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攝影機進入美國法庭(第二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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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6日訊】(美國之音記者: 亞微華盛頓報導) 最近,一項有爭議的法案被提交到美國國會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這個法案要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允許攝影機進入法庭拍攝,並電視播放其口頭辯論的情況。我們下面要介紹聯邦最高法院的反應,同時請專家分析一下美國國會和聯邦最高法院這兩個平級的政府部門應該如何權衡解決這個問題。

*國會提案要求聯邦最高法院向攝影機開放*

美國國會來自愛奧華州的共和黨籍參議員查克.格拉斯利(Chuck Grassley)和來自伊利諾伊州的民主黨籍參議員理查德.德賓(Richard Durbin)在12月5日聯合推出“2011年法庭攝影機法案”,要求聯邦最高法院允許電視報導所有公開庭審,除非多數法官投票決定在某一特別案子中允許這樣的電視報導會侵犯一方和多方在法庭上的正當法律權利。該法案已經提交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審議。

*支持國會法案人士的觀點*

該法案的支持者指出,聯邦最高法院的很多判決對美國人的生活產生了巨大影響,例如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給予婦女墮胎權,2000年的布什訴戈爾案決定了大選勝負等。特別是明年聯邦最高法院又將審議醫療改革法,這些都要求聯邦最高法院增加其運作的透明度。目前,聯邦最高法院不允許電視直播和錄音廣播,只是在律師口頭辯論後提供文字稿和錄音,而且只設立了250個旁聽席。

Arlen Specter 賓西法利亞州前聯邦參議員阿蘭‧斯帕克特

賓西法利亞州前聯邦參議員阿蘭.斯帕克特(Arlen Specter) 一直在推動使攝像機進入聯邦最高法院拍攝。他最近在一份提交給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證詞中指出,聯邦最高法院的權力與合法性取決於公眾對它的接納,而電視為公眾理解和評估法庭的表現以及確立聯邦最高法院合法性提供了機會。

斯帕克特說:“我認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口頭辯論應該被電視播放。雖然法庭的庭審是對外開放的,但是,只有250人可以進入審判庭,而且很多人只能在裡面呆上幾分鐘。我認為,讓美國人民瞭解政府的運作非常重要。在美國這個自由的社會裏,政府必須保持透明,而如今瞭解政府是否透明的唯一渠道就是通過電子媒體、電視以及廣播。”

*國會是否有權要求平級政府部門這麼做?*

另外一些人士提出,美國實行的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制衡,互相制約的政治體制,國會和聯邦最高法院是兩個平級的政府部門。因此,國會是否有權迫使聯邦最高法院向攝影機開放呢?

明尼蘇達大學新聞倫理與法學教授簡.柯特利(Jane Kirtley)指出,三大政府部門是相互平等的,一個部門驅使另一個部門做甚麼是有限制的。

她說:“最終,我們還是要回到這麼一個問題上來,那就是,這是一個行政問題,還是一個實質性問題?如果是後者,這個問題就要由聯邦最高法院來裁決。令人諷刺的是,最終確定美國國會權限的部門是聯邦最高法院本身。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假如法庭自己不希望攝影機進入法庭,法官們就可以判決說,國會沒有權力強迫法庭這麼做。”

但是,佛羅里達州律師、中佛羅里達大學憲法學兼職教授德里克.布萊特(Derek B. Brett)指出,國會在這裡並沒有抑制聯邦最高法院的實際操作,它只是謀求使聯邦最高法院向公眾更加開放。

布萊特說:“聯邦最高法院已經有限地向公眾開放了。人們可以排隊等待進入法庭聽審的機會。國會的作法只是促使聯邦最高法院向更多的人開放而已,否則,這些人為聽到一兩起案子的審訊情況就要到華盛頓來排隊。那麼,在權力制衡的政治制度裡,美國國會是否有權這麼做呢?作為一名在大學教授憲法學9年的老師,我的答案是肯定的。”

*最終的決定權在於聯邦最高法院*

賓西法利亞州前聯邦參議員阿蘭.斯帕克特認為,美國國會有權行使其各項權力。但是,最終的決定權在聯邦最高法院。

斯帕克特說:“國會有權決定涉及法庭攝影機這樣的行政問題。國會決定了聯邦最高法院的開庭日期,也就是每年10月的第一個星期一,決定了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法定人數,也就是6名大法官。國會還有權決定設立幾名大法官,目前是9名大法官,國會可以決定增減大法官的人數,也可以決定其司法管轄範圍,告訴聯邦最高法院應該聽審甚麼案件。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可以表示反對,因為它有最終的表決權,我認為,在我們的社會裏,尊重法庭的判決非常重要,因為法治是美國社會的脊樑。”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意見不一*

在是否允許攝影機進入聯邦最高法院拍攝的問題上,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間各持己見。退休大法官蘇特堅決反對電視機進入聯邦最高法院。斯卡利亞和布萊耶兩名大法官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作證時也不贊同電視播放法庭口頭辯論和宣讀陳述書。但是,卡根、索托馬約和阿利多三名大法官都曾表示支持。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擔心這麼做會助長譁眾取寵的作法,使法庭實質性討論削弱。

有關攝影機進入聯邦最高法院的問題已經爭議了很久。新提出的“2011年法庭攝影機法案”仍在參議院的討論之中。結果如何,還很難預料。這個問題最終還是要由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定奪,從法庭目前的情況來看,還是有相當大的阻力。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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