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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质法初审/划敏感区土地 可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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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邱燕玲/台北报导〕北二高走山事件造成惨重灾情后,在立法院躺了十一年,“地质法草案”昨终于经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初审通过。未来地质敏感区除了要强制公告外,地质敏感区内的现有土地若受到禁建、限建管制时,也可依现有法令进行补偿,包括以减免税、容积移转、征收等方式办理。

*公布重大工程是否在敏感区*

另外,委员会也通过附带决议,要求地调所应在三个月内就现有政府重大建设及公共设施,公布是否位于地质敏感区;相关单位并尽速研提因应对策。

因北二高发生走山事件,地质法才获各界重视重新排入审议,昨天通过的版本采纳民进党立委潘孟安的意见,要求中央主管机关应设“地质敏感区审议会”,审查地质敏感区的划定、变更及废止;审议会的组成,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审议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每五年通盘检讨地质调查内容*

地质法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将具有特殊地质景观、地质环境或有发生地质灾害之虞之地区,公告为地质敏感区;地质敏感区的划定、变更及废止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至少每五年应通盘检讨一次全国地质调查的内容。

主管机关应将地质敏感区相关资料,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开发审查、灾害防治、环境保育及资源开发之参据;若因此使地质敏感区内的现有土地受禁限建管制时,从其法令规定办理。

*土地开发前应做地质安全评估*

此外,土地开发若有全部或一部分位于地质敏感区内者,应于申请土地开发前,进行基地地质调查及地质安全评估,但紧急救灾者不在此限;此地质调查及安全评估应由依法登记执行的应用地质技师、大地工程技师、土木工程技师、采矿工程技师、水利工程技师、水土保持技师或依技师法规定得执行地质业务的技师办理并签证。

若发生地质灾害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主管机关得派查勘人员进入公、私有土地进行调查鉴定,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违者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原本行政院版第三条条文“本法适用于中华民国领域、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潘孟安提案改用“我国”代替“中华民国”,潘孟安强调,用“我国”二字不涉意识形态,只是事实认定,否则中华民国固有疆域包括新疆、外蒙古等,地质所如何去调查?但经讨论,委员会最后决定直接删掉第三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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