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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剪刀偷泳裤 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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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庆川/台北报导〕万姓男子至新店市的“家乐福”大卖场内偷一件泳裤,他顺手拿一把卖场内贩售的剪刀撬开泳裤上的防盗扣,这个小动作,让他的罪责由原本有机会获判拘役、易科罚金的普通窃盗罪,“升等”成加重窃盗罪,刑期6个月起跳,无法易科。

*剪刀属“凶器”*

检方认为,54岁的万某使用剪刀偷东西,属持“凶器”行窃,依刑法第320条普通窃盗罪规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通常是判2至3个月易科罚金了事,但若持“凶器”行窃,则属“加重窃盗罪”,刑期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

起诉书指出,万某在今年6月22日深夜11时许至台北县新店市中兴路3段的“家乐福”大卖场购物时,顺手偷一件价值790元的SPORT牌的泳裤。

*剪刀把防盗扣撬开*

不过,因为泳裤上有防盗扣,他为防被查获,因此拿了卖场内的一把剪刀把防盗扣撬开,之后,万某则在卖场内,另外偷拿一个42元的起司三明治,并将三明治藏放在自己的裤头左边。

万某结账时,仅将购物篮内的传统豆花及白吐司取出结账,卖场人员发现他裤头内疑似塞有东西,上前询问时,万某心虚拔腿就跑,卖场人员立即上前追捕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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