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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須知——購物券不能代替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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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林麗霞法國編譯報導)在法國,如果消費者通過現金、支票和信用卡這三種合法付款方式購買了一樣產品,在遇到退貨的時候,商家應該以同樣合法付款方式(現金、支票、轉賬)退款。但如果遇到商家建議以購物券作為退款方式的話,消費者完全有權利拒絕。因為,購物券只是某商店的一種銷售手段,消費者並不能在其它商店兌現同樣價值使用。實際上,購物券不是一種合法的付款方式。

情景:

(一)、如果消費者是在商店裡購買物品,完全屬於正常交易,即是說買、賣雙方在產品和價格上達成共識之後,買方發現產品有缺陷,那麼買方有權得到以合法付款方式退款,而拒絕以購物券代替。

(二)、如果消費者是通過遠程(網絡)或某推銷活動中購物,退貨期限是7天,而商家則要在30天內辦理退款,退款方式可以是支票或匯款,商家不能憑購物券作為退款,同時現金退款也是被禁止的。

(三)、當產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的時候,消費者不能要求退貨還錢,這種情況下,商家出於商業信用可以提供購物券或者以商品交換。但是,如果商店裡若以醒目的方式或在產品的標籤上註明了「不滿意包換」(satisfait ou remboursé)字樣時,消費者可以向商家提出要求以合法付款方式退款。

(四)、餐券消費。一般在餐館裡使用餐券,餐館沒有權利向用餐者退還剩餘金額。比如,顧客用一張8歐元的餐券買一個5歐元的三明治,餐館不會找回剩餘的3歐元。

本文信息根據法國國家律師公會(Conseil national des barreaux)合作夥伴法律視頻—TVDROIT(http://tvdroit.fr/)律師回答實例編譯。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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