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勞工陳南柳案辯護後的一些思考

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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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0日訊】(今年8月28日,我及我的另外兩位晟智律師事務所同行在廣東東莞市法院出席勞工萬家豐等五人被控犯有故意毀壞財產罪的庭審。法庭上,我為陳南柳作了無罪辯護,稍後兩日,我向海內外公開發表了我的庭審辯護意見,即:《勞工陳南柳被控故意毀壞財產罪一審辯護意見》,此後一個多月的時間裏,境內外多人來電詢問陳南柳等勞工命運的最新情勢,多停留在對案件審理結果的關注方面,對陳南柳的定罪與否及量刑亦屬一月餘來我的不安所在,但類陳南柳般勞工權益保護及勞資關係問題思考則更值得社會關注)。

在半個多世紀的時間裏,中國大陸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勞資關係,勞資關係的本質是勞動者與資方就建立以勞資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經平等協商而確立的一種合同關係,亦即合同關係是勞資關係的本質,但在這半個多世紀的時間裏,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稱:《勞動法》)頒行前,人民政府將本應屬勞動者的工人階級(只有勞動者實無階級可言)不恰當地定位為國家的主人,勞動者當然也就是企業的主人,由於企業所有制歸國家,企業的所有管理者都是由國家的行政幹部組成,整個國家成為一個大的資方,工人在企業內本身並不具體面對資方,企業對工人是一種完全行政意義上的領導與被領導的上下級關係,勞動者實質上沒有任何自覺的權利,一切盡在國家的按排之下行事,國家的絕對的權力與勞動者的絕對義務(表現為絕對的服從義務)是那個時期“勞資關係”的主調。幾十年來,由於當時體制的作用,勞資關係的存在情勢已完全背離了文明社會所公認的基本價值,時至今日,由此而導致的不倫不類的相關存在是根深締固,相關環節對勞資關係的既有變化情勢猝不及防,新形勢下應對不同於往惜的勞資關係的政策、法律制定的自覺性及能動性及為糟糕,勞動關係矛盾暗湧,一些局部地區呈水火勢。陳南柳案中暴露出的,政府作為勞資關係權益的公正保護者及中立判斷者的角色的糟糕程度及危險程度。在與當地計程車司機聊及東莞的勞資關係情勢時,他們會不約而同地提及“東莞是全國保護資本家最理想的地方”,足見,對資本家的保護已深入人心,無疑,這種思想及認識的形成的背後,是當地政府在這方面的身體力行,如些思想背景下,加之東莞幾近獨有的硬環境,工廠林立成為現實的必然,林立的工廠帶來的另一個必然現象是龐大的勞動群體,而龐大的勞工群體帶來的必然則是當地居住及生活成本的逐年攀升,這個龐大群體的出現是實在的存在,而另一個實在的現實是各地政府有關部門對這種龐大群體出現後的,對包括有涉於這個群體法律權益保護,法律權益保護形式(即機制)、瞭解並可能實現這個龐大群體需求的媒介機制(如工會組織)的建立、建設缺乏本應有及本可有的能動,甚至可以說是完全的忽視,有關部門的這種在中國任何領域都司空見慣的惰性及麻木,不僅帶來全社會人的沉重失望及絕望,其更現實的則是帶來的社會危險。以陳南柳所在的東莞區域為例,林立的工廠與數以百萬計的勞工現象發生在實際上是十二、三年間的時間裏,而這十幾年的時間,當地居住成本幾近躍升十倍,具當地人講,1992年用五十元可以租到手的房屋,今後日即需拿出租400元——500元,龐大勞工群體的出現,帶來了當地勞工所需支出的成本逐年躍升,但令人懊喪及恐懼的是。十幾年來,勞動的薪酬幾乎是原地踏步,這非常令人不可思議,但這卻是一種實實在在的現實。造成這種勞資關係態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人在提到中國的勞動力資源時常常眉飛色舞,廉價的勞動力資源只是造成勞資關係上述情勢可能的條件之一,即廉價且豐富的勞動力資源是上述不良勞資關係情勢的可能形成條件,但其卻不是必然的導因。政府幾十年來在勞資關係的符合法律價值的建立及建設方面所表出的錯位角色及令人失望的短視,是勞資畸形關係形成及畸形惡化最直接及最主要的導因。