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共產党功臣房產被搶光 白白上訪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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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8日訊】楊家龍先生寫給中央領導人的一封公開信。

桂林市房產管理局在對桂林市中山北路357號楊家龍的產權處理上存在嚴重違法的行為,依法尖予糾正,按政策規定應返還該財產給楊家四兄弟。

桂林市中心中山路357號(原北极路123號)私房是楊壽彭、楊家龍、楊誠之、楊家聲名下的產權,屬祖遺房屋私人房產,并有1953產權證書為證。可桂林市房產局在處理該產權時,存在嚴重的違法、違反政策的事,造成該產權成為無證無主產權,被收繳、賣掉,使該產權的真正業主,沒有得到合法的保護,迄今已有三十七年的上訪及訴訟,仍未有結果,不得已才又重新提起上訪,請求按法律,按政策予以落實糾正。

桂林市房產局在處理該事上存在兩點關鍵性的錯誤,造成該房無法落實政策。

一、桂林市中山北路途57號的房產,是楊家的祖遺房屋,屬私人產權,并有1953年的產權證證明,當時產權人是楊氏四兄弟,面積為517 26㎡(并不是462 43㎡)。在文革期間,因楊家龍、以反革命罪被蒙冤入獄,楊誠之以反革命罪沒有判刑就處決(是錯誤的),因特殊的歷史條件而導致楊家的產權全部被市房產局沒有辦理任何手續而收繳歸公有(市房產局1990年3月8日复查決定中認可)。并不是楊家主動上繳房管所的,更不存在沒有提出异議的事實,因在那個年代中沒有人敢提出异議,房管所要收繳歸公,楊家只好讓出房屋,任房產局處置,沒人敢提出一個“不”字。這個私房就這樣在文革中沒有辦理任何手續,首先被房產局先收繳了。事過至今已三十几年,國家三令五申落實文革收繳、接管、擠占他人房屋政策,可楊家四兄弟的產權,至今年內未得到很好的落實,為此向上級提出上訪,索要該產權,至今年內未得到很好的落實,為此向上級提出上訪,索要該產權,主要依据如下:

1、該產權是文革期間被收繳的,應按國家政策落實文革期間收繳的房屋給予返還原主。
2、國家及有關部門對文革期間,沒收、代管、侵占房屋作出很多相關文件,如南宁(1981)65號文,都明确規定“凡屬文化大革命期間,所有由房管部門接管的房屋,都要确認原業主的私人所有權,(無論是自愿主動的),應堅決地,有計划地,逐步退還原業主,原房尚存,應退還原房,原房已拆除或改建的,可對原房拆价退回”。現產權所有人要求退還給產權人。
3、按照國家城市建設部,1985年2月15日規定對文革期間誰占用,誰退還的原則,將占用的房屋退還給原業主,所以楊氏四兄弟要回文革收繳的房是有依据的,并不是無理取鬧的,依照政策也應退還給業主原產權。

二、中山北路357號產權,不屬應改造的房屋,至今也沒有對該產權改造,應退還給業主。

1、該產權在文革期間已交給了房產局,不存在再改造的事實。
2、國城信字87號文,已明确說明“房屋產權契据上只加蓋,房主自愿申請,國家經租并經政府批准的印章和說明產地數量交房主保管,以區別于未改造的私房。”也就是說私房發行的房屋,要有政府蓋上改造的章,可中山北路途57號的產權證上,至今未有該章,就證明了要求返還的房屋,根本就沒有改造過。
3、我區所有出租私房納入改造,必須由政府審核批准,可至今楊氏兄弟也沒有接到任何改造房的證据,證明該產權已批准為改造房,所以該產權至今沒批為改造房。
4、國家城住字87號文和桂市(85)19號文規定“鑒于過去沒有進行過私房改造的縣鎮,私房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超過改造起點的已不多,又考慮到党的工作重點的轉移,所以規定今后不再進行改造。”由此證明85年2月份后,沒有改造的私房,不再進行改造。可市房管局對楊氏兄弟的私房,卻在1986和1989年市房管局自己制訂《楊壽彭等向留房分割情況》表進行改造的。這是錯誤的,是違背86年后不許改造的政策,而私自進行改造的行為,也說明業主的房屋根本上存在改造,如在86前已改造了,就不會再引用86年6月23日的批复越引用該批复,由此證明楊氏四兄弟的房86年前未改造過。

三、市房產局為了證明非法收繳合法,不退還產權。而制造了很多違法為偽證及虛假的事實,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

1、對桂林市中山北路357號的產權面積,按53年產權證明,產權面積為517 26㎡,可市房產局卻在90年3月8日核產權面積為462 43㎡,可檔案存檔產權卻是457 10㎡,由此證明市房產局為了侵占產權在檔案中有弄虛作假的行為。

