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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诉法修正 保障被告律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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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1日电)律师见羁押被告(委托人)原本是全程监听与录音,但随着大法官释宪认定抵触宪法后,已修正羁押法相关规定,保障被告权利;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刑事诉讼法,完备相关法令。

大法官会议释字654号解释,认定羁押法第23条第3项与第28条,抵触宪法第16条保障诉讼权规定,因此,羁押法相关规定已自民国98年5月1日失效;而后,立法院也修正羁押法,以符宪法意旨。

民进党中央政策会执行长柯建铭受访时说,羁押法已修正,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也要配合修正。过去律师见委托人(羁押被告),被监听、录音,但全世界除了台湾外,没有国家这么做,“连中共都没有这样搞”,可见台湾是很落伍的。

柯建铭表示,虽然法律有认罪协商,但在全程监听与录音情况下,律师要跟委托人谈认罪协商,连讲都不能讲;所以羁押法后来修正为“只可视而不可听”,相关人员可以远远站着看,但不能听律师与委托人谈话,且对律师与委托人的书信“可拆不可阅”。

国民党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吕学樟指出,这次修正刑事诉讼法重点在于,明定律师与羁押被告得为接见或互通书信,但也得予限制的条件与方式,并规定侦查中就羁押的被告,检察官声请法院许可限制与急迫情形处置程序。

吕学樟说,修法还明定律师与侦查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得限制接见或互通书信。

吕学樟表示,因为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原则,人民认为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必须给予向法院请求救济机会,这是诉讼权保障核心内容,不得因身份不同而予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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