長期以來,政府從未超然置身於勞資雙方的利益搏奕之外,絕大數情況下,政府根本就是資方或稍加掩飾後的高智晟資方代表,而其又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確立及規制規則的定者,這實質上是由當事人的一方仰丈其在國家權力運行中的特殊地位所獲得的權力來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存在態勢,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可想而知。《勞動法》頒行之前,國家從未在法律上承認過勞資關係雙方屬合同關係的民事主體地位,企業與勞動者之關係中的行政領導與被領導地位成為當然合理的價值,《勞動法》的頒行只是承認這種關係合同性質的一個符號,國家通過沿續傳統的政府行為對勞資關係存在形態及發展的管制或控制並未因該法的頒行而改觀多少,“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國社會諸多問題的沉重情勢癥結正在於此。政府及官員沒有去自覺和能動地思考及對應應對新形勢下中國社會全新的勞資關係情勢,諸如,在幾十年國有企業單一所有制情勢下,中國所有的企業及行業工會組織完全不具有獨立性,這種工會組織實際上是沒有具體或者說是沒有專門職能的企業或行業內部的行政職能科、室、處。由於完全不存在需要工會組織價值的勞資關係雙方,幾十年來,工會組織存在僅有政治符號或者標誌意義,名日工會組織的工會已完全陌疏甚至是喪失了其普遍意義上的作用及功能。在完全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新的勞資關係出現後其仍木然無以應對及不去應對之勢是必然的,加之中國工會組織的絕對官方控制現狀,使工會組織根本上就不能自覺予應對,這種組織的完全非工人自治組織的現實性質,導致勞動者對其作用的絕對不認同,致雙方之間形成當前這種尷尬的機械的關係。屬勞動者的自治組織是勞動者自主工會方向及價值的基礎,不斷代表勞動者與資方進行勾通、交涉、鬥爭是工會組織獲得並使其機制及技術日臻完美的條件。政府權力棒下的行屍,唯政府馬首是瞻,導致中國的工會組織淪為符合政府需求價值的政治功能的走卒,導致了社會失去了政府、資方及勞動者三極社會穩定關係中結構性的一極,從社會穩定價值角度論這是一種極其危險的情勢。

中國社會盛行的工會作用虛無主義的價值是可怕的,其對文明社會建設之害遠大於工會組織的暫時缺位元,缺位元的工會組織,通過時間及技術使其就位,而對工會作用虛無態勢的制度性追求將致長期的嚴重後果。幾十年來,政府過多地沉迷於對工會組織的絕對控制所帶來的作用及快感,過多地認為,放棄對工會組織的行政控制擔心出現超出控制範圍的局面,豈知,猶自然界局域性平衡中和各種互為條件的因素互不可或缺一樣,政府、資本方及勞動者的勞工組織的良性互動(包括含罷工形式的鬥爭),是勞資關係甚至是社會關係穩定的基石。勞工自治組織的存在功能並不單一在於就是保護勞工權益的機構,它同時是監督及制衡資方越規之舉的社會性結構力量,也是政府瞭解掌握勞工需求、勞資關係客觀動態的綜合情勢,客觀評價並判斷勞資關係的個別情勢及厘定並規制勞資關係的社會結構性的最有效機制。還以陳南柳案為例,今年的3月份,興昂鞋業公司僅發了一百元的工資,四月份無分文、等於每月發了50元錢,量的多少不是我要討論的,但就勞動薪酬而言,是發生了一種非常不利於勞動者利益的形式變化,五個分廠,數千名的勞動者,這種變化為什麼要發生、發生後果對勞動者利益的可能影響、資方的選擇思想等諸信悉對勞動者而言是完全呈漠糊狀態,這種漠糊狀態對勞資雙方,甚至對社會也都是一種危險。該公司每個分廠的勞動者量均以千計,而在中國大陸置業多年卻從未建立工會組織,這實際為資方準備了一種極危險的機制。資方的任何有涉勞動者利益的決策,尤其是臨時的被迫性選擇,都很難通過一種便捷的途徑與勞工進行勾通。無論從認可程度、效率及便捷程度,勞工自治組織即工會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於工人的工資二個月未足額發放,公司完全蔑視勞工對之變化的觀注及希望獲得導致這種變化發生的合理解釋,無論從權利及尊嚴角度均然,但資方沒有予合理的釋解性工作,另一方面,由於資方屬當事人一方,其單方主導下的這種變化又是對自己有利,因而其自己即使事前作出解釋,也無法安撫勞動者的合理懷疑,這與變化選擇之前獲得工會涼解,選擇之後又由工會組織予勞工以合理及必要的解釋的結果大相徑庭,不幸的是,公司的這種變化後發生了騷亂,資方蒙受了巨額經濟損失,十數名青年勞工被關押,由於對司法不公的極度恐懼,數十名青年勞工驚恐出逃,更多的人因所謂動的暴動丟掉了工作,而政府及司法機關緣這次事件又獲得了數不盡的海外負面評價,令人扼腕歎息!再以陳南柳所涉事件為例,本案帶來可資人們對勞資關係現有情勢的評價,遠不局限於政府對工會組織行為的價值方面,它的另一方面,反映了由政府以行政角色單方制定所謂最低工資標準的程式正當性及科學性、公正性問題。