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沛縣警官抓賊反被倒耙 九年37次上訪無果

人氣 1
標籤:

【大紀元11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趙子法、馮長樂採訪報導)從事公安大半輩子,現年57歲的江蘇省沛縣公安局王店派出所所長張開前,咋也想不到九年前因治理流氓犯罪案件不手軟、不殉私情反被誣陷遭囚刑,平白無故吃了兩年的官司。看了他的故事,相信您也得為他鳴冤叫屈的,這個社會怎麼啦?青天白日下共產黨司法機關顛倒是非,不僅明目張膽的製造冤假錯案,被害人九年上訪37次,踏破門剴,司法機關竟然知錯就是不改。難怪北京上訪的人員越來越多,真是積重難返,看來官僚衙門到了該歇菜的時候了。

派出所長行使職權懲治犯罪

話說九年前,也就是1995年7月的一天,當時任蘇省沛縣公安局王店派出所長的張開前,負責處理了一件流氓犯罪案件。下面是張開前陳述事情的經過:

王店派出所轄區的沛鎮美容美髮廳從業人員劉冰因涉嫌多次賣淫、教唆他人賣淫等流氓犯罪被王店派出所傳訊。

因我與劉是親戚關係,當晚的訊問我回避了。由民警王勇審理,劉冰要求做處女膜檢查。我答復說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對人身體的檢查必須由上一級領導批准,但王勇未經我同意仍讓王店鄉醫院女醫生張某某對劉女進行性檢查。結果王店醫院婦科檢查證明劉冰有性生活史,劉冰還交待了與張少傑等3人(二女一男)同宿發生性行為,與丁嚴軍、朱信磊、吳俊峰等人發生性行為的事實。

劉冰回家的第三天,領著母親等人到派出所辱駡,被張勸走。第二次又指名罵民警王勇、謝立啟,並說訊問時打了她,我勸她回家。後來劉冰又帶四五人到派出所便罵,打了一聯防隊員,劉還拿出一個城鎮醫院出具的“未婚式”處女膜證明,還索要10萬元精神賠償費。

為查清劉冰是否有違法行為,當時由王勇帶隊的4名民警在老城派出所的配合下,訊問了張琪(女)、張少傑,查實劉冰主動與張少傑發生性行為(當時二女一男同睡一床)。於是,第二天沛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劉冰,結果鄧局長閱卷後說要收審她,讓我們找法制室李彥池主任先把關。

由於收審措施是局長定的,不是我的建議意見,故在呈批表上我沒簽字(這一事實在庭審中已證實)。收審通知書辦過後,我所於1995年8月9日晚又傳訊了陳吉廷,他承認與劉冰發生性關係3次,給劉冰350元錢,並願意接受罰款3000元。

劉冰犯罪事實清楚罪證確鑿。1995年8月10日晚,劉冰被收審。經請示領導,沛縣公安局副局長李友善在指示下將劉冰由收審行政強制措施,轉為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倒打一耙:抓賊的反被賊抓了

奇怪的是在處理這個案件中,不知為何觸犯了原縣委書記、現任徐州市秘書長肖俊。據張開前講:縣委秘書長肖俊直接指揮司法機關沛縣檢察院長陸明德,把這個流氓犯罪嫌疑人從拘留所給無罪釋放了。

蹊蹺的是司法機關不但對其不做任何處罰還給劉16000元的賠償以及價值40000餘元的營業房一間讓其繼續營業,同時以非法拘禁罪將王店派出所所長張開前刑事拘留。1996年5月28日關押在沛縣拘留所審訊,6月6日取保候審。12月11日依報復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開除了黨籍、停發了工資。怎麼抓賊的反被賊抓了?

