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珊:土地私有化是農民享有生存權的前提和基礎

揚珊

【大紀元3月9日訊】最近上網看到許多網站轉載「收權治官還權益農——三農改革八項主張」的文章,仔細閱讀後靈魂被深深地觸動了,腦子裡不經意間就冒出「生存權」這個字眼。什麼是生存權,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含義,法學界也存在各種不同的認識。但毫無疑問,生存權是一定社會關係中和歷史條件下,人們應當享有的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的權利。在現代意義上,它不單單是人的生命在生理意義上得到延續的權利,更是一個國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會意義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權利;不單單是人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凌辱的權利,更是人民賴以生存的財產不遭掠奪、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斷提高的權利。

在13億人口的中國,土地資源顯得極為稀缺,土地成為農村特殊的也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是農民的生存之源、發展之本。改革開放給中國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也帶來了整個經濟的畸形發展,在一味追求國民生產總值增加的同時,忽略了農村的發展,城鄉貧富懸殊愈來愈大,農民的生活已經不堪重負,消費水平遠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當下,更是為了所謂的「新農村建設」和「加快農村改革步伐」,有關當局在追求經濟效益和政績的同時,忽略了農村的和諧發展和土地的合理開發,農民的土地以各種冠冕堂皇的理由被大量徵用,從而引發了大量群體性事件和上訪事件。

雖然胡錦濤在安徽鳳陽小崗村考察期間的談話和十七屆三中全會都強調,農村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農民享有充分的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處分權。實際上,中國歷來就是官壓民,現行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農民的土地權被侵佔時該受什麼樣的處分,農民該受什麼樣的補償。2008年6月1日起實施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雖然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領導和責任人要給予行政處罰,但處罰的界定相當模糊,處罰也偏輕,不能起到法律威懾作用。《物權法》明文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用,集體享有最完整的處分權。我國目前的土地徵用過程中,採用的以土地年產值倍數作為補償標準的不完全補償原則。這一補償原則未將農民的生存權損失納入補償範圍並且基本未考慮土地發展權價格,而只是一種生活補貼性的補償,而在現實生活中那些非公益性的征地,政府在征地前對於被徵用農地並不享有所有權,征地後一般對農地也沒絲毫的投入,政府僅靠征地權就將征地補償費與市地批租價之間的巨大利益據為己有,無疑是對農民發展權的剝奪。另外,部份地區還存有嚴重不合理的強制徵用現象,根本就不考慮農民的死活。

因部份政府領導的不作為和一貫的貪污腐敗,加上法律界定的不明確性,農民在土地上享有的權利根本就得不到保證,切實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嚴重損害,而這一切也使得農民更加卑微。如果農民因為土地問題打官司,就會被看作是「鬧事者」、「挑頭人」,對「現行政權構成了威脅 」,被抓被拒被揍也就成了當權者嘴裡的理所應當、順其自然了。

在當下,國家的價值取向正開始轉變,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在注重人權保障的國家價值觀下,個人的權利應當決定國家權力,個人是一個目的性存在,個人權利的保障應該是社會的最高價值。當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得不到保護和滿足的時候,生存已經面臨巨大的威脅,哪裏還能談得上健康和追求精神生活?中國不是一直宣稱自己的人民當家做主嗎,農民連土地都沒有了,哪裏還談得上主人?

當一切承諾和法律約束都變為烏有,當一切寄托和希望都成為渺茫的時候,你們還等什麼?我們應該有自己的土地,只有土地成為我們的私有財產,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土地被佔用、被侵奪的問題。為了生存、為了平等、為了自由,該是起來爭取自身權利的時候了,因為你才是自己命運的主人。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首發)(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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