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僱佣類移民第五系列–投資綠卡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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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2日訊】 在1990年﹐國會立法創立了僱佣綠卡類第五系列。外國投資者可以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如果他能投資1百萬美元以上﹐並僱佣10個以上的美國工人。在某些指定的鄉村地區或失業率很高的地區(貧困地區)投資要求數量降低到50萬美元。這一系列﹐每年給1萬個名額。其中3000個名額是給貧困地區投資者預備的。

每年只有1000左右的人通過投資拿到綠卡。遠遠低於法律給予的配額。這樣一來﹐投資綠卡不存在等待配額問題﹔但這也反映出這一類申請的批准是困難的。有消息透露﹐只有25%左右的申請被批准。

投資綠卡的法律基本要求﹕

(1) 標準程序﹕

移民法中規定﹐外國投資者需要在美國建立一個新的企業﹐它將需要1百萬或50萬(貧困地區)的風險投資﹔僱佣10個以上全日的美國工人﹐并且投資的目的是為了使美國經濟受益﹐而且企業由投資者建立﹐並由投資者管理﹐至少也要在經營策略和企業方向的大事中作出決策。

(2) 特殊程序﹕

這一特殊程序將在2008年9月30日作廢。它的內容是投資者可以投50萬美元﹐但不投在自己開的公司﹐(自己也可以沒有公司) 而是將錢投到移民局指定的公司或機構即可。當然投資是具有風險的﹐只要投資者能證明由於這50萬元的投資﹐那個公司或機構可以創造出10個以上的僱佣機會﹐申請就可以批准。每年有3000 個名額拿出來用在這個特殊程序上。

(3) 投資者﹕

投資者必須是個人﹐而不是公司。但可以是數個人一起投資到一個企業。每個投資者都要滿足法定的投資數量才能獲得綠卡。而且要能夠分出來哪個數量的投資是由哪個投資者投進去的。也就是說不能一個人投資2百萬﹐而另一個一分沒投也跟着拿綠卡。

(4) 新建企業﹕

所謂新建企業是指那些在1990年11月29日以後建立的﹐而且還必須是商業性的。企業的運營形式可以是成千上萬種的﹐只要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就行。所以﹐也就不包括把錢投到個人私宅或非贏利機構上。這裡有幾個要點分別討論如下﹕

— 創建新生意﹕ 創建新生意的要求被國會在2002 年的立法中廢掉了。現在﹐投資者可以直接將錢投在一個現有的生意或企業即可。比如有三個合伙人已經在2000年在一個大城市開了一個食品加工廠及超級市場﹐現外國投資者投了1百萬美元擴建了食品加工廠﹐成了第四個合伙人。這樣的投資過去不能拿到綠卡﹐現在行了。

— 買斷一個現有企業﹕ 買斷一個現有企業一般不算“ 創建新企業﹐”除非對它進行重組和改造。比如說有一個大白菜種植農場已經有了10個僱員﹔一個外籍投資者花1百萬買下了這個農場﹐這樣是不能獲得綠卡的。因為這個企業(生意)不是他創立的。他的購買後並未改變這個企業的經營和所僱人員的數量。換句話說﹐這個投資移民的意義在于由於投資者投資的1百萬美元﹐使得美國增添了一份生意﹐並因此造成了10個人的就業。

— 擴建現有企業﹕ 如果以上例子中﹐這位投資者重新將農場改成即種大白菜﹐又加工酸白菜銷售。原來的10個工人不動﹐又增加了10個工人加工白菜﹐積成酸菜﹐包裝及銷售給零售商。這樣就可得綠卡了。具體的要求是擴建的部份要佔企業總價值的40%。

— 集體投資﹕ 在集體投資的情形下﹐每個投資者都要投夠1百萬﹐每個人的投資按比例分配後都要造成10個新的就業機會。比如說﹐張三和李四共投資2百50萬美元建立了一個新工廠﹐僱了20個工人﹐張三投了1百50萬﹐李四投了1百萬。但李四得不到綠卡﹐因為由他的投資只帶來 8個工人(1/2.5 x 20)﹐而不是10個。由於以上限制﹐可能張三和李四就商量﹐乾脆咱們就算各投1百25萬吧﹐這樣兩個人就都可以拿綠卡了。為了堵住這個漏洞。移民局對投資的“源泉”審查的非常嚴格。不但得是合法掙來的錢﹐還要準確證明多少屬於張三的﹐多少屬於李四的。

(5) 要在新建企業中參加管理﹕

投資者不能是被動的參與管理新建企業。他可以管理日常企業經營或參與公司計劃及長遠目標﹐政策性的規劃。他不能把企業交給僱員﹐什麼事情也不過問﹐天天打高爾夫球了。那就相當于花1百萬買了一個綠卡﹐是不可以的。

(6) “投資”﹐在“積極的投資過程”中﹐和“資本”的概念﹕

投資就是貢獻資本﹐資本就是現金或實物﹐如機器﹐設備﹐貨物﹐或任何值錢的實物。投資要真真正正地貢獻出來資本﹐有經營不善就會全部失去本金的風險﹐這樣才行﹐而不是有保障的投資。換句話說﹐企業不對他的投資有半點擔保。如果是實物投資﹐實物要按給予企業時時候的市場公平的價值折算。

(7) 有利于美國經濟﹕

從以往的移民局的決定不難總結出只要企業為美國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那就是有利于美國經濟。如果一個國際法律師事務所的客戶都是外國人﹐只為他們提供咨詢服務﹐儘管它僱佣了10個美國僱員﹐也不能滿足獲得綠卡的要求。

(8) 開創10個就業機會﹕

投資者和他的配偶﹐孩子不算在10個美國工人裡。所謂美國工人包括美國公民﹐有條件的和永久綠卡持有者﹐避難或庇護被批准者等等。H-1B 等非移民身份不算。學生持打工許可卡實習時不能算美國工人。獨立合同人及承包人也不算。這10個人必須是全日﹐在公司工資單上的。所謂全日工就是每周35小時以上的工作時間。如果一個工作崗位是由三個人分班的﹐那麼這三個人加一塊兒就算一個工作(崗位)。兩個半日工並不構成一個全日工作崗位。也就是說要創造出10個全日的工作崗位。但這10個工作崗位不一定立即存在。投資者只要證明這個新的投資項目是需要10個新的工作崗位才能運營就可以了。但這10個工作必須在兩年的考驗期內僱滿工人﹐1百萬投資也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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