啼笑皆非的判決結果

張開前認為:這個案子事實清楚,當司法機關是非不清、顛倒黑白。把一個犯有嚴重的流氓、賣淫,擾亂社會秩序、暴力防礙公務,等多種嚴重違法、嚴重犯罪的女流氓劉冰無罪釋放了。

張說:沛縣公檢聯合調查小組,曾經有三條調查結論:

1、 劉冰這性為流氓不為過錯;
2、 陳吉廷的口供不能排除;
3、 劉及父母多次到派出所大吵大鬧非禮,對辦案人員干擾許多結論。

一審沛縣人民法院審委會合議庭認定張開前報復陷害罪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報復陷害罪不能成立結論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為排除干擾、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公民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向二審中級人民法院書面請示報告。但由於肖俊的干擾,卻被枉法顛倒黑白,對申訴人批示為報復陷害罪能夠成立,並直接批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批示,直接違反了二審終審制的審判程式。

最後的結果令人啼笑皆非:張開前無故成了罪犯,而有多種嚴重犯罪的劉冰成了受害人。

對劉冰採用的強制措施 公安局認為完全正確

王店派出所根據劉冰違法證據,對劉建議行政拘留,上報公安局後在三位局長均認為劉冰事大事多,收審到期後,又由李友善副局長再以收審行政強制措施批示轉為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王店派出所把兩個完全按照法律程序搜集的證據(已被沛縣檢聯合調查組、檢察院法紀科復查後認定的證據)放於卷中依法上報,同時經過公安局法制室審批,“收審”及“取保候審”經公安局局長批示完全正確。因此對對劉冰所採用的強制措施是完全正確的,被枉法裁定是錯誤的。

袒護罪犯銷毀證據

據說檢察院公訴人伊超竟敢枉法從卷中抽出王店村民曹彥春、劉雲秀證明材料,檢察院自己取證的證明未講:劉冰上有60歲老頭,下有10幾歲小孩都發生關係,及「你叫我丟人不容易,我叫你丟人」這兩句話。伊超本人承認曹劉二人曾再一次出示證據,但至今未入卷。

據張開前說:經過多次上訪和不懈努力,自2004年3月5日省高法再次立案,欲對其案件復查審理並向他本人下達了蘇複字第34號立案通知書,要求沛縣檢察院調取保存的公安卷、公安原始卷卷宗。但沛縣檢察院以丟失為名拒不上調二卷。為此張開前書面向沛縣、徐州、南京檢察院、省高院、政法委、等單位反映。但至今二卷兩卷均未得上調省高法院,至使省高法院無法正常審理這個長達九年的申訴案。

九年37次上訪是非對錯 了無結果

張開前說:自己在辦理過程中無任何違法、違紀,完全按照辦案程式辦理劉案,奉命執行公安局批示的241號對劉冰收審、訊問、完全是正當的。到底誰是誰非、誰是真正的犯罪,誰在包庇犯罪?張開前決心討個說法。於是他開始申訴,先是到南京後又到北京。從1999開始他已經37次到北京上訪。

記者最近採訪了張開前。張告訴記者:我從事公安行業30多年,所長當了20多年,用自己的話說就是啥錯誤也沒有犯過。他們找不出我任何毛病。也沒有任何證據說明我犯罪。判我刑就是為了打擊報復。到底誰在罪犯?不能讓他們逍遙法外。

記者:您到北京上訪多長時間了?遇到過截訪的情況嗎?

張:我上訪五年了,37次了,從99年開始的。我就是要求給我平反、恢復名譽,懲治腐敗。截訪的我遇到過,他們不敢把我怎麼樣,他們說,回去吧,補發你工資。有一回他們還開車來接我,用車把我請回去,還請我到飯店“撮”(請客吃飯)了一頓,對我還挺好。

記者:為什麼對你跟對其他上訪的人員不一樣呢?

張:公安局長、縣委書記、人事局長共同商量後找我談,說把工資補給我,別再上訪了,我不理他們那一套。17號把我接走的,我現在又來了。

記者:您的要求是什麼呢?

