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明、陳剛在德國起訴北京團河五幹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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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4日訊】 2003年11月21日,目前在愛爾蘭上學的趙明和現居美國的陳剛同其他39名法輪功學員一起,在德國指控16名中國迫害法輪功的官員和警察,其中包括直接迫害他們的5名團河勞教所管教幹部。2000年到2002年,趙明和陳剛因為他們對法輪功的信仰而被關押在北京團河勞教所裡,經受了殘酷的精神和肉體上的折磨。

因此次起訴以刑法為依據,這就意味著如德國法院判被告犯有被指控的罪行,被告面臨的就將可能是無期徒刑的判決。

趙明和陳剛指控的5名團河勞教所管教幹部是:

北京團和勞教所管理科科長(原二大隊大隊長) 蔣文來;
北京團和勞教所教育科科長 楊風華;
北京團和勞教所教育科副科長(原三中隊的“指導員”) 姜海泉;
北京團和勞教所副所長 杜啟文;
北京團和勞教所副所長 莊許紅(音)

法輪大法信息中心報導﹐趙明是清華大學計算機系88級學生。曾任清華大學紫光集團計算機網絡中心項目經理。1999年3月進入愛爾蘭都柏林三聖學院電腦系攻讀碩士學位,同年聖誕節期間返回中國大陸,希望中國政府停止對法輪功的無理鎮壓,但卻遭非法拘押。他的護照因他曾到過北京的信訪局為法輪功呼籲而被警察扣壓,以至他不能及時返回愛爾蘭繼續學業。2000年5月13日他去看望一個北京同學時在他的宿舍被捕。拘留了一個多月後被送到北京團河勞教所。期滿後又被非法延期10個月。在國際社會的正義呼聲和強大壓力下,趙明於2002年3月12日獲得釋放,並回到了愛爾蘭繼續他的學業,同時一直揭露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

陳剛在赴美前是嘉士伯啤酒集團在中國合資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後勤經理。1999年7月江氏政權鎮壓法輪功後,陳剛的家被抄了兩次,電話被監聽,長期受到監視。 1999年11月,陳剛行使公民權利,去信訪部門講述自己的經歷,卻被無理關押了30天。2000年6月,只因為他堅持修煉法輪功,雖然沒有做任何危害他人、危害社會的事情,仍然被冠以“擾亂社會秩序”之名,被判在北京團河勞教所勞教一年(後被延期至18個月)。從而經歷了原來想都想不到的痛苦生涯,甚至幾乎失去生命。由於陳剛在美的家人的奔走呼籲,在美國國會議員,各級政府官員以及其它各界朋友的幫助下,2003年的7月18日陳剛和太太終於安全抵美。

趙明,陳剛二人在團河勞教所都曾遭受由上述“管教幹部”導演和指使的酷刑折磨。如用多根高壓電棍電、連續十幾天不許睡覺、遭受毒打,頭貼著腿被捆綁起來,塞到床底下,再坐上人往下壓。不只是肉體上的迫害,團河警察實行的精神迫害,如摧毀法輪功學員的尊嚴和信念,踐踏其人格,迫使法輪功學員在絕望,悔恨,無法自拔中放棄他們的信仰。
  
*北京團和勞教所警察罪行分析

此次德國起訴的訴狀中提到,起訴的依據是德國刑法第220a條(修改前條款,適用於所有2002年6月30日之前的案例)及德國國際刑事法典第6條,此兩條法律對群體滅絕罪的解釋以《防止和處罰群體滅絕罪公約》第二條,《前南斯拉夫特別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第4條,《盧旺達特別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第4條和《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第6條及國際司法判例對該罪行的定義為基礎。概括地說,群體滅絕罪是指:

“一個國家,或一個相當於國家的機構;一個政府,或一個相當於政府的機構,大規模地、系統地採取行動,企圖剷除一個可以與其他人區別開來的,有明顯自我特點的種族或宗教信仰團體。”

訴狀中還指出此迫害的兩個層面-肉體和精神折磨:“從大量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實施虐殺和酷刑的兇手是有意識地和系統地針對法輪功信仰團體的成員。……利用各種方法和手段將法輪功學員進行徹底的轉化同樣也體現了在社會中消滅法輪功作為一個有自我信仰特點的群體的意圖。……在勞教所或監獄的關押期間獄警設法通過誣蔑造謠材料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洗腦,同時對他們進行殘酷的酷刑折磨,為了達到讓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並與法輪功徹底決裂,如果他們不放棄,對他們的肉體和精神的折磨就不斷地被加重和加長。如果他們始終不放棄,那就可能被折磨致死。”

趙明和陳剛的證詞顯示,團河勞教所的警察對法輪功的學員的肉體迫害是自上而下的,“有意識的和系統”的迫害。二人證詞中都提到二人拒絕轉化(即誣蔑,“揭批 “法輪功,並保證再也不煉法輪功),從而被施以酷刑。同時“轉化率”直接與警察的福利,獎金掛鉤,這顯示了逼法輪功學員轉化不是某幾個警察的個人行為,而是來自中國上層國家機器的指令,實施酷刑的直接目的就是轉化。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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