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共产党功臣房产被抢光 白白上访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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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8日讯】杨家龙先生写给中央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

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在对桂林市中山北路357号杨家龙的产权处理上存在严重违法的行为,依法尖予纠正,按政策规定应返还该财产给杨家四兄弟。

桂林市中心中山路357号(原北极路123号)私房是杨寿彭、杨家龙、杨诚之、杨家声名下的产权,属祖遗房屋私人房产,并有1953产权证书为证。可桂林市房产局在处理该产权时,存在严重的违法、违反政策的事,造成该产权成为无证无主产权,被收缴、卖掉,使该产权的真正业主,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迄今已有三十七年的上访及诉讼,仍未有结果,不得已才又重新提起上访,请求按法律,按政策予以落实纠正。

桂林市房产局在处理该事上存在两点关键性的错误,造成该房无法落实政策。

一、桂林市中山北路途57号的房产,是杨家的祖遗房屋,属私人产权,并有1953年的产权证证明,当时产权人是杨氏四兄弟,面积为517 26㎡(并不是462 43㎡)。在文革期间,因杨家龙、以反革命罪被蒙冤入狱,杨诚之以反革命罪没有判刑就处决(是错误的),因特殊的历史条件而导致杨家的产权全部被市房产局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而收缴归公有(市房产局1990年3月8日复查决定中认可)。并不是杨家主动上缴房管所的,更不存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因在那个年代中没有人敢提出异议,房管所要收缴归公,杨家只好让出房屋,任房产局处置,没人敢提出一个“不”字。这个私房就这样在文革中没有办理任何手续,首先被房产局先收缴了。事过至今已三十几年,国家三令五申落实文革收缴、接管、挤占他人房屋政策,可杨家四兄弟的产权,至今年内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为此向上级提出上访,索要该产权,至今年内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为此向上级提出上访,索要该产权,主要依据如下:

1、该产权是文革期间被收缴的,应按国家政策落实文革期间收缴的房屋给予返还原主。
2、国家及有关部门对文革期间,没收、代管、侵占房屋作出很多相关文件,如南宁(1981)65号文,都明确规定“凡属文化大革命期间,所有由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都要确认原业主的私人所有权,(无论是自愿主动的),应坚决地,有计划地,逐步退还原业主,原房尚存,应退还原房,原房已拆除或改建的,可对原房拆价退回”。现产权所有人要求退还给产权人。
3、按照国家城市建设部,1985年2月15日规定对文革期间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将占用的房屋退还给原业主,所以杨氏四兄弟要回文革收缴的房是有依据的,并不是无理取闹的,依照政策也应退还给业主原产权。

二、中山北路357号产权,不属应改造的房屋,至今也没有对该产权改造,应退还给业主。

1、该产权在文革期间已交给了房产局,不存在再改造的事实。
2、国城信字87号文,已明确说明“房屋产权契据上只加盖,房主自愿申请,国家经租并经政府批准的印章和说明产地数量交房主保管,以区别于未改造的私房。”也就是说私房发行的房屋,要有政府盖上改造的章,可中山北路途57号的产权证上,至今未有该章,就证明了要求返还的房屋,根本就没有改造过。
3、我区所有出租私房纳入改造,必须由政府审核批准,可至今杨氏兄弟也没有接到任何改造房的证据,证明该产权已批准为改造房,所以该产权至今没批为改造房。
4、国家城住字87号文和桂市(85)19号文规定“鉴于过去没有进行过私房改造的县镇,私房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超过改造起点的已不多,又考虑到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所以规定今后不再进行改造。”由此证明85年2月份后,没有改造的私房,不再进行改造。可市房管局对杨氏兄弟的私房,却在1986和1989年市房管局自己制订《杨寿彭等向留房分割情况》表进行改造的。这是错误的,是违背86年后不许改造的政策,而私自进行改造的行为,也说明业主的房屋根本上存在改造,如在86前已改造了,就不会再引用86年6月23日的批复越引用该批复,由此证明杨氏四兄弟的房86年前未改造过。

三、市房产局为了证明非法收缴合法,不退还产权。而制造了很多违法为伪证及虚假的事实,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

1、对桂林市中山北路357号的产权面积,按53年产权证明,产权面积为517 26㎡,可市房产局却在90年3月8日核产权面积为462 43㎡,可档案存档产权却是457 10㎡,由此证明市房产局为了侵占产权在档案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2、1989年市房产局将杨家房产私自卖给了地区司法处,并又强行用武装警察非法拆除该房屋,这种行为未向有关部分汇报,却写成杨家业主,主动交房签字认可是违背事实的。

