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說好話:署名

陳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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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亨利沃德‧比徹發現自己的信箱裡有一封信,拆開一看,發現上面只寫了兩個字「白癡」,完全沒有署名。比徹不知該向誰回應,便利用佈道的機會向聽眾談這件事,他說:「我知道寫完信後忘了簽上自己的名字的人大有人在,可是一個人只簽了自己的名字,卻忘了寫信,我倒是頭一次見到。」

簡單一句裝傻的幽默,就將這封信對自己的侮辱化為無形,並將負面批評轉化到寫信者的身上。

在網路發達的今日,許多人不再提筆寫信,習慣利用MSN等即時通訊系統聊天,電子郵件幾乎取代了傳統書信。電子郵件保留了紙面書信非同時、同地交流的功能,讓雙方保留各自思考的私密空間,甚至不需付費,傳遞的速度非常快,電光石火之間,訊息已傳到天涯彼岸。從企業內部下達命令、會議記錄,到生意上的聯繫、意見討論,甚至簽約,都可以透過電子郵件完成。

正因電子郵件無遠弗屆,功能多樣,使用上更應小心,因為電子郵件是有效力的法律檔,可供作呈堂證據。微軟在美國纏訟多時的反拖拉斯案就是一例。檢察官在微軟高階主管的電腦中尋找證據,扣押了他們所有過去往來的電子郵件備檔,後來果真在電子郵件中找到隻字片語,證實反拖拉斯確有其事,以致於被控的公司要賠償巨額的損失。

美國南卡羅來納州州長桑福德,與居住於阿根廷的情婦秘密交往多年,因為兩人通信的電子郵件被駭客擷取,賣給媒體,導致婚外情曝光,最後落得羞愧下臺收場,斷送了問鼎白宮寶座的機會。

我自己也曾處理過一件商業案件,對方在電子郵件上同意付我們公司兩百萬美金,後來卻反悔。在法律上,他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電子郵件的報價行為有時候等同紙上報價或合約,具有實質效力,除非我同意,否則他不能更改原先的報價。
不只商業行為,在電子郵件裡面辱罵、攻訐、毀謗、詐欺對方,甚至在部落格或MSN上的留言,都會成為有效的呈堂供證,甚至成為合約的法律根據,這比當面說話及電話交流更嚴格。當面說話及電話交流,還得經過對方同意錄音,才有法律效力。

電子郵件雖然方便,但我覺得電子郵件比較適合當訊息傳達工具,並不是很好的溝通工具,最好不要透過電子郵件開會,應該是開完會之後,透過電子郵件節錄會議紀錄及雙方同意的事項,作為備忘之用。

文字沒有聲音表情來輔助情緒表現,稍一不小心,就容易引發對方誤解。同一句話,明明你沒生氣或挑釁的意思,對方卻可能理解成這樣;或者,寫信的人缺乏禮貌及情感交流,一味在交代事情,也會讓對方反彈,以為你在吩咐他做什麼。因此,透過電子郵件討論事情時,最好只陳述事實,避免使用強烈的言語;如果發現雙方意見不同時,應適可而止,更不要因此打起筆仗。

在回電子郵件的時候,千萬不可用氣,應慎而又慎,免得被有心人利用。如果遇到有人在電子郵件中找晦氣,硬是氣不過來,此時最好深呼吸或離開電腦,等自己冷靜再回信。有時候,不回應還比回應好。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上,電子郵件雖能當作呈堂證據,卻不能禁止對方轉寄你的郵件給別人。若是擔心裡面的內容被第三者看見,不想讓人知道的秘密,還是少寫為妙。

摘自 《用心說好話》 啟示出版社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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