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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体生物资料库管理 有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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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瑞婷台北7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人体生物资料库管理条例”,未来医院、研究机构等采集人体器官、血液等检体将有法可管,且不得用在亲子鉴定等司法用途,保障参与者的个人资讯隐私。

提案人立委黄淑英等27人提案指出,自2005年起,卫生署委托中央研究院执行“建置台湾生物资料库先期规划”,初期预计招募1万5千名参与者,进行血液等生物检体采集,但推动以来,争议不断,多次遭外界质疑侵害人权、保障不足,主要是缺乏对生物资料库相关检体采集、储存及使用等管理规范。

立法院下午三读通过共7章24条条文“人体生物资料库管理条例”,黄淑英指出,此条例完成立法,将能平衡医学发展,并保障个人隐私权。

条例规定,政府机关、医院、学术研究机关可以设置生物资料库。生物检体指自人体采集的细胞、组织、器官、体液等,足以辨识参与者生物特征的衍生物质。采集检体时,应该遵守医学研究伦理,以参与者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参与者相关事项,载明书面,取得同意才能采集,保障参与者隐私自主权。

条例也规定,生物资料库的生物检体等相关资讯,不得作为生物医学研究以外的用途,如有违反,可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正,否则可按次处罚。

立法院也通过主决议,规定司法机关不得强制生物资料库提供参与者有关的生物检体、衍生物及相关资料资讯作为司法用途。

另外,由于资料库持有高度敏感性的个人资料,条例也规定,资料库应该设置伦理委员会,由9到15位法律专家、社会工作人员等公正人士组成,以审查及监督生物库的管理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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