張:我要求平反。我到底要看看是你縣委秘書長犯罪還是我這個派出所所長犯罪,我要跟他理論理論。說我犯罪一點證據沒有,他犯罪罪證確鑿。他把劉冰的犯罪證據全部給毀掉了,他們說丟了,我的兩個卷宗也被毀了。不能讓他們逍遙法外。劉冰整天跟縣委書記跳舞,這可是有證人的。

記者:你到北京上訪有沒有結果?

張:沒有任何結果。踢來踢去的。光接待不答復。老說讓我等。

記者:你都等五年了,還等什麼呢?

張:沒辦法,他們說等等等。五年37次了,還是個等。那個縣秘書長還在位呢。

記者:不是給你恢復工作、發工資了嗎?

張:不給我平反、不給我恢復名譽不行。他們想怎麼搞就怎麼搞,光發我工資不行。一定得給我平反。我就要求這個。還司法一個公正,還申訴人一個公平。



照片:江蘇省沛縣警官上訪張開前及其身份證明。(已經發給你了)。
(附上控告狀、申訴狀)

控告狀

控告人張開前;原任江蘇省沛縣公安局王店派出所所長。

控告主要事由:沛縣檢察院藏匿兩檢察卷,主要證據卷(公安卷和公安原始卷)致使江蘇省高院無法常審理冤民長達九年的申訴案。

經過95年7月24日我任王店派出所長期間,我所民警王勇辦理我所轄區女流氓劉冰,1974年出生,在沛鎮美容美髮廳老闆的案件中,觸犯了原縣委書記肖俊(外號×俊),現任徐州市秘書長,肖直接指揮司法機關沛縣檢察院長陸明德,把這個犯有:(1)流氓(兩女一男脫光衣服同睡一床,並發生了性行為)。(2)賣淫三次並得髒款350元。(3)自己賣淫並教唆同案犯韋女賣淫(韋並賣淫)。(4)三次衝擊派出所打罵辦案人員。(5)暴力防礙公務。(6)自己誣造公安辦案人員並指使同案丁某、張某誣告辦案人的六種犯罪嫌疑人,從拘留所放出,不但不做任何處罰並給劉16000元的賠償價值40000餘元的營業房一間。今又把劉冰犯有六種違法犯罪嫌疑證據,沛縣檢察卷(即沛縣公安卷、沛縣公安原始卷)藏匿。

並奇怪的把我這個于劉冰親屬關係,(劉冰是我家親叔伯嫂的娘家的親叔伯妹妹),案發前與我無任何矛盾,一開始對本案加避,上報收審劉女又回避在單位負責人應該簽字的欄目中回避簽字的單位負責人,先枉法以非法拘禁罪對我刑事拘留,後又以報復陷害對我判刑二年(緩刑),並開除了黨籍、停發了工資,我先後申訴至南京,1999年以來先後三十餘次來北京申訴,自2004年3月5日省高法再次立案卷,對我的案件立案卷復查審理(已向我本人下達了蘇複字第34號立案通知書)並調取了沛縣檢察院保存的(公安卷、公安原始卷)沛縣檢察院以丟失為名拒不上調二卷,為此我書面向沛縣、徐州、南京檢察院、省高院、政法委、等單位反映。但至今二卷兩卷均未得上調省高法院,至使省高法院無法正常審理我這個長達九年的申訴案,但未有任何審查結論,為此向上級反映。

以上反映每個情節均有證據附後供參考。

此致

申訴人:張開前(未註日期)

聯繫電話:0516—4963254(家)

申訴狀

申訴人:張開前;男;現年52歲;住江蘇省沛縣大屯煤電公司6村24號樓502室;原任沛縣王店派出所所長。

電話:0516—4941254

申訴委託代理人:南京東南律師事務,李洪瑞

申訴請求: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一、依法撤銷(1996)沛刑字297號刑事判決書徐州中級人民法院(1997)徐州終字第37號刑事裁定書。

