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水河在呻吟(43)中国最大的土地纠纷案

──雅长伐木场与当地农户的冲突
韦登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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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五、土地属于谁

土地本就躺在那儿,千千万万年一直很安静。因为人的需要,人的欲望,先是被拔毛,后又被刮皮、挖心,现在不仅光秃秃,并且到处是疮疤。因为有了这方土,使得人与人之间你争我抢,你种我罚,你抗我关……究竟谁应拥有?

当有争执、纠纷、矛盾、冲突时,就需要裁判判断对错,裁判要凭一些依据,遵循某些原则。雅长林场与当地原住民各有什么依据?应遵循什么原则?

林场:二十一世纪初,当原住民的熟地被占、桐林被砍时,村民们才通过熟人从林场偷印了一份乐业县(包括田林县)1989年“山界林权证”,该证把几个乡镇连片100万亩土地划归林场。县长签上名就把六、七百平方公里的土地确定谁所有,裁判很难接受这样的档。林场是否还有一份50年代由周恩来先生签署的“山界林权证”?原住民无从知晓,不过这种可能性极小。因为中国革命实质上是一场农民革命,解放初期中共领导人非常清醒。

农民:49年以前很早就居住在那里,62年“四固定”时几乎所有村屯都有了乡干部指定的四至界线,那时没发证给农民,这绝非农民的责任,而是政府的工作失职;84年有些村屯得到《雅长林场林区内农户生产生活用地》证书(林场早已把那些原住民当成是林场请来种树、伐木等的农户),后来这些证书有些被收回,有些未发,只有极少数村屯拒不交出才留有唯一的“土地证”。

根据《宪法》第九条:森林(应该是指大片的森林)属国家所有。第十条:除城市及郊区或法律规定外,土地属集体所有。林场伐木时,即使是在原住民“四固定”界内的林木,农民们不敢讲,因为这些树木不是人栽的而是自然长成,本来大家都有权利享用,可农民“我们不贪那便宜。”当人工栽的桐林被砍,耕种多年的土地被占,此时才稍有反抗。农民集体本拥有土地所有权,然而在半个世纪的中国历史他们对此视而不见,不知道,不敢说,集体无意识地承认“土地都属于国家”,国家(政府)给多少我们就要多少,只要当官的说话算数就行。虽然雅长林场也只是一个大集体,不过因有了“国营”,自认为是国家的,“土地是国家的”,“那些农民只不过是林区内的农民集体”,因此,他们的土地、宅基地……全都属于国家,也就是全都属于林场。土地没多大用处时可以施舍一点,要是“泥巴也能赚钱”,就要无条件收回。

土地究竟属于谁?发生一系列事件中谁是谁非?理所当然,司法机关本有解释权,可是在中国,求助于政府、人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可能会有用得多。

后 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雅长林场包括乐业、田林两县4个乡镇、雅长乡、花坪镇、逻沙乡、百乐乡(还有平山乡一部分)17个村,220个屯(组),面积近700平方公里,约相当于整个新加坡国土面积。近几年,大部分村屯与林场都有纠纷,作为个人,没有时间,没有能力对所有村屯的所有事件都作调查,即使是政府组织工作队,也难面面俱到。要是每一农户只要有纠纷就与林场打官司,则无论是林场作为被告还是原告,案件会有上千件。

势单力薄,除了四、五月份下去调查少部分村屯,收录部分材料外,另外有些材料是村民代为送达,因此不能保证所有资料准确无误,但我确信的一点是除百他们记不清或漏报,绝不会错报或编造。以上材料只是管中窥豹,冰山一角,不过这些事件应足以引起领袖们的关注。

由于一年来生存所迫遭凡间琐事困扰,材料久久不能整理出来,有负村民们的重托,但无论是否有结果,至少我已尽了一份力。然而对于到林区找活干的外乡农民,他们是中国上亿农民工的一部分,也是中国民工的缩影,我还没能为他们做些什么。他们从更贫穷的地方来,他们在林区的转瞬即逝的逗留,生活更苦、更累、更穷。太阳是那样无情,光秃秃的山正在冒烟,就象铁轨上的无形的火焰,坐在疾驰的车上都感到热得难熬,更不用说那些三五成群沿着公路往回赶的民工,他们还要走几十上百公里。巴士上也有很多,他们是这条跨省乡村公路的主要乘客。“回来栽秧吧”,“找不到活路只有回家”,“我们这些人能找到什么钱?”“有些人没车费要走两天才回到家”……我在祈祷!希望在帮助那块土地上的原住民时没有伤害到这些民工的那微不足道的“利益”,否则将是罪过。

韦登忠
2004年10月

呈:温家宝总理、全国人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自治区人大
  百色市政府、市人大
  乐业县政府、人大、田林县政府、人大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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