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聞】法律是如何讓幼女變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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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6月14日訊】近日,陝西略陽幹部「輪姦」12歲少女案最終被以「嫖宿幼女罪」定罪.6名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最高7年,最低僅5年……

2003年1月,前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黃松有在2010年被判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主持出台司法解釋,稱「行為人不知對方不滿14週歲並自願發生關係不認為是犯罪」 。

「姦淫幼女罪是否需要明知」引起了法學界「20年來最大的爭論」。反對者認為「嫖宿幼女罪」未能認清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不能對自己的身體行使完全行為能力,最終不僅不能保護未成年人.反而構成漏洞極易被犯罪行為人利用,應予以廢除,依照國際慣例以強姦罪論處,予以重懲。

該司法解釋於當年8月暫停執行,但原宿幼女罪沿用至今。

(責任編輯:謝東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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