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經驗工人更需安全指示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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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0日訊】我們都清楚一項基本的原則,是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而建築地盤往往是意外發生的溫床,工業安全更形重要。〈建築地盤(安全)規例〉規定,僱主有責任對工人發出各類安全指示(instructions),以提醒他們工作上各種安全措施。一個常常誤會的情況,是當工人是具備有關工作的經驗而依然發生意外時,意外責任固然有所攤分,但被告(僱主或地盤的負責人)不能因為依賴原告人(受傷的工人)的經驗,而疏忽安全通告的發出。正正相反,具備經驗的工人往往因熟悉其工作而對安全措施屑而不顧,亦因而向他們發出安全指示反而是更為重要。這是終審庭在一件案例中對僱主的忠告。這案還有其他重要法律問題。

Poon Hau Kei V Hsin Chong and Taylor Woodrow (2004) 7 HKCFAR 148
原告是搭棚工人,在某火車站內的地盤工作時從高處墮到車站月台受傷,他向總承判商人追討人身傷害賠償。原告人申辯指自己未獲提供任何在高空中工作方式的指示,而只是有一把不適合的梯子可用,結果從該梯子上墮下受傷。

被告人則申辯指涉案意外完全由原告人的疏忽導致或由其疏忽促成。被告人在法庭狀書(pleadings)中引述原告人曾向公司的安全主任招認(admission)曾經站在熒光燈槽上(是一種疏忽)。

原告與被告的故事版本,經常會有所不同,這自然是正常的事情。這件案的原審法官,拒絕了原告人的版本,接受了被告的版本為準,但正是依據了被告的版本裁定被告人疏忽,須承擔法定的疏忽責任。法官亦同時裁定原告人有共同疏忽,須承擔25%的責任。這是說在總賠償額上減少25%。

被告人上訴,上訴法庭裁定被告人的上訴得直,理由為原告人如欲根據被告人的版本進行其案,須以被告人版本故事為基礎加以申辯(plead)。原告工人向終審庭上訴得直,結果是回復了原審法官的裁決及命令。法律的爭論點則裁定:

(一)原告的版本若被裁定不正確而須依賴被告人的版本作判決之時,法庭必須非常謹慎,加倍小心,但仍有權依據被告人的故事版本而裁定原告人得勝。原審法官在這情況下達致裁決,其過程無不公平之處。

(二)申辯指即使原告人曾站在燈槽上,從而導致或促成涉案意外,原審法官就涉案意外多個起因而作的裁決,狀書已有所涵蓋,基本上還是以原告人與被告人的申辯為依據裁決,無意料之外的地方。

(三)就公平與否,原審法官有獨一無二的優勢,對與訟各方證據作評估。除非有相當有力的理由,上訴法庭不應推翻原審法官對情況的理解。

(四)有關責任分攤的裁決,基本上上訴法庭亦不會干預。實際裁決視乎個別案情而定,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原告人曾漠視警告通知或將自己帶離受僱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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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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