二、依法對原沛縣縣委書記(現任徐州市秘書長),完全以案件以外的原因,以不惜犧牲公正執法者(申訴人)政治生命為代價、其滿足個人私欲為目的,利用手中的權利上竄下跳,直接操縱、直接指揮司法機關的枉法者(卷中有肖俊五次吹辦批示為證)完全違背事實,完全違背法律,完全顛倒黑白等手段,利用職權1、縱容包庇一個犯有流氓罪(在卷中有11人證明,於多人發生性行為,二女一男同睡一床聚眾淫亂)。2、賣淫三次(得髒款350元)。3、聚眾三次衝擊派出所、打罵公安幹警,故意讓派出所丟醜曝光,致派出所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4、在王店派出所奉命執行任務中,劉及父母暴力防礙公務,毆打辱駡公安幹警的女流氓,劉冰(女,1974年出生)住江蘇省沛縣王店鄉王店村,在沛縣城內美容美髮個體戶的女流氓依法嚴懲。並追回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枉法判決沛縣公安局對劉冰16974.05元經濟索賠,當地政府給劉冰價值40000元營業房一間。

徹底糾正承辦劉案單位的負責人,王店派出所所長張開前,在辦理劉案過程中無任何違法、違紀、完全按照辦案程式辦理劉案的情況下。被黑白顛倒、枉法判決有期徒刑二年,並開除黨籍、停發工資的枉法判決及處理上的錯誤,還司法一個公正,還申訴人一公平。

三、案情經過:派出所所長查處流氓賣淫行為竟被判刑,群眾舉報及時掌握的線索,向我彙報轄區內王店村村民劉冰(女;在城鎮從事理髮業)有流氓與賣淫行為,要求傳喚到派出所進行訊問,當時我同意傳喚劉冰。傳喚劉冰到所後,見劉與我是親戚,我未參加當晚的訊問。在訊問過程中,民警王勇兩次向我請示,說劉冰要求做處女膜檢查,我答復說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對人身體的檢查必須由上一級領導批准,但王勇未經我同意仍讓王店鄉醫院女醫生張某某對劉女進行性檢查。第二天,王勇向我彙報說:王店醫院婦科檢查證明劉冰有性生活史,劉冰有還交待了與張少傑等3人(二女一男)同宿發生性行為,與丁嚴軍、朱信磊、吳俊峰等人發生性行為的事實。當時,我覺得都是沛城鎮人,決定暫時讓劉冰回家,其他交待物件轉給城鎮派出所。

哪知,劉冰回家的第三天,領著母親等人到派出所辱駡,被我勸走。第二次又指名罵民警王勇、謝立啟,並說訊問時打了她,我勸她回家,並講如有逼供訊要向她道歉。後來劉冰又帶四五人到派出所便罵,打了一聯防隊員,我因所後劉冰就不罵了,並從身上拿出一個城鎮醫院出具的“未婚式”處女膜證明,還索要10萬元精神賠償費。

為查清劉冰是否有違法行為,當時由王勇帶隊的4名民警在老城派出所的配合下,訊問了張琪(女)、張少傑,查實劉冰主動與張少傑發生性行為(當時二女一男同睡一床)。於是,第二天我帶王勇向沛縣公安局回反行政拘留劉冰,結果鄧局長閱卷後說要收審她,讓我們找法制室李彥池主任先把關。由於收審措施是局長定的,不是我的建議意見,故在呈批表上我沒簽字(這一事實在庭審中已證實)。收審通知書辦過後,我所於1995年8月9日晚又傳訊了陳吉廷,東承認與劉冰發生性關係3次,給劉冰350元錢,並願意接受罰款3000元。

1995年8月10日晚,我派王勇等5人執行收容任務,但遭劉冰父母劉召賢、蔡敦美當場強制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訊問後(經擔保,劉召賢第二天放回,蔡敦美當晚放回)。對劉冰收審到期後,經請示領導,被沛縣公安局付局長李友善對劉冰將收審行政強制措施,指示轉為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在呈批表上申訴人因親戚關係回避簽字沒有簽字)。

