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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員工分紅列費用 差額應列次年度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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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電)員工分紅列費用將在明年上路,財政部今天表示,員工分紅金額,若依盈餘固定比例提列者,或由公司裁量者,應在員工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一年度股東會決議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財政部表示,公司發放董監酬勞,也比照員工分紅規定辦理。

另外,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規定,分配給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不得列報為費用。財政部說明,上述解釋函基本上是參照財務會計處理原則辦理。至於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紅利部分,因非屬營利事業經營本業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尚不得列報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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