勞動報酬系勞資關係權利和義務內容中最主要的部分,政府單方確定最低工資額的程式是不民主及非正當的,政府在確定最低工資額時是否顧忌到了物價情勢、社會勞動者總收入、平均收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綜合情勢,而最低工資額額度的確立缺失聽取工會及勞工意見的環節則是其不正當、不公正、不科學方面最缺失的基礎。當然,政府制定最低工資額的初衷是資方予勞工的薪酬不低於之的限線,而實踐中對簡單勞動者而言,這一額度卻成了資方之薪酬不得高於這個限線的台基,陳南柳所在的公司,資方予他們的薪酬(除去加班費)清一色地選擇了當地的最低工資額標準,這種極普遍的現象應當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思考。仍以陳南柳案為例,涉足本案,得空與廣泛的勞工交談發現,他們中的許多人已離開農村及農事十幾年,有的多至二十多年,他們實際早已現實地成產業工人,這批人及這批人所代表著的價值,早已遠非前些年每年中國新年前返回農村,中國新年後在外出尋找打工機會的“民工”,他們中的許多人已在外娶妻置房,已經成了類似東莞這樣城市居民的有機組成部分,這是一個巨大的現實存在,清晰認識並認可這種既有的存在,才能科學及理性地制定出有涉他們權利義務有效規範,有關部門幾十年來,在大的調整規範方面是濤聲依舊,仍將今非惜比的這些人看成是所謂的民工來看待並應對,這是極其不負責任及危險的,這裏大概真的應當提一下與時俱進的口號。有關方面應對勞工綜合情勢今惜變化的滯後還表現在,對構成今天主流勞動者在年齡整體趨於年輕、受教育程度整體較往惜相比有較大提高,許多在工廠已打工多年及新近入廠的勞動者對民主、權利及自身價值張揚等方面有著完全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民工的不同需求,而來自政府的管理及對這些既已發生了的新的變化情勢根本不去自覺及能動地認識及科學應對,導致政府及資方在諸多領域的被動及尷尬,有時發展成尖銳的矛盾衝突,衝突發生時及發生後政府仍不能理性應對,規律性地操起強權彈壓的大棒,多以獲得各方遣責及質疑而終,卻喪失了理性認同這種變化並科學應對之的機會。

我們有了市場經濟社會的價值理念(儘管是非為完全意義上的),據此,我們的社會已發生了許多完全不同於往惜的變化,約十年多的時間裏,這種變化情勢尤甚。有涉勞工領域諸多情勢的變化較往惜相比甚至是革命性的,諸如,過去由行政手段對勞工終身權利義務的管制、懲戒等行政程式性安排,變為由勞資雙方平等協商議定(至少在相當程度上如是),而我們有涉這方面的政府應對思想守舊及惰庸。我們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照舊幾近完全因循於幾十年來以管制為主調的思想及作法,政府從來的角色就是勞資關係的領導者、管理者、安排者、是非規則的遊戲者,政府從未有過的思想(更不用說角色)即是對勞資關係規則的居間厘定、對勞資領域的服務及對勞資紛爭的公正居間判斷角色。我們從來就有強權彈壓勞工正當權益保護訴求的記錄及力量(這大致上是世間一切非民選政府的共有規律)。我們有世界上最龐大數字的勞工,我們有管制、監控勞工的幹部卻無專事勞工問題的專家。中國的政策,其張顯的最明顯價值即是對資本者權益的保護,資本者天然的強者能量,加之政府畸形的偏護,致資本者獲得不可思議的、相當範圍內幾近任意捏拿勞工者命運的自由,而另一面卻是,對任何尋求勞工自治價值的思想及行為的壓制。我們有著人世間最易滿足的勞工者,但我們卻有人世間幾近最為不公平、最為惡劣的資方關系(其中因由令人深思)。我們有著人世間最不守規則且與行政權力關係最為密切(甚至是合體者)的資本者,我們卻由權力設計了幾近人世間最為繁鎖、勞工保護司法效率最為低下司法運作機制,。我們有著數量大得令人驚悚的,在責任、道德等諸多社會評價方面是惡名昭著的資本者,但我們的制度按排上卻絕對剝奪了工人通過罷工同他們進行文明鬥爭的這種勞工者最有力的文明鬥爭權力。這種制度性安排,在絕對排除了資本者後顧之憂的另一面,即是賦予資本者滋意張狂的自由及勞動者必須逆來順應的無助境地。我們的經濟發展可謂日新月異,被放鬆了諸多權力控制後的中國人迸發出既有的智慧及能量,這個民族的經濟前景燦爛,但如果我們在諸如勞工自治組織制度性建設、勞工薪酬議定機制、司法公正及效率建設方面不進行符合文明人類普遍價值的迅捷調整,一味地迷戀強權彈壓,最終會彈壓出令文明社會恐懼的局面,中國並不是沒有這樣的歷史存在可茲鏡鑒。@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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