2、1989年市房產局將楊家房產私自賣給了地區司法處,并又強行用武裝警察非法拆除該房屋,這种行為未向有關部分匯報,卻寫成楊家業主,主動交房簽字認可是違背事實的。

3、1989年市房管局在沒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況下制訂《楊壽彭等自留房分割情況》這個分割表,有很多違法的事實及不符合事實的情況,由此而引發市房管局改造的依据,是一份虛假的分割表。如下:
(1)虛假的繼承事實
該分割表中寫明“楊湛氏已故,其產權由楊家龍、楊光繼承。”這是沒有的事實。因為市房管局在“決定”中已認可53年發證給產權人的是楊氏四兄弟,也就是說楊湛氏根本不是產權人怎么會有產權繼承,再說楊湛氏已故二十多年,与產權根本無有關系,怎么會有繼承出現。另:即使楊湛氏有產權繼承也不會有代位繼承。就是楊家龍的養子楊光和楊家龍不能安是一順序繼承楊湛氏的遺產。因為楊家龍活著,楊光就無權繼承楊湛氏的遺產。可見市房管局在制假中,卻忘記了法律規定,出現了違法的事實,應依法認定該分割表是無效的。
(2)違背政策分割不平等的事實
同是兄弟,同雙歷史反革命被抓,可在分割產權時,卻給已死的弟楊誠之分給產權49 33㎡。給活著的楊家龍連繼承在內卻是2 76㎡。楊家龍的部分,不知是如何算出來的,違法的,是對楊家龍的合法產權的侵害,應認定該分割表為無效,應予以糾正。
(3)按照私房改造的政策,楊家龍應按規定享有自留房的權利,可分割及收繳后,楊家龍沒有一點自留房是違背高院及國家規定,應屬無效行為,取消這种遺留下的后瘓,返還一個原本的事實。

4、市記產局的1990年3月8日的決定,是一個違背事實違法的決定,應撤消該決定給予楊氏四兄弟一個合法的答复及返還產權的事實。
(1)決定中認定1958年業主楊壽彭代表業主申請社會改造是無有書面證据,更無有其他業主簽字委托是無效行為。
(2)桂林市(83)20號文中規定納入改造的房屋,已确定為公房,按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向廣大群眾,特別是私房要講清楚,并辦好有關手續。楊氏業主,至今未見有任何通知,更沒有辦理任何過戶手續,所以不應認定是改造房屋。
(3)決定中認可83年產權人為楊棋韋、楊家聲、楊誠之、四人。可在86年后又自認可給楊壽彭、楊誠之、楊家聲、楊湛氏自留房了共有證是虛假的。有產權的人沒有自留房,無產權人在此都有自留房。最主要的是已死亡二十、三十年的,楊濤彭、楊誠之、楊湛氏三人卻在86年還分自留房。一看更知是假的,無非想把死的產權再次“改造”變成“公有”的目的。并且發有自留產權不符合事實,至今楊氏兄弟未有見到自留房的產權證。

綜上几點足以證明中山北路357號產權,無論從歷史或文革和改造期間,該房屋的產權人沒有變,該產權應依政策歸還給產權人,市房管局無權再繼續接管或收繳。不要再出現上訪狀告市政府的這种不按政策辦事的現象出現,确認收繳或改造該房,都是無有任何證据就因證据不足應依法按當時政策給予落實,而不應占而不給,收而不退,請政府予以考慮退房已解決這二十几年的冤事。

此致

敬禮
業主簽名
2003年元月12日

下面是楊家龍先生的一封家信,信中從側面印證了楊家龍先生的确曾為中國共產党做過許多工作,對共產党是有功的。

家龍賢弟并請交愛女曾桂英覽:

前兩日接賢弟信,連日派北大清華研究生呂、李、黃三位(他們都是我的親密義儿義女)助手前往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和解放軍總參接函,見到三處的辦公廳負責人,他們看了我的介紹函后,認為所有各省、市、區起義或為我党做過特別工作的官員,必須由各自的所在地党政軍單位將申請上訴的人呈報中央的主管單位,因此賢弟的事也只有等我返桂后才能設法了。

我和京中外交文教界和軍隊的老友們都希望十月即成立“王謝圖書室”,因數年來國內外報刊都宣傳了我成立此室是為了招待优秀文教界中、小、幼儿教師和文化界的中青年,各地早已登記報名,事不容緩,我決定要把社二樓的事也是各界熟知的,決不宜單獨找地方。否則,又要推遲開室時間,受各界批評。有關我及桂英、漓江日報的聲譽,務請照過去計划分房設在北內二樓,我給桂英帶去的名人字畫,請全部挂在圖書室,我室主要招待上述由廣西、安徽、北京、山東、東三省、四川、兩湖的优秀文教界人士。開室時,桂英、賢弟和我的老戰友歐濟文夫婦都是主要參加者。

又《白崇禧身邊的中共秘密党員》即出版,名人題字及照片甚多,出版時,也將許多字畫陳列在圖書室,有的贈挂到博物館,成為永遠的展品。

匆匆告知,請兩位即向報社領導轉告。我已向南宁各界再次通知了。

和賡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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