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美憲法思想基礎20:艾默‧德‧瓦特爾和萬國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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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6月13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 Natelson撰文/任季編譯)有一些自稱是憲法專家的人,實際上並不完全理解憲法文本的全部含義,原因在於他們沒有充分了解制定憲法時的社會背景。

假設你在讀一本小說,其中一個人物說:「我挖了(dug)那個。」如果這部小說是去年出版的,並且寫的是現在的事情,可能就是指他在地上挖了一個洞。但是,如果小說是在1973年出版的,或者寫的也是那個時期的事情,特別是如果這個人物年輕、時髦,那麼他很可能是指「我喜歡那個」或「我理解那個」。

《憲法》是236年前寫的,它的英語不是21世紀的英語,而是1787年的英語。此外,不應該把它當作小說或食譜菜單,它是18世紀的法律文件,是「國家的最高法律」。

你可能聽說過,憲法行文風格是為了讓普通人理解。沒錯,但是要看講這句話的背景。大多數制憲者和主要批准者都是律師,而他們所面對的「普通人」是1780年代末的美國公眾,相比今天的公眾,他們更熟悉法律和政治。

我不是說,只有少數專家可以理解憲法,恰恰相反,普通美國人的閱讀能力完全能夠理解憲法文字。但另一方面,與任何專業文獻一樣,你必須了解一些背景資料。

憲法中的許多表達方式源自18世紀法律的「專門術語」,換句話說,它們具有特定的法律含義。如「人身保護狀」(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第一條第9款第2項)這個術語,法律意味很明顯。然而,還有一些詞和短語看起來很普通、通俗,但有專門的涵義,如「必要和適當條款」(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第一條第8款第18條)中的「必要」(pdf)和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

我在《憲法本意》(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一書中解釋了憲法中的法律術語。

萬國律例(國際法,The Law of Nations)

被憲法律師稱之為「界定和懲罰條款」的憲法第一條第8款第10項,內含一些法律術語。該條款賦予國會「界定和懲罰……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的權力。

18世紀通常把國際法稱之為「萬國律例」。「國家」不僅包括主權國家,還包括主權領土內的非公民、外國族裔群體。萬國律例由規範國際行為的準則組成。「界定和懲罰犯罪行為」意味著對違反這些準則的人執行懲罰。界定和懲罰條款授權國會通過法律,懲罰違反條約、襲擊大使、未經許可跨越國際邊界的人,等等。

界定和懲罰條款是憲法中提及外交政策和國際關係的幾個條款之一,本文後面還會提及。

開國元勛的國際法淵源

在17和18世紀,五位偉大的國際法學者塑造了現代國際法的形態。1783年,聯邦議會成立了一個委員會,由弗吉尼亞州的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賓夕法尼亞州的托馬斯‧米夫林(Thomas Mifflin)和北卡羅來納州的休‧威廉姆森(Hugh Williamson)組成,他們都將在1787年制憲會議上任職。該委員會建議國會購買這所有五位國際法學者的著作。

這些學者中的第一位是許霍‧德格羅特(Huigh DeGroot,1583—1645年),更常見的是他的拉丁名:雨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他在1625年出版了《戰爭與和平法》(拉丁文:De Jure Belli Ac Pacis,英文: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格勞秀斯在荷蘭擔任過幾年高級職務。但就像我們上一期介紹的讓-路易‧德洛姆(Jean-Louis DeLolme)一樣,他與權力機構發生了衝突,被關進了監獄,又從監獄裡逃出,移居法國,繼續他的寫作和外交生涯。今天,格勞秀斯被公認為是現代國際法之父。

其他四位作者是:塞繆爾‧馮‧普芬多夫(Samuel von Pufendorf,1632—1694年)和克里斯蒂安‧沃爾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年),這兩位都是德國人;讓-雅克‧布拉馬基(Jean-Jacques Burlamaqui,1694—1748年),日內瓦大學教授;以及布拉馬基最著名的學生艾默‧德‧瓦特爾(Emer de Vattel,1714—1767年)[瓦特爾的名字「Emer(艾默)」,有時被錯誤地譯為「Emmerich」(艾默瑞奇)]。

對開國元勛們來說,這些人構成了一個國際法的萬神殿。美國律師和法官經常引用格勞秀斯、普芬多夫、布拉馬基和瓦特爾,引用沃爾夫少一些。在1787—90年的憲法辯論中常出現這五個人的名字。我在最近為《美國法律研究英格蘭雜誌》(British Journal of American Legal Studies)撰寫的一篇文章中記錄了一些他們出現的情況(pdf)。

艾默‧德‧瓦特爾

在這五個人中,美國開國元勛最常引用的是瓦特爾。與格勞秀斯一樣,瓦特爾既是學者又是外交家。他的主要著作《萬國律例》(Le Droit des Gens,也有譯作:萬國公法,萬民法)於1758年以法語出版,兩年後被翻譯成英語。你可以在自由在線圖書館(Online Library of Liberty)了解更多關於瓦特爾的生平。

美國開國元勛與瓦特爾如此合拍,有四個原因:首先,他是五大權威中最新的一位。第二,他的書內容全面,可讀性強。第三,他是個人自由的堅定擁護者。第四,他討論的問題雖然並不總是「萬國法」的內容,但對開國元勛們來說卻非常重要。如邦聯的性質,憲法優先於立法機構,有且只應有一個人來管理行政部門,諸如此類。

制憲會議上提及瓦特爾,主要是在馬里蘭州的路德‧馬丁(Luther Martin)的一次演講中。他的名字也出現在批准憲法的辯論中。例如,在賓夕法尼亞州的批准大會上,詹姆斯‧威爾遜與一位反聯邦黨人代表爭論的主題就是瓦特爾。在南卡羅來納州的立法機構,查爾斯‧科特斯沃斯‧平克尼(Charles Cotesworth Pinckney)也與一名反聯邦黨人辯論了瓦特爾的觀點。在紐約,喬治‧克林頓(George Clinton)州長在州批准大會上發表演講時引用了瓦特爾。

為什麼這五位國際法權威很重要

通過了解開國元勛背後的國際法權威,我們可以充分理解憲法中的國際法術語。以下是幾個例子:

• 憲法規定,「任何一州都不得:締結任何條約」,但經國會同意,可以與他州締結協定。這有什麼區別?

• 憲法提到了「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這些官員到底是什麼,他們有什麼不同?

• 一些作者想知道國會監管移民的權力從何而來。開國元勛的國際法權威告訴我們,這是「界定和懲罰……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權力的一部分。(更多信息見我在2022年8月29日《大紀元時報》上的文章)。

• 憲法還授予國會「宣戰,頒發捕獲敵船許可狀……」的權力。什麼時候國會必須宣戰,什麼時候沒有必要宣戰?什麼是「捕獲敵船許可狀」(Letters of Marque and Reprisal)?開國元勛的國際法權威也回答了這些問題。

• 在外交政策問題上,總統是國家的領導者。政論家們有時會抱怨說,憲法中關於總統外交事務的權力似乎太少了。但開國元勛的國際法權威告訴我們,實際權力比字面意思要完整得多。例如,「接待大使」的權力還包括拒絕會見大使的特權,以及授予或拒絕承認外國政府的特權。

這些法學權威的著作都可以在互聯網上找到。特別是瓦特爾,對任何想了解我們憲法的人來說都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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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羅伯特‧G‧納特森(Rob Natelson),前憲法學教授,丹佛獨立研究所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

原文:The Ideas That Formed the Constitution, Part 20: Emer de Vattel and the Law of Nations 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所表達的是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立場。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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