3、1989年市房管局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制订《杨寿彭等自留房分割情况》这个分割表,有很多违法的事实及不符合事实的情况,由此而引发市房管局改造的依据,是一份虚假的分割表。如下:
(1)虚假的继承事实
该分割表中写明“杨湛氏已故,其产权由杨家龙、杨光继承。”这是没有的事实。因为市房管局在“决定”中已认可53年发证给产权人的是杨氏四兄弟,也就是说杨湛氏根本不是产权人怎么会有产权继承,再说杨湛氏已故二十多年,与产权根本无有关系,怎么会有继承出现。另:即使杨湛氏有产权继承也不会有代位继承。就是杨家龙的养子杨光和杨家龙不能安是一顺序继承杨湛氏的遗产。因为杨家龙活着,杨光就无权继承杨湛氏的遗产。可见市房管局在制假中,却忘记了法律规定,出现了违法的事实,应依法认定该分割表是无效的。
(2)违背政策分割不平等的事实
同是兄弟,同双历史反革命被抓,可在分割产权时,却给已死的弟杨诚之分给产权49 33㎡。给活着的杨家龙连继承在内却是2 76㎡。杨家龙的部分,不知是如何算出来的,违法的,是对杨家龙的合法产权的侵害,应认定该分割表为无效,应予以纠正。
(3)按照私房改造的政策,杨家龙应按规定享有自留房的权利,可分割及收缴后,杨家龙没有一点自留房是违背高院及国家规定,应属无效行为,取消这种遗留下的后痪,返还一个原本的事实。

4、市记产局的1990年3月8日的决定,是一个违背事实违法的决定,应撤消该决定给予杨氏四兄弟一个合法的答复及返还产权的事实。
(1)决定中认定1958年业主杨寿彭代表业主申请社会改造是无有书面证据,更无有其他业主签字委托是无效行为。
(2)桂林市(83)20号文中规定纳入改造的房屋,已确定为公房,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特别是私房要讲清楚,并办好有关手续。杨氏业主,至今未见有任何通知,更没有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所以不应认定是改造房屋。
(3)决定中认可83年产权人为杨棋韦、杨家声、杨诚之、四人。可在86年后又自认可给杨寿彭、杨诚之、杨家声、杨湛氏自留房了共有证是虚假的。有产权的人没有自留房,无产权人在此都有自留房。最主要的是已死亡二十、三十年的,杨涛彭、杨诚之、杨湛氏三人却在86年还分自留房。一看更知是假的,无非想把死的产权再次“改造”变成“公有”的目的。并且发有自留产权不符合事实,至今杨氏兄弟未有见到自留房的产权证。

综上几点足以证明中山北路357号产权,无论从历史或文革和改造期间,该房屋的产权人没有变,该产权应依政策归还给产权人,市房管局无权再继续接管或收缴。不要再出现上访状告市政府的这种不按政策办事的现象出现,确认收缴或改造该房,都是无有任何证据就因证据不足应依法按当时政策给予落实,而不应占而不给,收而不退,请政府予以考虑退房已解决这二十几年的冤事。

此致

敬礼
业主签名
2003年元月12日

下面是杨家龙先生的一封家信,信中从侧面印证了杨家龙先生的确曾为中国共产党做过许多工作,对共产党是有功的。

家龙贤弟并请交爱女曾桂英览:

前两日接贤弟信,连日派北大清华研究生吕、李、黄三位(他们都是我的亲密义儿义女)助手前往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解放军总参接函,见到三处的办公厅负责人,他们看了我的介绍函后,认为所有各省、市、区起义或为我党做过特别工作的官员,必须由各自的所在地党政军单位将申请上诉的人呈报中央的主管单位,因此贤弟的事也只有等我返桂后才能设法了。

我和京中外交文教界和军队的老友们都希望十月即成立“王谢图书室”,因数年来国内外报刊都宣传了我成立此室是为了招待优秀文教界中、小、幼儿教师和文化界的中青年,各地早已登记报名,事不容缓,我决定要把社二楼的事也是各界熟知的,决不宜单独找地方。否则,又要推迟开室时间,受各界批评。有关我及桂英、漓江日报的声誉,务请照过去计划分房设在北内二楼,我给桂英带去的名人字画,请全部挂在图书室,我室主要招待上述由广西、安徽、北京、山东、东三省、四川、两湖的优秀文教界人士。开室时,桂英、贤弟和我的老战友欧济文夫妇都是主要参加者。

又《白崇禧身边的中共秘密党员》即出版,名人题字及照片甚多,出版时,也将许多字画陈列在图书室,有的赠挂到博物馆,成为永远的展品。

匆匆告知,请两位即向报社领导转告。我已向南宁各界再次通知了。

和赓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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