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傳珩:社會的兩種秩序公式

牟傳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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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3日訊】社會秩序不同於自然秩序,是一定的社會形態的表現。它在以往分裂對抗的社會秩序中,反映了階級力量的對比關係。我們不能抽像地談秩序。秩序是在公民合意基礎上用民主的、協商的精神建立起來的?還是在一部分人的意志支配下借助暴力的方式建立的?這反映著根本不同的兩種國家秩序,兩種社會形態,因而也會給人類帶來兩種根本不同的後果。

早在人類初始,集群內部的秩序更多地受到自然法則的影響。人類在強弱差別的自然狀態中,自我意識尚不發達,人們只有依靠自然秩序形成的集體力量的保護,相互依存,共同發展。那時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極為簡單,共同勞動,共同消費。後來,隨著社會不斷進步,人類自我意識覺醒和彼此利益關係逐漸明確,這時社會除了按某些習慣來調節,富人們又最先要求得到社會地位和利益的確認。他們相互約定,制訂了社會意義上的規則,明確彼此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並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由此以來,真正意義上的秩序就逐步形成了。社會秩序最初儘管更多地體現著強者與富有者的利益,但卻是來自於集體社會的認可,是一種基本上屬於一切人參與的社會約定狀態。因而一切人都不得不遵守它。這種歷史在現代某些比較原始的少數民族村落還能看到影子。村民在長老或者有威望的人物的主持下,召開村民大會,制訂公約,形成規矩。他們等級有別,長幼有序。由此,就建立起人人都必須遵守的秩序,以維護其共同的利益。同時,又保證每個人在這種秩序中按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當國家產生,社會走向分裂與對抗之後,自然界的強者便轉化為社會上的強者,他們利用得天獨厚的優勢地位違法越規,不斷破壞秩序並借助暴力來維護他們的特權地位。這樣契權就變成了強權;社會自發形成的約定秩序就演變成暴力維持的強權秩序。這種秩序的建立,意味著對社會公民大部分權利的剝奪和限定。於是,一部分人由於貧弱而成為債務人,甚至淪落到連自己的生命權都無法自主的奴才。這時,誰還會心甘情願地遵守這種秩序。由此以來,「維護秩序就是維護自己」,便成為專制統治者欺騙群眾的鬼話。

千百年來,人類用自己的血淚實踐為我們解開了這樣兩道公式:一道是強權條件下的社會秩序公式即:

  專制+暴力=不法秩序+動盪混亂;

一道是法權條件下的社會秩序公式即:

  民主+談判=合法秩序+長治久安。

人類以往的歷史,求證了強權條件下的秩序始終無法實現秩序的目的,而只能走向了秩序的反面,導致了社會無終無止的暴力衝突、對抗與破壞。一切社會強權秩序都是在社會動盪中建立,在社會動盪中維護,在社會動盪中消亡的。

社會是否文明,是否成熟,不僅要從經濟成就上看,最重要的還是要看人民是否享有充分、完整的權利與自由。社會要發展,人類要進步,我們的明天一定會在法制的基礎上,依靠社會民主、合作、協商來建立一種嶄新的、符合人性全面發展,並激發每個社會主體創造精神的合法秩序。如果社會能在徹底摒棄對抗、仇視和破壞性行動的前提下,相互承認、,建設性地面對問題,人們隨時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評價或按規則變革秩序,秩序本身也就實現了其長治久安的目的。

一切合法秩序的最高原則,都無一例外地體現著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社會與自然三者的圓和統一。

2006-04-12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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