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嶽散人:濫用職權難道只能算是家事?

五嶽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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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2月19日訊】濫用職權這件事有時候算是錯誤、有時候算是犯罪,這要看濫用的是甚麼權力,以及對付的是甚麼人。前段時間,山西夏縣教育局長通過手機短信的形式向上級領導舉報當地縣長違紀問題,結果遭到了手機監聽、刑拘和「抄家」等待遇,這事兒被曝光之後,原夏縣縣長李晉學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同時調離縣長崗位;具體實施的原夏縣公安局局長孫紅軍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調離局長崗位。

調離崗位這個措辭很微妙,到底這算是撤職查辦呢、還是換個位置當官沒有交代,而這個調離與黨內警告的理由也很有意思:濫用職權錯誤。您看,這只是個「錯誤」而已,並且都只是黨內的警告,根本沒有法律手續。當時他們監聽、刑拘、抄家想必也是沒甚麼正規手續的,現在弄個平反昭雪也同樣沒有法律甚麼事兒,兩者比較起來,也算是如出一轍。

一般來說,現代國家當中對於濫用職權這件事都很重視,很多地方是把這種行為定為重罪的。這其中的道理是這樣:權力能夠調動的社會資源過於龐大,這可不是普通人能夠承受與對抗的,一旦某位掌握著權力與資源的人士想「辦」誰,基本上對方就沒了生存空間。中國古代有個說法叫做「破家令尹」,說的就是這麼一回事兒。現代國家之所以對濫用職權如此警惕,並且會被定為重罪,就是因為職權的濫用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後果。而限制權力隨時發飆,是在保證所有人的權利與自由。

濫用職權成為某種「錯誤」,大概是在這個名詞出現後聞所未聞的定性了,當然,在咱這裡也不算個新聞,多少跨省抓捕都是這麼定性的,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為也是如此。不僅如此,這種限制人身自由、侵犯私有財產的行為,任何一項都是可以提起公訴的,結果只是調離與警告了事。濫用職權不但只是個錯誤,甚至成了開脫其他罪名的障眼法,這真是讓人大開眼界。

而這件事的起因是舉報縣長大人違紀,然後該縣長大人就直接犯法了,最後還是用違紀的處理方式來了結此事。我們可以正常的推論一下,既然這位縣長如此沒有法律意識,大概其被舉報的違紀也並非無因吧?怎麼他的能量就這麼大,居然如此輕描淡寫的把事情給擺平了?更為嚴重的是,既然犯法的成本這麼低,還有誰會在乎這種事兒呢?

其實這件事的處理也確實有特殊之處。特殊的地方在於,基本上這是官場內部的一次鬥爭,當事雙方都是具有官員身份的人,即使這算是個公共事件,但在最終處理者看來,這也是一種體制內的事兒,之所以最後是這樣的一個處理結果,相信這種考慮也是原因之一。甚至可以說,之所以只是黨紀處分而不動刑律,大概人家覺得那是「家事」而已。

這麼說並非無因。現在官員的處理往往有黨紀與國法兩條線,黨紀經常在國法之前。如果兩條線並舉當然並無問題,但在實際當中,經常可以看到用黨紀處理之後,國法就不再處理了。這個事件的處理明顯就帶有用黨紀代替國法的特點。

問題在於黨紀再怎樣嚴格也是「家法」,並不能代替國法的地位與作用,而且不能超越於國法之上,最多只能算是一種輔助的手段。如果黨紀成為官員違法的緩衝帶,那就連輔助的手段都不是了,而是成為他們的護身符或者護官符。

更為嚴重的是,原本我們就可以看到某些官僚階層開始獨立成為一個社會封閉階層的跡象顯現,比如說「官二代」現象已經日趨嚴重,在官員的處理上如此體現「家事」的特點,未免讓人加深了這種觀感。

我們總是說建設一個法治社會,用法律來實現公平與公正,但在一個法治社會當中,是不能有一個用家法來代替國法的階層的,而且這個階層本身還掌握著各種司法手段與武器。這就等於說法治社會本身並不是普遍適用,而是專門用來讓老百姓守法的。這樣社會形態從古到今也沒有過,哪怕是當年有特權的皇族也不能完全超越於當時的國法之外。所以,這個看上去平反昭雪的案子,那種平反昭雪的處理方式倒是讓人覺得更令人膽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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