚而殃及親友(這並非危言聳聽,林國奮的妻子和許多親友乃至親友的親友也已被抓)。

看來我們內心深處那種不滿於現狀(特別是不良社會現狀)、力圖不斷改進現狀、不斷進取的寶貴天性,在慘遭數十年無情扼殺之後,剛剛得以甦生之時,又將再次面臨被扼殺的危險。不過這次不是為極權統治的政治需要所扼殺,而是有可能為各級腐敗份子所扼殺。林國奮一案的結局已為我們敲響了警鐘。

2001年9月7日一真濺雪寫於彌勒江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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