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英:「組織」兩大法人及兩大權力論

吳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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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6日訊】在這個國家,我們常聽說「國家要求我們去做什麼」、「我們應該服從國家的決定、遵從國家的意志」,等等。這些,一般都只是某些國家機關、某些或某個領導官員的「要求」、「決定」、「意志」,不知怎的卻變成了整個國家的「要求」、「決定
」、「意志」,甚至是如果不支持、不服從它,就會被冠以有「叛國」、「反國家」、「反人民」之嫌。在很多時候,根本就是那些黨權專制者們的非正義意志、非正義要求、非正義決定,卻以「國家意志」、「國家要求」、「國家決定」、「人民意志」、「人民要求」而冠冕堂皇地壓迫人們去服從、去支持。其實,這些也是對有關國家的法人狀態、關係認識不正確、不清楚的表現。

  一些企業(公司),有董事會成員及經理等行政人員;一個國家,有議會及政府機關。企業(公司)是一個經濟組織,國家是一個特殊的政治組織。這就說明:一個國家與一個企業有相似之處。企業(公司)的所有制狀態和法人狀態可以非常的明確、清晰,而國家的所有制狀態和法人狀態卻是混淆不清的。因此,那麼,如果把企業(公司)的所有制狀態和法人狀態的相關理論應用於國家,這樣,是否就能明晰國家的所有制狀態和法人狀態呢?從而,由對這個問題的思考開始,就逐漸形成了我對「組織」這個事物的認識的「兩大法人」理論。

  「組織」,是一個具有一定的人與人及人與物之間的關係的整體,可以分為經濟組織、政治組織、社會組織等。一個企業(公司),就是一個經濟組織;一個政黨,就是一個政治組織;一個國家,同樣也是一個(特殊的)政治組織。

  我的這個「組織兩大法人」理論,其主要的內容:就是說任何的一個「組織」都有兩個主要的法人,一個法人是全體、整體的法人,就是「組織法人」;另一個法人是這個組織的主管、處事、辦事機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總體,就是「組織公法人」。比如說一個企業(公司),它就有兩個主要的法人——「企業(公司)法人」和「企業(公司)公法人」。企業(公司)法人,就是由佔有、擁有這個公司的所有的法人所形成的一個共同體。它是一個整體,是由佔有、擁有這個企業(公司)的「靜態生產資料」或「人身勞動」的人所共同組成的(它包括所有類型的資產佔有者,即也包括著勞動力資產佔有者,就是勞動者)。企業(公司)公法人,則是企業法人的「代表」,它包括著董事會等企業的決策部分,也包括著經理等企業的行政執行部分。其實,企業(公司)的「董事會」也是一個公權機關,它與「國家」這個「組織」的「議會」是相似的;企業(公司)的「經理」等也是一個公權機關,它與「國家」這個「組織」的「政府」是相似的。所以,有些老闆說他自己是其企業(公司)的「法人代表」,就具有一些這樣的意思。這就如國家公法人包括著議會部門和政府部門一樣。又比如說一個國家,它也有兩個主要的法人——「國家法人(國家組織法人)」和「國家公法人(國家組織公法人)」。國家法人,就是由組建、佔有、擁有這個國家的所有的人所形成的一個共同體,其實,也就是「全民共同體」。它也是一個整體,是由這個國家所有的公民所組成的。這與一個企業(公司)的法人相類似、相同。國家公法人,則是國家法人的「代表」,它包括議會、政府、法院等部分。所以,國家元首到國外訪問,說他是這個國家的「代表」,就具有一些這樣的意思。再比如說一個政黨,它也有兩個主要的法人——「政黨法人(政黨組織法人)」和「政黨公法人(政黨組織公法人)」。政黨法人,就是由這個政黨所有的成員(全體黨員)所共同形成的一個共同體。政黨公法人,則是政黨法人的「代表」,也就是這個政黨的各種辦事機構、處事機關。政黨的組織法人與政黨的組織公法人是不相同的。所以,共產黨常說「組織上決定」什麼,「組織上要求」什麼,而不是說「組織決定」、「組織要求」,這就也表明了「組織上」與「組織」是不同的,其實質:「組織上」,指的是「組織公法人」(政黨組織的主管、辦事、處事機關);「組織」,則是指「組織法人」。只不過,也許在他們的意識裡,組織的公法人是在這個「組織」之「上」的。所以,才會用「組織上」代指組織的公法人。共產黨的理論就常把「組織法人」與「組織公法人」這兩者混淆在一起,把組織公法人、組織機關的要求、決定、意志強加為組織法人、全體組織成員的要求、決定、意志,從而,要求個人成員遵從、服從、支持「集體要求、集體決定、集體意志(全體成員的要求、決定、意志)」。

  「法人必有其權力」。我們知道了國家法人與國家公法人的區別後,對於「國家權力」這個概念,也就必定要有新的解釋了。「國家權力」,就是指國家法人的權力,就是「全民共同體」的權力。而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等這些則都是「國家公權力」,它們與「國家權力」是不同的,也並不屬於「國家權力」的範圍。所以,如果說國家機關、官員們掌握的是「國家權力」,那就是錯誤的。或者,根本就是國家機關、官員們對「全民」(人民)的權力的侵佔、侵犯、侵害,因為他們所掌握的只能是「國家公權力」。「國家公權力」卻並不屬於「國家權力」,而是從「國家權力」中產生、分化出來的、獨立於「國家權力」之外的一種權力。「國家公法人」,也是從「國家法人」中產生、分化出來的、獨立於「國家法人」之外的一種法人。我們可以說:「國家權力」本來是包含著「國家公權力」的,「國家法人」本來是包含著「國家公法人」的,這也就是「國家權力(國家主權)」、「國家法人」的「初源狀態」。但是,在國家公法人、國家公權力分化獨立出來以後,「國家公權力」就與「國家權力」不同了(國家公法人也與國家法人不同了)。它們之間的關係就是獨立平等的了。這也就是「國家權力(國家主權)」 、「國家法人」的「轉化形態」。

  與上同理,「國家意志」,就是指國家法人的意志,就是「全民共同體」的意志。而某些國家機關、某些或某個領導官員的「要求」、「決定」、「意志」,則是屬於「國家公法人」的意志,而並不是「國家要求」、「國家決定」、「國家意志」。「國家要求」、「國家決定」 、「國家意志」與「國家公法人的要求」、「國家公法人的決定」、「國家公法人的意志」也是不同的。所以,如果有某些國家機關、某些政黨、某些集團或個人以「國家」的身份表示什麼「要求」、「決定」、「意志」等,我們就應該知道:這是他們對人們的欺騙行為,也是他們對國家法人(「全民」)(的權力、意志等)的「侵佔」。(這是一種犯罪行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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