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九巴毋須為乘客受傷負責?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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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9日訊】前星期介紹過所謂佔用者(Occupier)對訪客(Visitor)有小心不令他受傷害的責任(Duty of Care),並介紹就算對不合法的入侵者特別是小童一樣有責。常識告訴我們,如果佔用者是商業機構例如是巴士公司,對方單是訪者特別是顧客有小心的責任,是無可爭議的。

  但現實是偏偏有一個最新的案例,巴士公司對乘客的責任竟然是十分輕鬆,換言之,乘客在巴士上受傷,只是閣下的不幸,若然想指控巴士公司沒有提供安全的乘車環境引致閣下受傷進而索償,原來絕不容易,筆者認為這件在高院原訟庭的新案例絕不理想。最後的情況是在6月10日上訴庭已拒絕了事主的上訴,相信已是最後的結果。

Wat Kwing Lok V Kowloon Motor Bus Co [2008] 1 HKC 168

  在02年10月12日,原告人在下午7:55 pm登上被告九巴的巴士,他登上的是由將軍澳寶林站(總站)開出後的第一站。原告人登上巴士的上層,正在行往巴士尾部的時間,他踩到一個圓桶型的乾電池,身往下跌,後腦著地不省人事。他受的傷非常嚴重,是終生殘廢。

  巴士為九巴所擁有,巴士上的空間被告人為佔用者,有小心的責任,這些都是沒有爭議的。問題在於被告人對受害的原告人而言,是否要負上法律所要求的疏忽責任。

  法庭接受的一些證據顯示,在兩、三名乘客曾經登上巴士的上層並坐在尾部,有一位乘客曾經聽到一些物件滾動的聲音。

  法庭並聆聽了巴士上的清潔制度及檢查制度。當巴士從車廠開出之前(Depot),及在總站的情況。每天從上午八時到下午五時,清潔工人會清巴士當巴士回到總部之時。五時後清潔工人下班,巴士司機就負責保持車廂的清潔,但司機做的只是撿走膠袋、膠樽及玻璃樽、報紙等物件,他們是不會檢視或清潔椅子底部的地方,而清潔工當然是會全面清潔車廂的。

  在事件中的司機作供時表示,在巴士於6時45分回到總部時,他檢視過座位及車廂內的地板,並無發現有電池之類的物品。他關上車門吃晚飯,之後他再檢查一次也沒有發現電池。

  法庭認為司機沒有任何疏忽的假定,尤其是他沒有知道亦不能合理地要求他知道車上一定有不明來歷的物件。

  單單是意外的發生,本身不能假設疏忽的存在。事件無疑問是一次不常見的事件。受害人無法證明電池是在司機檢查之時已經存在,亦無法證明這是被告人的錯誤,引致他的受傷。

  上訴庭拒絕批准受害人的上訴原因,除了技術上的延誤(因受害者申請法援)之外,觀點與原訟庭差不遠,認為原告受害人勝訴的機會不大。

  事件令人遺憾之餘,還令人想到其他問題。九龍巴士公司作為上市年掙過億的大公司,為何不為乘客購買包括這類不尋常意外的保險?作為受傷乘客的公用事業機構,對這個在巴士上發生的不幸事故,難道不可以對受害者更慷慨一些?

  看來受害者到法庭求助是找錯了地方,他應該找社運團體或是政客幫助他,更為有效。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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