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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府举债上限 拟下修为GN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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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6日电)因应县市改制,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公共债务法修正草案,将中央政府举债上限由现行名目国民生产毛额(GNP)40%,下修为39%,可举债金额减少约新台币1300亿元。

现行条文规定,中央、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在其总预算、特别预算及在营业基金、信托基金以外的特种基金预算内,所举借、超过1年公共债务未偿余额预算数,各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

中央部分,现行条文规定中央举债不得超过行政院主计处预估之前三年度名目国民生产毛额(GNP)平均数40%;初审通过将中央举债额度调降为39%。

国民党籍的财政委员会委员费鸿泰表示,根据预估,中央政府明年度总预算编列后,举债额度将逼近名目GNP平均数38%。财委会将中央政府举债上限调降一个百分点,举债空间约减少1300亿元,希望借此警惕中央政府不要乱花钱。

在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举债规定部分,现行条文规定,直辖市举债额度为行政院主计处预估的前三年度名目GNP平均数5.4%;县(市)为2%;乡(镇、市)为0.6%。

初审条文改变计算方式,规定直辖市举债额度不得超过其当年度“总预算及特别预算数岁出总额”200%。县(市)不得超过其当年度总预算及特别预算数岁出总额70%。乡(镇、市)不得超过其当年度总预算及特别预算数岁出总额25%。

国民党籍的财委会委员赖士葆表示,政府举债额度的计算方式从名目GNP改为预算支出,有些地方可能会增加举债空间,但像高雄市可能就会因此减少举债额度。他也忧心,若直辖市及地方政府以预算支出做为举债计算基准,有可能会造成浮编预算、增加举债空间的问题。

此外,为强化债务管理,委员会也达成共识,规定县(市)及乡(镇、市)应针对公共债务未偿余额预算数,至少2%编列债务偿还。

对此,财委会委员、国民党立委翁重钧表示,公共债务法修法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举债空间,但财委会希望地方政府未来也要负起摊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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