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攝影機進入美國法庭(一)

人氣 30
標籤:

【大紀元12月16日訊】(美國之音記者: 亞微華盛頓報導)

在美國,大多數州法庭允許攝影機進入法庭拍攝庭審已經很長一段時間了。相比之下,聯邦法庭的步伐緩慢得多。下面,我們就來回顧攝影機進入州法庭拍攝的歷史過程以及州和聯邦法院在這方面的差距。

*新聞媒體有報導案件的權利*

有關法庭攝影機的爭議在美國由來已久,幾經反覆。早在1930年代,布魯諾.豪普特曼因為被指控綁架和謀殺一名不到2歲的男孩兒被送上法庭。當時,有上百名新聞記者、攝影師和社會名流蜂擁而至進行報導和觀望,使整個庭審充斥了“馬戲團”的氣氛。豪普特曼最後被處以死刑。

因此,“美國律師協會”1937年在其“職業和司法道德準則”裡建議限制電視攝影機、圖片攝影機、廣播錄音設備進入法庭拍攝審訊過程。除德克薩斯和科羅拉多外,所有州都採納了這個建議。與此同時,美國國會也通過了“聯邦刑事程序條例”,禁止對聯邦刑事案件進行任何拍攝或廣播。

*聯邦最高法院前後作出不同判決*

1965年,德州商人埃斯蒂斯在審判庭被判犯有詐騙罪。電視廣播均對這個案子進行了高調公開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埃斯蒂斯訴德克薩斯州一案(Estes v. Texas)中推翻了對埃斯蒂斯的有罪判決。判決指出,媒體報導的方式剝奪了埃斯蒂斯本應享有的正當法律程序和公正審訊的權利。這個判決實際上宣判攝影機進入法庭拍攝違反憲法。

但是,1981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尚德勒訴佛羅里達州(Chandler v. Florida)一案中重新審議了法庭攝影機的問題。兩名被判犯有盜竊罪的犯人指稱,不經他們的同意就對審訊進行電視報導剝奪了他們的正當法律程序。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各州有權決定對刑事審訊進行廣播和圖片攝影。判決為攝影機最終進入州法庭舖平了道路。

*州法庭允許攝影機進入法庭拍攝*
The Brett Law Firm, P.A. 佛羅里達州律師德里克‧布萊特

佛羅里達州律師德里克.布萊特(Derek B. Brett)指出,新聞媒體進入法庭報導庭審的權利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國建國之初。過去70多年來,隨著電影和電視技術相繼出現,要求新聞媒體進入州,乃至聯邦法庭拍攝庭審的呼聲越來越大,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使在州法庭拍攝庭審成為可能。

布萊特說:“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新聞機構有權進入州法庭拍攝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只要新聞機構不阻礙正在進行的司法程序,人們總是可以看到它們在那裏。這就是為甚麼很多州法庭的審判室旁邊都附帶了特別新聞室。記者們可以在那裏觀看、傾聽和報導案子的審訊過程。但是,他們這麼做的時候不能對審訊構成妨礙和干擾。”
University of Minnesota明尼蘇達大學教授簡‧柯特利

據明尼蘇達大學新聞倫理與法學教授簡.柯特利(Jane Kirtley)介紹,迄今為止,美國所有50個州至少在書面上都允許攝影機進入法庭拍攝庭審過程,無論是在審判庭,還是在上訴庭,情況都是如此。

柯特利說:“在包括佛羅里達在內的一些州,記者攜帶攝影機進入法庭是理所當然的權利,換句話說,除非反對的理由非常充分,否則不能阻止攝影機進入法庭。在另外一些州,案件的有關各方,例如原告、被告、證人或律師,假如有一方反對把攝影機帶入法庭,法官就有權不讓攝影機進入法庭。因此,雖然各州書面上都給予這個權利,但是,實際上,在州一級,這個權利並不總是存在的。”

*州法庭對攝影機進入法庭拍攝的規定*
Mike Ritter麻薩諸塞律師丹尼爾‧溫斯洛

原麻薩諸塞州州長羅姆尼的前首席法律顧問丹尼爾.溫斯洛(Dan Winslow)律師以他所在的麻薩諸塞州為例介紹了該州攝影機進入法庭拍攝的規定。

溫斯洛說:“根據有關道德規定,法官必須允許攝影機進入法庭。當然,他可以控制攝影機擺放的地點、數量和音量,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把攝影機排除在法庭之外。本州法律還禁止展示陪審員的面孔以及顯示未成年孩子,在很多案件中還禁止播放性攻擊受害人的畫面。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大多數類型的案件中,麻薩諸塞州都允許攝影機進入法庭拍攝,而且實行很長一段時間了。”
the Iowa Supreme Court愛奧華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克‧卡迪

據愛奧華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克.卡迪(Mark Cady)介紹,愛奧華州最高法院1979年首次允許攝影機進入州審判庭進行拍攝,幾年前又開始把該州所有案件以及口頭辯論傳輸到網上供人們收聽。卡迪法官表示,最初,他們對這個作法也有些擔憂,但是,多年的經驗表明這些擔憂是徒勞的。

卡迪說:“本州法庭的運作已經對攝影機全部開放了,我們幾乎察覺不到攝影機在那裏了。事實上,在愛奧華州最高法院的法庭裡,攝影機被放置在很不顯露和隱秘的位置,不僅公眾注意不到它們,就連法官自己也忘記它們在那裏。因此,這是一個非常正面的經歷,它使公眾可以看到法官實際斷案和庭審的過程。我認為,越讓人們多接觸這些,他們對我們的司法程序就越瞭解,越尊重。”

*聯邦法庭進展相對緩慢*

明尼蘇達大學新聞倫理與法學教授柯特利表示,在聯邦法院,情況大不相同。據她介紹,1980年代,一些聯邦地區法院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曾經嚐試允許攝影機進入民事訴訟法庭拍攝,而且效果令人非常滿意。但是,辛普森一案的審訊推延了聯邦法院在這方面的推進。儘管辛普森一案的審訊是在州法院,但是,攝影機舖天蓋地的報導使很多人認為讓攝影機進入法庭不是一件好事情。

之後,有關機構決定未來將不允許攝影機進入聯邦地區法院拍攝。但是,聯邦上訴法院可以自行決定該如何做。柯特利教授表示,目前,只有位於加州和紐約州的兩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允許攝影機進入法庭拍攝,而且已實行了很長一段時間。但是,由於缺乏很強的新聞性,而且不像審判庭庭審那樣具有戲劇性,因此,案件被報導的很少。

最近,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又開始一個新的嚐試,允許在事先選定的一些聯邦法院讓攝影機對民事訴訟的庭審進行拍攝。雖然在何時允許攝影機進入法庭拍攝上仍有一些限制規定,但是,這個舉措已經被一些分析人士認為向前邁進了一步,一向不允許攝影機進入法庭拍攝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面臨同樣的挑戰。下次節目,我們要介紹聯邦最高法院在這方面的新動態。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電視攝影機進入美國法庭(第二部份)
美福特號航母為何令中共福建艦難望項背
加州增加國民警衛隊力量打擊芬太尼走私
加州一頭野熊2小時內闖入5棟民宅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