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平等就業委員會(EEOC)重申﹕保護無記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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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記者安妮7月8日訊】美平等就業委員會(EEOC)此週重申﹐ 高級法院關於“霍夫曼製塑公司與國家勞工委員會”一案的裁決(122 S.Ct. 1275(2002))﹐並不妨礙政府肅清對無記錄勞工的歧視。

聯邦法規定﹐在美國﹐無論勞工移民身份如何﹐ 歧視勞工是非法﹐作為對於霍夫曼一案的回應。最近﹐平等就業委員會指令各地方辦公室﹐只考慮現行標準﹐儘快落實除續聘﹑解僱後補償金這兩款的其他所有反歧視條款﹐而不論此人移民身份。

“我們感謝近幾周來關注霍一案如何影響了委員會的人們﹐”平等就業委員會主席卡爾.M. 多明戈表示﹐“保護移民勞工免受歧視已經是﹐並仍將是平等就業委員會的使命。 我們將全力實現﹐使法律保護下的所有勞工免受歧視。”

主席多明戈還強調委員會將繼續與各社團合作﹐預防歧視移民勞工事件的發生。
同時﹐委員會一致通過取消“聯邦僱佣法–歧視無記錄勞工修正案”1999執行細則﹐這是由對霍案的裁決引起的。

高級法院對霍一案適用了聯邦移民政策﹐不允許延期支付無記錄勞工的所得。委員會1999執行細則主要是參照霍案之前的案例﹐允許延期支付個人所得。

取消細則的公告宣稱﹕平等就業委員會將尋求適當的方式參照霍案﹐但是﹐不會調查一個工人的移民狀況。
委員利茲.E.斯爾夫曼稱﹕“如果考慮移民狀況﹐委員會需要重新考慮對無記錄勞工的政策﹐但不論怎樣﹐歧視無記錄勞工是違法的。”

副主席保羅.M.伊戈薩克說﹐“3年前﹐委員會承諾保護所有勞工﹐不論移民身份。這一承諾不會因為霍案而改變。因為高級法院對霍案的裁決﹐使無記錄勞工即便權利被侵犯﹐接受補償也屬于非法﹐ 而勞工移民身份與平等就業委員會無關。”

取消細則的公告﹐並平等就業委員會的信息詳見網站 www.eeoc.gov.

除民法(1964)第八款﹐僱主禁止有基于種族﹑宗教﹑性別﹑國籍的歧視外﹐平等就業委員會的殘疾人僱佣條例規定﹐ 私人機構﹑聯邦與地方政府在佣工中﹐不得歧視殘疾人﹔還有年齡–僱佣歧視條例﹔平等支付條例﹔1973的聯邦政府反歧視殘疾人的僱佣條例﹔1991民法中的部分章節均有這樣的規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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