四、枉法判決有裁定的證據、依據

1、把一個犯有嚴重的流氓、賣淫,擾亂社會秩序、暴力防礙公務,等多種嚴重違法、嚴重犯罪的女流氓劉冰,及其父劉召賢顛倒黑白。視為原告、受害人,並經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枉法判決,沛縣公安局賠償劉女經濟損失16974.05元,另外當地政府給劉冰營業房一間價值40000元。

2、把辦理劉案的單位負責人張開前,在辦理早案過程中無任何違法、違紀,完全按照辦案程式辦理劉案的單位負責人,(王店派出所所長張開前)被枉法者濫用職權顛倒黑白,以王店派出所奉命執行公安局批示的241號對劉冰收審任務中,把當場暴力防礙公務、毆打公安幹警的劉召賢,根據人民警察法及條例有關規定依法強制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訊問。被枉法的完全顛倒黑白的(由於肖俊干擾)對申訴人以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於1996年5月28日關押在沛縣拘留所審訊,6月6日取保候審。12月11日依報復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五、完全以行私舞弊、顛倒黑白、違背事實及法律的枉法手段(歪曲146條報復陷害罪的主觀要件。)

刑法146條報復陷害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語人實施報復陷害的。是保護公民申訴、批評、控告、正當的合法權利。

1、枉法者把劉冰及其父母個人供認的聚眾衝擊派出所(司法機關)故意毆打謾駡公安幹警故意大喊大叫讓派出所丟醜曝光,故意擾亂社會秩序、嚴重違法行為視為刑法146條的批評人。(法律保護的合法權利)

2、把王店派出所所長,根據兩個派出所的群眾舉報及劉冰本人的供述決定繼續偵查,查清事實真相,顛倒黑白的歪曲為劉家人罵了派出所,打了聯防隊員謝立啟後,以報復為目的繼續對劉冰的問題再查。

3、把繼續再查查證後,又經公檢調查級復查,檢察院法紀科復查,認定無誤,證據確鑿的的情況下持卷如實上報,枉法歪曲為報復陷害罪的手段。

4、把劉家父母打鬧派出所,故意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顛倒黑白的認定為:派出所長認為劉家人鬧派出所丟了威信,歪曲成了報復陷害罪惡假公濟私。

六、把王店派出所根據劉冰違法證據,對劉建議行政拘留,上報公安局後在三位局長均認為劉冰事大事多,收審到期後,又由李友善付局長再以收審行政強制措施批示轉為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把兩個完全按照法律程式依法根據卷中證據(已被沛縣檢聯合調查組、檢察院法紀科復查後認定的證據),王店派出所上報,經公安局法制室審批,公安局長批示完全正確的“收審”及“取保候審。完全正確的對劉冰採用的強制措施,被枉法裁定是錯誤的。

七、把枉法批示(所謂錯誤的收審措施),全由一個無有對劉冰上報收審,無權批示收審,並對劉冰採取收審措施,拒絕並回避,在收審呈批表,取保候審呈批表,承辦單位欄目中簽字(未有簽字),(以兩個呈批表簽字為證)。有在場人張洪振證言為證,完全違背事實及法律,讓一個沒有介入收審意見失承擔(枉法批示的錯誤收審措施)的全部責任。

八、劉冰要求婦科檢查,王勇向申訴人請示,申訴人明確的告訴王勇,派出所沒有鑒定權,(有王勇證言為證)確被違背是的認定經申訴人同意後擅自給劉冰做婦科檢查,檢查是劉冰再次要求婦檢查,王勇同意劉女自己的要求,找王店醫院婦科醫生檢查的,檢查的結果劉有性行為。

九、檢察院公訴人伊超竟敢枉法從卷中抽出王店村民曹彥春、劉雲秀證明材料,檢察院自己取證的證明未講劉冰上有60歲老頭,下有10幾歲小孩都發生關係,“你叫我丟人不容易,我叫你丟人來現的“這兩句話。以卷中曹劉二人又一次出示證據為證(伊超本人承認)至今未有入卷。

