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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会:养殖中农畜水产适用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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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十五日电)台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今天表示,为确保消费者权益,已与农委会达成共识,“养殖石斑鱼孔雀绿”等养殖中、未上市农畜水产品可适用消保法规范,主管机关得进行抽样检验。

由于“养殖石斑鱼孔雀绿”等类似案件,已引发未上市农畜水产品是否可适用消保法的疑义。消保会今天表示,已邀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及专家学者开会研商。

行政院消保会表示,结论认为,企业经营者曾上市、现仍在农畜水产养殖场中的同种类农畜水产品,假如有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疑虑时,中央或地方主管机关将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33条至第38条规定执法。

消保会强调,也就是说中央或地方主管机关可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调查、抽样商品,并加以检验,“对于可为证据之物,得声请扣押、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销毁商品”。

此外,若对消费者发生重大损害或有发生重大损害之虞,且情况危急时,将透过大众传播媒体公告企业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商品,或进行其他必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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