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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会:中华电信IC电话卡逾期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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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十六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表示,已有民众向消保会反映,中华电信公司发行的IC公用电话卡记载使用期限,消保会提醒消费者IC公用电话卡过期仍可继续使用。

消保会指出,电话卡限定使用日期为通案问题,因为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规定,已邀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中华电信公司共同召开研商“IC公用电话卡逾使用期限退换作业之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事宜会议,已达成上述共识,因此逾期仍可使用。

此外,会议也决议,IC公用电话卡逾使用期限可继续使用或退换的资讯,包括“退换地点、退换方式的所有类型、退换手续费”等事项,中华电信须公告在网站上,充分揭露。

其次,中华电信须研议降低IC公用电话卡退还余额时,应扣成本在合理范围内。建议参照“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10条第2项规定,终止契约手续费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剩余金额10%。

消保会近期复查发现,中华电信已在网站上公告“逾期IC公用电话卡退换作业规定”,明确揭示,自2007年7月1日起,IC公用电话机已更新软体程式,允许所有逾期的IC公用电话卡可以继续使用。

中华电信公司也说,IC公用电话卡如因瑕疵无法使用,可补足已使用费用后退换全新同面额IC公用电话卡(免付话卡成本),并允许多张IC公用电话卡余额合并后退换新卡。消费者若要求退还IC公用电话卡余额,每张应扣生产及管销成本新台币30元。另提供免费服务专线咨询0800-080-567。

所以消保会提醒消费者,中华电信发行的IC 公用电话卡记载的使用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起视同无记载,消费者仍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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