十、枉法者竟在沛縣公安局呈縣委、縣政府、縣政法委調查報告,訊問劉冰是職權範圍的事,法律手續齊全程式合法,劉及父母兩次到派出所市罵有關人員,劉冰打謝造成了很大的影響,說劉為錯案這時過早。有沛公檢聯合調查小組,三條調查結論,1、劉冰這性為流氓不為過錯;2、陳吉廷的口供不能排除;3、劉及父母多次到派出所大吵大鬧非禮,對辦案人員干擾許多結論。及一審沛縣人民法院審委會合議庭認定張開前報復陷害罪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報復陷害罪不能成立結論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為排除干擾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公民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向二審中級人民法院書面請示報告,(由於肖俊的干擾)確被枉法顛倒黑白,對申訴人批示為報復陷害罪能夠成立,並直接批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批示,直接違反了二審終審制的審判程式。申訴人張開前無故成了罪犯而有多種嚴重犯罪的劉冰成了受害人。堅持以法辦案的人卻成了罪犯。

江蘇省公安廳、徐州市公安局、沛縣公安局聯合調查團對“劉冰案件調查結論,其中的三條意見:

1、沛縣公安局王店派出所在95年7月依法對劉冰案件進行立案偵察,如實上報是正確的,其手續齊全,程式合法。
2、根據劉冰本人供述,及其他人的證人證言,對劉冰案件定性“流氓”上報不為過錯。
3、劉冰及其父母多次到王店派出所謾駡、毆打辦案執法人員是違法的行為。而由於當權者的干擾,對各級公、檢、法公證的辦案人員做出的結論視而不見。

十一、冤民是劉冰的近親屬關係(劉是我親叔伯嫂的親叔伯妹妹),案發前無任何矛盾可言,案件一開始我就依法進行回避,並且對劉冰上報呈批表上本人因回避不同意、也沒有在派出所長建議欄目中簽字,(見卷庭審筆錄,字跡鑒定結論為據)定冤民報復陷害罪,是天奇談。我已上訪申訴九年之久,三十餘次來京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薛京等法官的多次很好的接待,2004年3月5日,省高院再次立案復查(並已向本人下達了立案復查通知書),省高院並已責成下級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異地復查,結論報告是:(1)依照法律程式辦案,不應視為假公濟私行為。(2)收審劉冰是付局長鄧愛國簽字批示(派出所長無收容審查批准權)。(3)劉冰及父母到派出所毆打謾駡公安辦案人員,不是法律支持的行為,對張開前定為報復陷害罪應當視為是個錯誤。然後高院復查結論後案卷已退至基層,徐州、沛縣人民法院,但隨卷無任何結論,請求法官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為感!

十二、2004年4月高院復查我的申訴案件期間,調取沛縣檢查卷(公安卷、公安原始卷)兩卷,沛檢以案件丟失為名,拒不上調兩卷,因兩卷證明(1)劉冰有流氓(兩女一男脫光衣服同睡一床併發生性行為)。(2)賣淫三次共得髒款350元。(3)自己賣淫並教唆同案犯韋女賣淫,(韋並賣淫)。(4)三次衝擊派出所打罵公安辦案人員,擾亂社會秩序行為。(5)劉冰夥同其父母暴力防礙公務行為。(6)自己誣告公安人員並指使同案犯張某、丁某誣告公安辦案人員證據。綜上所述此案由於某些人的干擾造成了這起冤案,由於當權者仍在此位,一直平不了反,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獨立性、特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提起再審,還冤民一個公平、還法律一個公正。

此致

附件:劉冰案件證據摘抄;摘抄人:徐州光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杜成吉;電話:5695291(共10頁)。(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中國正氣網」莫名被關 負責人上訪無效
河南訪民:上訪20年暗無天日 水深火熱如同舊社會
【專欄】林保華:上訪失敗﹐下訪腐敗
沈婷繼續狀告周正毅和北京警方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