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前僱主是否享有非正式禁制令的權利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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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0日訊】非正式禁制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的譯稱可說是非常之差,因為禁令著實是非常正式的,是馬上有效的。前一字可譯為在對話中間,這其實是指有司法程序進行當中,有一些情況若然繼續,會對訴訟的另一方造成不能補救的損害,於是這一方(通常是控方)向法庭申請馬上有效的禁令,停止另一方的某些行為。

套用到僱傭的訴訟情況之中,有一些可能比較嚴重的情況,教科書會引為例子,例如僱員在違反合約承諾的情況下,帶同僱主的商業秘密轉投對手公司,則僱主申請馬上有效的禁制令,變得有必要,這是說訴訟還在進行,最終勝負未定,但僱員先要停止為僱主工作。可以想像,法庭不會輕易批出這類所謂非正式禁制令的,例子也不多見,下面是一件較新的案件,可作參考。

Wealthy Realty Ltd V Cheng Yung [2008] 2 HKC 277

案情並不複雜,可說是典型僱主在合約之中加入限制性條款以保障僱主利益。無論從常識為出發還是經嚴格的法律論述,這是被准許的,也是合約自由的一部份。但作為僱主一方,永遠忽略法律之內一個簡單的要求,就是限制性條款需要是清楚合理,合理並不是僱主主觀上自以為合理,而是常人看來是否合理,法庭的責任,是反映一般人認為的公平合理而已。

被告人為地產代理人,為原告人(盈富物業)工作,簽了一份合約,當中第二十段有文字大意如下。「為保障僱主的商業利益、客戶關係及勞動力,在本僱傭協議結束之後的六個月內,被告人(僱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同區內任何物業代理商的僱用。」

被告人在離職之後不久到另一間叫China Group Property Agency Co工作,這是一間原告人商業上的競爭對手。原告人於是入稟法院,要求禁制被告人在九龍西地區工作。結果原告人是敗訴的。

問題在於原告人在合約之內,並無寫下同地區(the district)是指什麼。合約條文指是被告人曾經被指派工作(assigned)的地區,但情況是被告人在離任前六個月內,曾經被指派到六處地區工作,包括土瓜灣、西貢、港島南區、牛池灣及灣仔。被告人新受僱的工作,可能正是在九龍西地區而已。

法庭認為由於合約條文不清楚,所以無可能發出臨時性的禁制令。被告人一方曾經表示可以提供最高10萬元的賠償,控方也保證提供可觀補償(若然敗訴),但法庭認為被告人會承受立刻損失及實在的不方便,這可能難於補償,法庭結果拒絕發出禁令。(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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