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电:言论自由胜利 法轮功重建中领馆前抗议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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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沙莉综合编译)四年前加拿大温哥华市府根据市政附则(bylaw)要求法轮功团体拆除该市中领馆前抗议标语及岗亭。本月19日,卑诗上诉庭裁定市府此举违反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并给予市府半年时间检讨相关法规。

《温哥华太阳报》(The Vancouver Sun)、《省报》(theprovince.com)、加拿大广播公司CBC和加拿大《环球邮报》等多家媒体对此事事件进行了报导。

报导说,加拿大卑诗省上诉庭19日(上周二)裁定,撤消拆除法轮功团体抗议小屋和展板的强制令,法轮功修炼团体可以在六个月后重建抗议所用设施。温哥华市府要求法轮功人士拆除中领馆前抗议看板及岗亭的附则违宪。法轮功胜诉,可以在中领馆前重建抗议岗亭。

自从中共取缔法轮功修炼团体并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以来,法轮功学员长期在温哥华固兰胡(Granville)街中国领事馆前抗议,并从2001年8月20日起搭起抗议看板及面积约两平方米的岗亭,展板上贴满中共当局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照片、海报和标语。

2006年温市府发布强制令拆除法轮功抗议设施,理由是根据附则第71条,禁止在市有道路建造设施(structure)的规定,向法庭申请强制拆除令获准。2009年2月法轮功学员被迫自行拆除抗议看板及岗亭,但同时向加拿大卑诗省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申诉抗议看板与岗亭是表达政治理念的方式之一,应受人权及自由宪章保护,市府做法明显违宪。

19日上诉庭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全数支持法轮功人士论点,认为省级法庭一审法官裁决有误,同意撤销强制拆除令。

法官在裁决书上表示,市府附则第71条中抵触言论自由的部分无效,不过法官也将这项决议的实施暂缓六个月,以便市府有充分时间检讨并修订法规内容。

上诉庭法官哈达特(Carol Huddart)在裁决书中写道,“附则第71条如果与言论自由不一致,则不具备任何力量和效力。虽然如此,裁决的执行暂缓半年,让市政府有机会检讨其监管办法。”

法庭也表示市府有权通过附则控制公共空间,只是要求应在附则中允许政治抗议,未来修订附则时必须做此调整。

“进一步明确说明,按现行规定,上诉人始终有自由向市议会或市工程师会申请批准建立抗议设施,依六个月后第71条是否仍应有效,或直至该规章或政策被市府修改而定。”

温哥华法轮功团体代理律师艾维(Joe Arvay)表示,这一裁决意味着六个月后,如果城市没有通过新的章程,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自由行为。”

温哥华市长罗伯逊(Gregor Robertson)说:“很显然,我们尊重上诉法院的裁决,市府的工作人员将审慎进行下一步。”

议员路易(Raymond Louie)补充说,“法院说,我们有权利通过我们的规章制度来控制公共空间,但是用他们的决定要求我们容纳政治抗议,我们需要调整规章来做到这一点。”

市府工程师贾德(Peter Judd)说,市府打算修订附则,来配合上诉庭的判决。“法轮功很好,一直以来,我们支持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只是他们使用的方法给我们一些顾虑。”

温哥华法轮功人士张素对上诉庭裁决表示欣慰,她说历经四年诉讼,终于证明加拿大的法律保护公民的宪法权益。张女士表示,法轮功团体相信,市府所为是受到了中共政府和领事馆的压力。“在中国,你没有言论自由或基本人权自由。但在加拿大,我们认为我们应该有权利表达我们的意见,尤其原因是为了提高人们对反人类罪行的认识。”

法轮功也称法轮大法,是传统修炼功法,基于“真、善、忍”为修炼原则。它包括五套修炼功法。中共自1999年以来,在前总书记江泽民操控下开始对法轮功进行了残酷的迫害。

上诉庭审理市府强制令的法官发现,在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广泛有据可查”,有大量报导“警察骚扰、没有法律程序的羁押监禁、暴力行为、酷刑和杀害法轮功学员以盗取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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