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前雇主是否享有非正式禁制令的权利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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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0日讯】非正式禁制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的译称可说是非常之差,因为禁令着实是非常正式的,是马上有效的。前一字可译为在对话中间,这其实是指有司法程序进行当中,有一些情况若然继续,会对诉讼的另一方造成不能补救的损害,于是这一方(通常是控方)向法庭申请马上有效的禁令,停止另一方的某些行为。

套用到雇佣的诉讼情况之中,有一些可能比较严重的情况,教科书会引为例子,例如雇员在违反合约承诺的情况下,带同雇主的商业秘密转投对手公司,则雇主申请马上有效的禁制令,变得有必要,这是说诉讼还在进行,最终胜负未定,但雇员先要停止为雇主工作。可以想像,法庭不会轻易批出这类所谓非正式禁制令的,例子也不多见,下面是一件较新的案件,可作参考。

Wealthy Realty Ltd V Cheng Yung [2008] 2 HKC 277

案情并不复杂,可说是典型雇主在合约之中加入限制性条款以保障雇主利益。无论从常识为出发还是经严格的法律论述,这是被准许的,也是合约自由的一部分。但作为雇主一方,永远忽略法律之内一个简单的要求,就是限制性条款需要是清楚合理,合理并不是雇主主观上自以为合理,而是常人看来是否合理,法庭的责任,是反映一般人认为的公平合理而已。

被告人为地产代理人,为原告人(盈富物业)工作,签了一份合约,当中第二十段有文字大意如下。“为保障雇主的商业利益、客户关系及劳动力,在本雇佣协议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被告人(雇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同区内任何物业代理商的雇用。”

被告人在离职之后不久到另一间叫China Group Property Agency Co工作,这是一间原告人商业上的竞争对手。原告人于是入禀法院,要求禁制被告人在九龙西地区工作。结果原告人是败诉的。

问题在于原告人在合约之内,并无写下同地区(the district)是指什么。合约条文指是被告人曾经被指派工作(assigned)的地区,但情况是被告人在离任前六个月内,曾经被指派到六处地区工作,包括土瓜湾、西贡、港岛南区、牛池湾及湾仔。被告人新受雇的工作,可能正是在九龙西地区而已。

法庭认为由于合约条文不清楚,所以无可能发出临时性的禁制令。被告人一方曾经表示可以提供最高10万元的赔偿,控方也保证提供可观补偿(若然败诉),但法庭认为被告人会承受立刻损失及实在的不方便,这可能难于补偿,法庭结果拒绝发出禁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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